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由于中国人寿南宁分公司存在内部管理混乱、退保手续审批不严、工作流程漏洞、负责人不作为、居然将实际为贪污国有资产的犯罪团伙评选为精英猎人团队,甚至曾文峰等人渎职、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使保险公司及投保人利益严重受损,监管不到位导致李超辉(已经被武鸣检察院批捕)等人非法将中国人寿账上的80万元国有资产转出,通过他人的POS机(谎称中国人寿的)洗钱的方式,将投保人缴交给中国人寿的保险费200余万元非法占有,贪污中国人寿200余万元国有资产,现已有受害人6人金额已达500余万元国有资产,算上其他多位投保人,预期贪污、退保、借款损失金额达千万元,造成国家和投保人重大经济损失及非常恶劣社会影响。
  事实和证据如下:
  一、李超辉是中国人寿的业务经理,向投诉人推销保险是其职务行为,中国人寿对李超辉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李超辉是中国人寿的销售人员,其在公司的工号为45019000001278(证据见附件)。
  2.《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曾文峰、李超辉等人渎职贪污92万元国有资产。其中80万元是曾文峰等人玩忽职守,李超辉伙同谢东倩,在唐振豪、黄嗣、黄凤英的帮助下,从中国人寿的账户中非法转出并占有。
  吴女士与李超辉达成购买中国人寿产品合意后,2018年11月29号12 :05分,吴女士通过银行柜台转账将80万元转入中国人寿账户,即时到帐,成为中国人寿的国有资产。投保人根本没有要退保的意思,李超辉等人未经投保人同意,更没有履行正常退保手续的情况下,在投保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日李超辉伙同人寿南宁公司工作人员谢东倩、唐振豪、黄嗣、黄凤英及总经理曾文峰,伪造投保人退保材料,在短短一天时间内就办理完全部的退保手续(证据见附件),将80万元保费从公司账户中转走,侵吞了国有资产。
  第二天早上即11月30号8:21分,吴女士微信李超辉“今天务必加急把80万元合同给我”(证据见附件),李超辉除确认此保险合同外,另向吴女士用pos机代收保费,成功销售12万元同款的中国人寿产品。最终,通过人寿原工作人员何娟娟,使用南宁市剪咖美容美发工作室的POS机(谎称是中国人寿的)洗钱,将该92万元转至李超辉账户下,贪污、非法占有中国人寿的国有资产92万。
  第二部分:关于人寿南宁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的说明:
  一、李超辉等人所侵占的保费为国有资产,涉嫌贪污罪
  1、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本案中人寿南宁公司的性质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有公司”,其保费属于保险公司占有的财产,应属于国有资产。
  2、吴xx通过POS机刷卡支付的保费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人寿南宁公司支付的92万元保费就是保险公司的国有资产。
  1.吴女士于2018年11月29日向人寿南宁公司转账支付的80万,确实进入到了人寿南宁公司的账户。当上述80万元进入到公司账户后,该80万元已属于人寿南宁公司所有。李超辉等人当日又通过伪造退保材料等方式,使得人寿南宁公司将80万元、12万元被非法转走,贪污92万元中国人寿国有资产。
  2.李超辉、何娟娟贪污由李超辉代收、吴女士缴交给中国人寿的2笔共96万元保险费。吴xx与李超辉达成购买中国人寿产品合意后,2018年8月20号、2019年5月30号,李超辉通过何娟娟提供的美发工作室的POS机(谎称是中国人寿的收款机)代收保费,将吴女士缴交给中国人寿的50万元、46万元共96万元保险费非法占有,贪污96万元中国人寿国有资产。
  3.李超辉贪污由其代收邹女士缴交给中国人寿的3笔共9。5万保险费。女士与李超辉达成购买中国人寿产品合意后,2018月8月29号,邹x通过手机网银、柜台转帐、微信分别支付5万元、4。4万元、1000元,共9。5万元保险费由李超辉代收转交中国人寿,被李超辉贪污。
  4、李超辉蛊惑吴x美用原有保单抵押借款,利用代收吴x美缴交给中国人寿10万元保险费的机会,伙同谢东倩使用南宁市谢东倩室内工作室的POS机(谎称是中国人寿的)代收保费,将吴x美账上10万元转走,李超辉伙同谢东倩利用代收中国人寿保险费的机会非法占有,贪污中国人寿国有资产10万元。
