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乐亭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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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鹿为马式的证据成为判案依据 ,河北乐亭法院葫芦僧判葫芦案
北京人董国贤,是抱着开发建设伟大的共产党创始人李大钊先生的家乡的美好愿望,于2004年7月来到河北乐亭的,7年过去了,董国贤不但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反而于2011年6月3日被以职务侵占罪,被乐亭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
判决一出立刻引起董国贤以及对案情有所了解的人的强烈不满,大家将乐亭法院这一判决比作《红楼梦》中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现代版。更有了解案情的人指出,乐亭法院判案依据为“指鹿为马”式的依据。
对于董国贤判决的重要依据是“2005年9月,被告人董国贤和乐亭人赵志辉达成口头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唐山碧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约定赵志辉占40的股份,董国贤占60的股份。2007年8月,董国贤私自将唐山碧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2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唐山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王言。目前为止以付清2200万元,尚欠600万元。赵志辉该得的880万元被董国贤非法占为己有。”
事实是赵志辉根本就不是唐山碧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他从来没有与董国贤达成所谓口头协议,共同出资购买唐山碧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预定赵志辉占40的股份。所有,这一切都是赵志辉一人所说,根本没有任何文字材料加以证明。而为赵志辉证明的是多达20余名乐亭人,他们均表示听说过这件事,于是,董国贤的罪名成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如果这样的事情可以成立,人们都可以到乐亭,随便说,某公司的股东曾与我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给我多少股份,如果对方不给,就可以到乐亭法院起诉。那公民、公司的财产还能收到保护吗?
判决之前,董国贤的家人曾请我国著名的刑法专家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莫开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对董国贤一案进行了论证,专家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董国贤涉嫌的职务侵占事实不存在,董国贤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
了解内情的人披露,北京人董国贤之所以落此下场,根本的原因是他得罪了当地的老大乐亭县副县长兼乐亭公安局长李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多名民警就提醒董国贤,赵志辉与李春是朋友,赵志辉的买卖中有李春的股份,劝董国贤赶紧认头。由于,董国贤拒不低头,于是落得如此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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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