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集资诈骗案引出连环举报,谁是遗漏的被告人?

  5月10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追加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梅为吉林市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燕5。6亿元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与马海燕集资诈骗案一并起诉并追加马海燕犯诈骗罪。目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确定开庭日期。
  赵红梅(女),1968年出生。2011年6月21日,赵红梅与同在吉林市做生意的李广野共同出资1亿元人民币成立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金担保公司),赵红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广野任监事。2015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8月24日被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7年5月10日,吉林市检察院作出吉市刑检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
  缘起马海燕集资诈骗案
  赵红梅与马海燕均为吉林省永吉县人,同在永吉县广播电视局工作,其二人先后下海经商,是非常要好的姐妹。
  自2009年12月4日至2011年4月14日,马海燕先后入股(出资)成立了吉林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政金房地产公司)、吉林政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政金小贷公司)、吉林市福缘达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福缘达公司)、吉林市博冠商贸有限公司及永吉分公司(简称博冠公司)。
  马海燕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被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6年3月14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海燕犯集资诈骗罪,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吉林中院)提起公诉。涉嫌与马海燕共同犯罪的另一名被告人是其公司员工、马海燕的亲外甥女刘力菲(曾用名刘春雪)。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海燕于2012年至2014年7月间,虚构其政金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政金小贷公司“倒贷”业务及福缘达公司中新食品区项目需要大量资金虚假的理由,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部分集资人扩大宣传,采用信用借款、虚假重复抵押借款、发行基金等方式,大肆向张玉梅等74户社会不特定公众和单位进行集资诈骗,骗取人民不币5。6亿元人民币,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偿还集资本息及个人消费。截止案发前,尚有2。05亿元无法偿还。
  被告人刘力菲明知马海燕实施上述行为,仍协助马海燕起草借款合同,进行虚假重复抵押等,并一直帮助马海燕管理集资诈骗所得款项,实际操作该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2016年7月27日,吉林中院作出(2016)吉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马海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力菲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万元人民币;对已扣押的用于作案的银行卡、U盾、公章、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马海燕违法所得人民币2。05亿元。
  宣判后,马海燕、刘力菲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该案发回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马海燕拉赵红梅同上被告席
  马海燕集资诈骗案发时间是在2014年7月20日,赵红梅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发时间是在一年后的2015年10月12日。
  2015年10月12日,吉林市人柴懿轩、王丽、张艳等人向吉林市公安局举报赵红梅涉嫌“非法经营”,次日,该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决定对赵红梅立案侦查。同年12月31日,赵红梅被刑事拘留。
  2016年1月18日,吉林市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提请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8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改变了强制措施,赵红梅被依法取保候审。
  2016年4月7日,吉林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第二次提请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赵红梅。2016年4月22日,吉林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仍然不予批捕。