  刘女生购买保险经过:我在中国人寿,购买了鸿鑫两全、金鑫、国寿盛世臻享年金保险、两款美满保险产品,丈夫潘先生购买了两款美满产品,受李超辉蛊惑,在他的带领下我们分别于2019年1月4号7号14号,5月23号,全部退保,以上保险产品交给中国人寿的是人民币1295000元, 2019年1月8号11号14号收到中国人寿退保后得到的退保费,644416。23元,李绍辉承诺,购买新产品把退保的损失由广发银行负责。李超辉于2019年1月18日用称是公司pos机在刘女士家第1笔刷走50万,第2笔刷走10万,1月19日刷走44416。23,合计刷走644416。23元,2019年1月20号送来1224031元的鑫鸿定期保险合同。
  事发后,投保人方知:1、因李超辉蛊惑说退保损失由广发银行补损失,在他的带领下我们将6份保单全部退保(见附件),退保后得到退保费,644416。23元,损失650583。77元。
  2、李超辉贪污由其代收刘金玲缴交给中国人寿的644416。23万保险费。
  3、刘女士的总损失就是1295000元。
  蒋先生购买保险情况:2018年12月6日,在李超辉的蛊惑下蒋先生用在中国人寿的几份保单借出30万元,中国人寿分两笔,一笔是21万元,第2笔9万元,以借款的方式打到蒋先生银行卡,12月7号,李超辉,谢东倩在中国人寿金融大厦办公室用pos机(李超辉称是公司的)刷走30万元保费,购买了鑫鸿定期保险产品,三天后将合同送给我。2019年1月11日李超辉带我到星湖柜台,将我的36万保险产品国寿金彩明天退保,退的保费157908。67,损失202091。33元。2019年6月4日,李超辉告诉我又有新产品出来了,然后又找到我,用我在中国人寿的保单,用我本人手机APP操作,贷款30万元购买鑫王满堂年金保险30万。本人损失约96万元。
  事发后,投保人方知:李超辉所使用的POS机及收款户并非人寿南宁公司的,而是南宁市剪咖美容美发工作室账户;在2018年12月8日、2019年6月10日,甘美哲(南宁市剪咖美容美发工作室的法人)将两笔保费扣除手续费元后,将此款转入李超辉6222082115000777756个人账户(见附件),李超辉贪污、非法占有中国人寿的国有资产60万元。
  邓女士购买保险过程:我在中国人寿买有7份保险产品,国寿鑫账户两全险。国寿鑫福赢家年金保险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共计人民币61万元,在李超辉的劝导下,2018年10月19号全部退保,中国人寿将退保费401876。78打到我银行卡上,2019年10月24日,李超辉谎称是中国人寿的pos机,其实用东葛路个体剪加美容美发工作室的pos机pos机在我家划走了371876。78元,过了几天,送来了61万元购买鑫鸿定期的保单。2019年4月11日李超辉又向我推销新理财产品,李超辉用又仿称是中国人寿的pos机,其实是南宁市谢东倩室内娱乐工作室的pos机刷走了12万元保费。邓女士合计损失73万元。
  事发后,投保人方知:、李超辉所使用的POS机及收款户并非人寿南宁公司的,其实是南宁市谢东倩室内娱乐工作室的pos机,李超辉伙同谢东倩贪污、非法占有中国人寿的国有资产73万元。
  二、李超辉等人存在《保险法》第116条第(7)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李超辉是人寿南宁公司的业务销售人员,投保人基于对人寿南宁公司工作人员的信任,且人寿南宁公司长期以来默许销售人员自带POS机刷保费,投保人才会向李超辉提供的POS机刷卡支付保费。投保人在POS机上支付保费时,主观上是想向人寿南宁公司支付保费;客观上,是通过向人寿南宁公司的销售人员提供的POS机刷卡的方式支付保费。
  另一方面,李超辉通过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合同,在民事上构成了表见代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人寿南宁公司享有和承担,故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也应该是保险公司的国有财产。
  综上所述,无论是投保人通过银行转账的80万元保费,还是通过POS机支付的其他保费400余万元,均应属于人寿南宁公司的财产。李超辉只是代人寿南宁公司持有、短暂性保管保费。
  上述80万保费及其他通过刷POS机方式支付的保费合计已达500余万元本应计入人寿南宁公司的营业收入,但该收入均被李超辉等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侵占,使国有资产遭受侵害。
