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中院刑事裁定罔顾事实,主观臆断。
  2018年8月20日贺俊从厦门运输一车假烟到无锡在浙江高速路上被查获,因贺俊交代,同日许志强,马新程从厦门运输一车假烟到长沙欲交给李俊杰分流邮寄在福建永安高速路上被查获。二车假烟被查获后货主“福建老板”就失去联系,许志强嫁祸李俊杰是“湖南老板”。一个月后李俊杰因网上通缉在家附近(长沙)上网被抓,永安法院一审,三明中院二审都认定李俊杰与“福建老板”达成运输,分流假烟合意后,多次指使许志强前往厦门帮“福建老板”运输假烟到长沙县等地,属从犯,要对被查获的二车假烟(总价值500多万,实值100多万)承担负责。李俊杰判9年,罚款10万,许志强8年6个月,罚款十万价。马新程罚款一万,刑期7年。现福建龙岩监狱服刑。
  1认定李俊杰与“福建老板”达成运输分流假烟的合意没有依据。
  在三明中院裁定书第六页:18年7月左右,李俊杰在家(长沙)附近物流跑运输,路边揽活时认识“福建老板”,(唯一一次见面,到二车假烟被查才一个多月),他们明明只有达成运输,分流汽车配件的合意,后介绍许志强去运输,(除此次没有再达成任何合意),两个陌生人在公路边就达成运输分流假烟的违法合意不符合常情,更没有事实,是法院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2裁定李俊杰多次指使许志强去厦门帮“福建老板”运输假烟没有事实依据,是法院主观臆断。
  在中院裁定书第二页:《自2018年7月以来,李俊杰多次指使许志强前往厦门帮助“福建老板””运输假烟至湖南省长沙县等地。
  1,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许志强在“福建老板”的指使下,伙同被告人马新程驾驶牌号为湘A5H77Y的轻型货车到福建省厦门市运输假烟……。
  2,“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许志强根据“福建老板””的指令,指使同案人贺俊前往厦门市同安区运输假烟……》。
  被查获的二车假烟明明已认定指使许志强运输假烟的都是“福建老板”,记录是李俊杰指使的没有一次,专业,严谨的裁定书上下句认定相互矛盾。不能相印证,还经过了二级法院多人审阅。
  事实上货源与销售都是“福建老板”所掌控,“福建老板”有销售计划是直接通知许志强运输,不需要李俊杰去转述,李俊杰无货源信息,无要假烟的客户根本就不具备指使许志强的条件,“指使”被主观安置在李俊杰头上。
  3仅凭相同的口供就认定是事实不合法。
  李俊杰在事后一个月因网上通缉上网被抓。他性格单纯智弱,有许志强嫁祸相引导,审讯室的震慑,李俊杰无知的接受,这样有相同的口供,就是口供相互印证,就是事实清楚,可口供的内容并没有事实相佐证。李俊杰分流邮寄假烟的销售客户,分流邮寄地点,时间,数量,违法收入等相关证据都没有。仅凭没事实的口供就获刑在当今仍在延续。
  4裁定价值虚高,处罚严酷。
  (1)马新程是初次跟车考察半路被查,顺利送达运费也不归他,没赚钱还罚款一万,未遂没有实际危害刑期7年明显严酷。
  (2)裁定是假烟销售未遂,量刑是真烟价值售后完成,价值被主观抬升3倍,没有销售却要接受销售完成的处罚。认定未遂变成没有意义。
  (3)运输200多万价值的假烟未遂同贪官贪腐200多万等值处罚不公平。
  裁定200多万价值的假烟实值几十万,顺利送达运费只有几千块。运输者不拥有假烟的产权,并不能实际销售,也没有销售客户,对风险无知,未遂没有实际危害。而贪官贪腐是跨度数年,知法犯法,对囯家的损害远高于认定的价值。运输几十万价值的假烟被查有三个从犯累计产生二十几年刑期,二十一万罚款,被告人亲属难以接受(其中一个被告人父亲得知判决结果已心急而亡)。
  5人民法院不能为人民服务
  19年12月30日我去福州高院申诉,高院不受理指示我去三明中院申诉,三明中院只受理被告人本人的申诉,可李俊杰本身老实弱智难以自己申诉,亲属同李俊杰沟通又设置了障碍。律师不再受理申诉,(单我已请过三个律师,花费很多从结果看没丁点用处,事实上法官根本不理会律师的意见,律师也不在乎判决结果,法院更不关注判决是否公正)。我也只是请求:裁定书能清晰规范,认定有事实依据。没有主观臆断,这样才能心服口服,不再申诉。没有任何真凭实据仅凭主观臆断就获刑九年无法理解。必尽九年影响到刚步入社会年轻人一生的命运,作为父亲是不会放弃追求清晰公正的判决。可亲属跨省申诉又没部门理会,何处能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