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牡丹江市原公安局长闫子忠迫害曹鹏刚一案(续篇)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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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牡丹江市原公安局长闫子忠迫害曹鹏刚一案(续篇)之二:
宁安市法院枉法裁判
曹鹏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案,宁安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3次开庭,均判曹鹏刚有罪。而前2次的有罪判决均被牡丹江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而第三次开庭,是在宁安市检察院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宁安市人民法院仍然开庭,仍判决曹鹏刚有期徒刑10年。
2014年10月,宁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曹鹏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案。2次一审均判决曹鹏刚有期徒刑15年,但均被牡丹江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次一审,2次二审,案件本应终结。
但宁安市人民检察院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2018年再次对该案提起公诉,而宁安市人民法院竟然再次做出一审判决,又判处曹鹏刚有期徒刑10年。4年时间没有审结,已严重超出审限期。
曹鹏刚作为加油站经营者,只是销售环节,并不是生产环节。宁安市检察院以曹鹏刚未向汽油中加入乙醇为由,认定曹鹏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但以理推之,如果曹鹏刚擅自向汽油中掺杂其它杂质,才叫假冒伪劣。销售纯净汽油,反倒成为假冒伪劣,是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作为供货单位的牡丹江炼油厂,从2012年曹鹏刚案发至今,仍在生产。宁安市法院却从未对该企业采取任何措施,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汽油加入乙醇属于地方法规,并不是法律。宁安市人民法院依照哪部法律3次一审均对曹鹏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2次甚至高达15年有期徒刑。
尤其是93和97号汽油在2017年被取消,已不复存在。可宁安市检察院仍对曹鹏刚企业没有销售93和97号汽油,再次提起诉讼。宁安市人民法院竟然再次作出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请问:宁安市人民法院,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所使用的法律是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宁安市人民法院,自曹鹏刚批捕、起诉至今,已长达57个月时间。3次一审,2次二审,平均每次开庭时间均超过6个月。开庭时限,严重超期,程序严重违法。
宁安市人民法院在庭审期间,只使用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一份并无法律效力、也无证明人的检测报告。而且庭审期间不允许有关证人出庭,律师沈正雪提供的录音证据也均不允许出示。说明宁安市人民法院判决曹鹏刚有罪的目的性,非常明显。明显是受人指使(闫子忠时任牡丹江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宁安市属牡丹江市下辖县级市)。
此案中,牡丹江市公安局对曹鹏刚罚款300万元,并未出具任何手续。而宁安市人民法院为掩盖牡丹江市公安局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竟然将300万元罚款在判决中转变为对曹鹏刚犯罪的罚款。但请问:牡丹江市公安局是如何知道4年后,宁安市人民法院会对曹鹏刚进行300万元罚没,从而在4年前便将300万元罚没款提前收取。
话到此处,我想:宁安市人民法院迫害曹鹏刚的目的性,已昭然若揭。
希望广大正义之士伸出援助之手,还曹鹏刚自由。同时希望有关领导看到此文,惩处隐藏在牡丹江市公检法内部的黑社会势力、闫子忠余党。
举 报 人:丁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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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人:王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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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