  李超辉等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违法行为。
  违规事实一:李超辉等人伪造退保手续,骗取、侵吞保费80万元违规事
  违规事实二:通过虚假保险合同、保单,通过谎称为人寿南宁公司POS机方式骗取投保人及其他投保人刷卡支付保费500余万元。
  违规事实三:人寿南宁公司经举报人及其他投保人多次举报,均未予以处理(涉嫌渎职、包庇罪)
  事后,投保人及其他投保人多次(见附件)到中国人寿广西公司及南宁分公司处找到公司负责人曾文峰反映李超辉涉嫌犯罪的行为,但中国人寿广西公司领导及南宁分公司曾文峰均不予答复,至今也未向司法机关报案。
  投保人在将80万元保费转入人寿南宁公司账户后,没有任何退保表示,没有办理任何退保手续。但人寿南宁公司内部却私自为投保人办理退保,且从办理退保仅用了半天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内完成退保的一切手续,该退保过程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也不符合生活常理及行业惯例,故可以认定人寿南宁公司内部多人配合完成侵吞国有资产。
  三、、李超辉等人存在违规办理退保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要求委托办理退保的,需提交本人委托书,在委托书的委托事项上必须填写:要求退保。还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需要提交众多材料,经过层层审批。另外,在办理完退保手续后,保险公司会发短信通知投保人,这些手续都没有履行。
  (二)就通过刷POS机支付保费的部分
  如前所述,投保人通过刷POS机支付的保费属于国有资产。李超辉等人将本应转入人寿南宁公司账户的保费私自转入个人账户,占为己有,侵吞了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受到了侵害
  上述80万保费及其他通过刷POS机方式支付的保费约500多万本应计入人寿南宁公司的营业收入,但该收入均被李超辉等人通过各种方式转移侵占,使国有资产遭受侵害。
  三、李超辉与人寿南宁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人极有可能存在贿赂犯罪行为
  如上所述,办理退保需要经过极为复杂的手续,层层审批。而人寿南宁公司能在半天之内办理完退保手续,举报人严重怀疑极有可能是李超辉曾向有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负责审批的负责人行贿或承诺事后给予好处,以换取不严格审批、快速办理完退保手续的非法目的。
  四、人寿南宁公司负责人存在职务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于2019年12月17日就前往人寿南宁公司处将李超辉违法违规事情向公司总经理曾文峰反映,并告知人寿南宁公司作为本案的受害者之一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但人寿南宁公司至今未向任何司法机关报案,不敢让司法机关、上级部门介入调查,使得本应属于人寿南宁公司的保费处于无法收回状态,让国有资产流失。
  五、人寿南宁公司的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本案中配合或指导李超辉办理退保手续的审批负责人即相关公司领导,属于在国有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应为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李超辉与人寿南宁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人的串通、共同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投保人利益,司法机关应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希望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为受害人主持正义,严肃法纪,维护国家及受害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