投诉举报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违规生产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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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您们好!
投诉理由
一、我叫汪生勤、男、67岁,安庆市宜秀区菱北新村42栋3号,身份证号码:340803195403012713, 电话:13074064945。本人于同年8月1112日在淘宝网平台上与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签约定做一辆电动四轮自卸3000斤货车(见配置制作定单),此公司收定金2000元至今天80天了还没有给我发货。故尔我想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是否制作有困难无法制作完成合格车辆。从种种迹象也不难看出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没有资质不具备生产这样电动四轮自卸的货车,也就是没有制作电动四轮自卸3000斤货车的生产许可证,更不可能在国家工信部备案的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有证据证明请见徐州市人民政府网市场监督局侍同志的投诉(编号251517)。
二、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其负责人刘敬龙,一是收着定金不制作电动自卸四轮车,二是即不制作电动四轮自卸3000斤货车又不退定金。
投诉请求
一、要求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制作电动四轮自卸3000斤货车出示生产许可证,由质检部门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否则拒绝收货。
二、前两天就是10月29日我知道了,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制作电动四轮自卸3000斤货车不在国家工信部备案的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属于非标,至今天即不卖车给我定金又不退给我,足以证明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纯属合同诈骗特举报,所以请求根据《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返还两倍定金给我计人民币4000元。
综上所述,敬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公正执法依法办理,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修订) 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号》“第四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第(六)项: 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无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釆取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欺骗买家这种行为还不能算是骗取外地人(定金)财物的事实吗?敬希望贵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依法律法规《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严办违规者追究徐州致富鸟电动车有限公司侵权赔偿责任。
此致
敬礼
投诉举报人:汪生勤
2020年10月31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