  同年6月末(赵红梅取保候审期间),马海燕利用在北京聘请律师田菲(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的机会,经田菲向赵红梅送至一封亲笔书写的 “求助信”。
  其内容包括:“根据银行流水,查明通过你代表我及公司进入我及公司账号的款项,大量进入你和你公司工作人员及你的合作方账户。如1:如才丽华(柴懿轩)的350万元贷款,你就得了211万元;2、王丽大姐(指王丽)进入我及我公司的6000万元投资款,通过各种方式你自己就得到了2252。8万元”、“王大姐是通过你引荐认识的,他投入的资金也是你代表我及我公司进行沟通签订的各种合同,因我们俩之间你认识的有钱人多,以我的名义在外借钱,回来我们两个人共同使用,我都听你的、配合你,怎么做都是你教的,你很聪明,我就是一个心眼很实的人。”
  马海燕在信中还说:“我搞实体,讲信用,也按你要求做”、“人的忍耐是有限的,所以我特别授权并委托王姐代表我与你沟通,希望恳求你与王姐沟通,共同有效的解决我的问题,我的问题解决了,咱俩之间的各种问题就不是问题了。王姐全面了解你介绍她投资情况后,为解决我的问题还能真诚的帮助我委托律师,并接受我的委托与你沟通,这也是王姐给我与你的一次机会,这种机会可能有一次,你必须与王姐进行有效沟通,让王姐承认投资是民事合作投资,以尽快解决我的问题,否则我要和王姐合作到底,共同解决我与我俩之间的问题。”
  刘旭山是赵红梅的丈夫。他介绍,赵红梅看到田菲送来的这封明显带有威胁、恐吓及要求赵红梅虚构“民事投资合作”事实的“求助信”后非常气愤,立即将该信送至吉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办案人苏浩、吴彬华及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并举报律师与马海燕及王丽(信中所称王大姐)企图利用串供、作伪证等方式,企图让受害人把矛头指向赵红梅,达到以赵红梅个人资产偿还马海燕骗取74名集资参与人巨额资金的目的,帮助马海燕逃避法律追究。
  刘旭山说:“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对这个事非常重视,接到举报后,主要领导马上带领两名警察提审了马海燕。在审讯中,马海燕承认‘求助信’是律师事先写好带进看守所,她是在律师授意下,自己抄写后,由律师从看守所私自带出交给赵红梅的。看守所领导已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做了报告。”
  刘旭山还说:“几乎在赵红梅向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市检察院举报马海燕通过律师传递‘求助信’串供的同时,曾经的好姐妹、合作伙伴柴懿轩、王丽、张艳也组织多人到吉林市政法机关打着横幅上访,要求批捕赵红梅。”
  赵红梅被控集资诈骗、诈骗两宗罪
  吉林市公安局第三次向吉林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赵红梅的时间是马海燕通过辩护人向赵红梅传送“求助信”40天后的2016年8月8日,涉嫌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刘旭山介绍,因此前柴懿轩、王丽、张艳等人多次到公安及检察机关上访,2016年8月23日,吉林市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后,吉林市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赵红梅。2017年5月10日,吉林市检察院以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追加赵红梅为马海燕、刘力菲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同时追加马海燕犯诈骗罪。
  其指控赵红梅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是:2010年,赵红梅明知被告人马海燕没有小额贷款业务及房地产开发的资金能力,为实现获取高额贷款利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鼓吹怂恿马海燕以开展上述业务为名,大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于2012年起,通过赵红梅直接向张艳、柴懿轩、张艳明、王丽等人非法集资1。11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30。53万元。
  其指控赵红梅、马海燕犯诈骗罪的事实是:2014年3月,赵红梅在得知被害人柴懿轩因工程开工急需资金而向被告人马海燕索要融资本息,且马海燕无力偿还的情况后,伙同马海燕向柴懿轩谎称可由柴懿轩、马海燕二人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再由其提供担保为柴懿轩贷款350万人民币,在该笔贷款依据购销合同汇入马海燕公司账户后,即刻返还给柴懿轩使用。柴懿轩信以为真,于同年4月25日该笔贷款下发后,全部汇入马海燕所在的吉林市博冠商贸有限公司永吉县分公司(博冠分公司)账户,马海燕、赵红梅随即在缴纳51万元正常贷款费用后,将剩余299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谁是遗漏的犯罪嫌疑人?
  据吉林中院(2016)吉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资料记载,与马海燕、赵红梅集资诈骗、诈骗犯罪有关的集资参与人(被害人)柴懿轩、张艳、王丽、张艳明都曾是马海燕、赵红梅生活中的好姐妹,甚至是生意上的好伙伴。
  在该判决中记载,马海燕涉嫌集资诈骗的大部分资金都是向赵红梅、柴懿轩、张艳、王丽、张艳明个人借款和经柴懿轩、李凤新、张艳等人介绍其好友借款给马海燕使用,每笔借款都分别约定支付月息4。5分至5分不等的回报,其余集资款项均为马海燕向其他集资参与人(含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方式募集的资金。
