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这样的民警就象是黑恶势力一家养的一条狗,
  举报人、控告人;陈仲英,身份证;120104195904174312,电话15922170632

  我向天津市公安局局长信箱举报时,局长信箱却出现这样的话,“诉求内容含敏感词语,请注意。”
  我是向天津市公安局举报天津市公安民警李继业、王前违法、犯罪一事,利用职权以安谋私,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打击报复举报人;这样的民警就象是黑恶势力一家养的一条狗,天津市公安局回复,“诉求内容含敏感词语,请注意。”天津市公安局就这样受理举报信吗;难道还让举报人给天津市公安民警违法、犯罪一事歌功颂德吗。

  天津公安民警李继业、王前冒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打击报复举报人。
  事情经过;

  2005年11月,我向中纪委反映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天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现副院长)等在审理张葳“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刑事案,及庭长杨树江在审理张天泰(和张葳相关)(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案枉法判决;刘毅容等法官指使张崴勾结天塔派所民警李继业打击报复举报人,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利用职权协助张崴、张天泰诈骗他人住房,民警李继业在张葳诈骗案中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并栽赃陷害举报人;(民警李继业办假案的录音已交公安河西分局纪检和天塔派所)民警李继业插手民事案件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打击报复举报人。
  院长刘毅容指使张崴、张天泰勾结天津公安民警李继业、王前冒充天津市公安局名义对我立安调查,民警李继业、王前冒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打击报复举报人。我向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举报后,公安河西分局纪还为公安民警李继业、王钱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充当天津市公安局黑恶势力保护伞。

  怎样才能勾结天津公安民警办假案,
  一、要有金钱;
  二、要有一定势力和人脉关系;
  要知道勾结天津公安民警办假案是要承担相关法律和刑事责任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会被追究诬告陷害罪的,这个可不是闹着玩的。像我被张崴、张天泰勾结天津市公安民警李继业、王前对我立案调查,天津市公安局没有给我相关法律文书;
  民警李继业、王前明知国家法律已明令禁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打击报复举报人;还是冒充天津市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这不是偶然的,是我举报天津河西法院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枉法判决造成的,可是,天津市公安局纪检还为公安民警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
  天津公安民警以案谋私,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打击报复举报人
  警察李继业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1、民警李继业(还有王前)私闯民宅,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我立案调查,(刑事案)插手民事案件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2、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刑事案)为何不给我法律文书,是谁派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的,公安局有没有《立案请示报告》《立案决定书》;
  3、民警李继业对我讲“公安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你管张葳要15万元封口费,霸占他们家住房,公安局已合实完毕,我代表公安局对你立案调查,”(第二次有录音证)
  4、当我拿出证据时民警李继业对我讲“民不跟官斗,点到为止,阻止我举报;”(录音证)
  5、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不是偶然的,是我举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等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枉法判决造成的,民警李继业利用以刑事案立案调查为由,违法干预和插手民事纠纷,利用职权协助诈骗犯张崴、张天泰诈骗他人住房,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打击报复举报人,并栽赃陷害举报人,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6、民警李继业、王前利用刑事案对我立案调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包庇或者纵容犯罪,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安局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立案的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自己管辖。
  2、《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19条:虽有“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规定。
  3、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重侵害了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9、公安十不准规定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4、《刑法》第25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
  5、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重侵害了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7、《举报工作规定》第6章“举报保护”中的规定。显然民警李继业冒充天津公安局的名义招摇撞骗,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立案请示报告》《立案决定书》《立案请示报告》《立案决定书》《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立案审批表》。

  天津市公安局民警李继业、王前冒充天津市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是我举报河西法院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造成的。
  天津市公安局是维护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天津公安民警怎么像地痞、流氓那样,用一些卑劣、下流、非正常、非法的手段,认贼作父,以案某私, 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民事、刑事案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罪犯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公安河西分局民警李继业、户政科民警王前等多名民警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打击报复举报人违法犯罪的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协助诈骗贯犯诈骗他人财物,故意侵犯当事人、案外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意触及法律的天平,故意触及道德底线,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我多次向公安河西分局纪检督察举报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河西分局纪检督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不担当,以案谋私,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还为其狡辩和推卸责任,请求天津市有关部门调查,以便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改邪归正!
  2021年1月2日 举报人、控告人;陈仲英,电话1592217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