  其中证人李凤新曾于2011年10月末至2013年末与马海燕同居,其借给马海燕200万元。集资参与人杨琳、贾叶红、张玉梅(小)、方茵、冯辉(冯俊翔)是通过李凤新认识的马海燕,并经其介绍借钱给马海燕,合计总额 2680万元。
  被告人马海燕、赵红梅涉嫌集资诈骗、诈骗犯罪的举报人(被害人)柴懿轩陈述,其通过赵红梅认识马海燕。赵红梅说马海燕开政金小额贷款公司,还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的实力比较雄厚,业务也多。2012年下半年,赵红梅说马海燕有倒贷业务,需要用钱,其将200万元汇至赵红梅账户中,赵红梅又将款转至马海燕账户中,后来又多次借款,到2013年7月,赵红梅不再为其担保,其直接与马海燕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给付月息4。5分至5分。
  柴懿轩证实,马海燕案集资诈骗中的集资参与人吉洪城、南国强、赵淑珍、裴莹莹、孙红艳、王睿林、赵岩都是经其介绍把钱借给马海燕的,马海燕直接把利息打给他们,马海燕有时到期没钱还给利息时,其就替马海燕先把钱付给他们。现在这些人的债权(总计1120万元)都由其承担。
  在刘旭山提供的政金房地产公司5份(510万元)借款合同中,政金公司分三次向南国强借款合计360万元,向孙红艳借款50万元,向赵岩借款100万元。在以上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政金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后面,都是柴懿轩的亲笔签名。
  350万元贷款能赚多少钱?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赵红梅犯诈骗罪的证据(依据)是“马海燕、赵红梅私自挪用柴懿轩通过其名下德美公司汇给马海燕旗下博冠分公司账户的350万元购买设备款,赵红梅在取保候审期间介绍,2014年4月,柴懿轩找到赵红梅,称自己有个工程项目开工急需用钱,能否替我担保向银行借款。
  因此时赵红梅、柴懿轩、张艳、马海燕四人已成合作伙伴,共同开办茶楼,赵红梅的担保公司又是做此类业务的,赵红梅让柴懿轩按照银行和其担保公司要求准备资料。柴懿轩资料准备齐全后,赵红梅按公司正常业务程序,将该笔业务交到业务部门办理,并由专职业务人员与柴懿轩指定的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国金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及银行贷款的相关手续。
  据调查,2014年3月至4月间,柴懿轩指派其德美公司出纳员(股东)李香移到赵红梅的国金担保公司具体办理担保及贷款事宜,并向国金担保公司及永吉县信用联社提供了德美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及与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和只有博冠公司单方签章的购买机电设备的《购货合同》等资料。
  2014年4月25日,柴懿轩的德美公司与永吉县信用联社签订了35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5日。当日,在德美公司签署借款声明: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进材料款)后,永吉县信用联社将350万元借款打入柴懿轩的德美公司账户,柴懿轩又让出纳员李香移将350万元“购货款”直接汇入马海燕的博冠公司永吉分公司账户。
  同日,柴懿轩在将350万元贷款汇入马海燕的博冠永吉分公司账户后,与马海燕的政金房地产公司签订了15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合同注明:借款人(甲方)为政金房地产公司,出借人(乙方)为柴懿轩。合同约定,借款日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合同注明:借款资金支付方式为“转账”。2014年7月12日,马海燕又以个人名义为柴懿轩出具了一张由其亲笔签名的借条。该借条注明:马海燕向柴懿轩借现金187。5万元,于2014年4月份永吉县信用联社转入海尔专卖店(即博冠分公司)账户。
  该项贷款中,国金担保公司账户收到德美公司存入51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风险抵押金(还清钱款后返还)43。75万元、担保费按贷款额2收取7万元,评审勘察费2500元。柴懿轩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后,已于2015年4月23日亲自到国金担保公司结清手续,国金担保公司于当日将43。75万元风险抵押金退至德美机电公司账户。
  刘旭山算了一笔账,柴懿轩在永吉县农村信用联社低息取得的350万元贷款,除交给国金担保公司担保费及风险抵押金外,几乎都按月息四分五的高息借给了马海燕的政金房地产公司,所得到的利息收入远远高出其借款利息成本,已经违反了“购买空调设备”的初衷,且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至于350万元贷款如何使用,刘旭山认为,无论是柴懿轩的德美公司还是马海燕的博冠公司对该项资金如何使用,均与赵红梅个人没有任何关系,赵红梅也无权干涉。根据马海燕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马海燕尚欠赵红梅1200余万元,至于马海燕还款的来源,与赵红梅没有关系。
  赵红梅被被捕后,其子刘德民从外地赶回吉林市,接替母亲赵红梅继续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举报)柴懿轩、李凤新帮助介绍并实际参与马海燕实施集资诈骗的违法事实。
  目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确定开庭日期,相关事实有待法庭调查后确认。刘旭山介绍,根据现有证据,辩护律师将为赵红梅作无罪辩护。(江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