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区法院孙树成移花接木 陈锁成一百五十万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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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城区法院孙树成移花接木 陈锁成一百五十万不翼而飞
关于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孙树成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串通他人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控告
控告人:陈锁成,男,汉族,1956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219560229483X,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5号副20天然家园,电话15561872902。
控告人:于凤珍,女,汉族,1960年4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双北路5号副20天然家园,电话15561872901。
被控告人:孙树成,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孙树成涉嫌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孙树成与杨志发、李忠良、鲍铁成、李卫平等人恶意串通,损害控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3。依法追究杨志发、李忠良、鲍铁成、李卫平、宋福林、鲍维彬、杨庆云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冒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妨害司法秩序的法律责任。
理由如下:
一、事实经过
1、案件背景
2007年3月,取得黑龙江省龙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铁公司)全权授权的鲁占元(已故)找到控告人陈锁成、于凤珍夫妇,商议由其与控告人陈锁成、于凤珍夫妇按照1:1的比例共同投资建设双城市金坛调味品有限公司(双城市金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以下简称金联公司)车间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并向龙铁公司缴纳4万元管理费借用其资质、证照进行签约、承建。2007年3月27日,龙铁公司与金联公司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约定以垫付施工的方式承建金联公司发包的车间厂房等建设工程项目,随即进行施工建设。2007年6月末,主体工程全部完成。2007年7月,金联公司突然撤走全部现场人员致使无法继续施工并产生纠纷。
在施工期间,两控告人共为此工程支付了管理费、人工费、材料费合计140余万元。2008年11月21日,龙铁公司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金联公司所欠工程款。2010年12月20日,双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08)双民一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判决金联公司给付龙铁公司工程款1463,882。71元以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工程款利息(自2008年11月21日至实际履行日)。金联公司提出上诉,2011年9月1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哈民二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金联公司的上诉请求。(注:控告人陈锁成在上述两审程序中始终为龙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2、执行经过
2012年8月2日,龙铁公司向双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双民一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控告人陈锁成为龙铁公司委托代理人,双城市人民法院指派被控告人孙树成担任本案的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双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金联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以及《执行裁定书》,并查封了金联公司坐落在双城市新兴满族乡新民村4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
2013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鲍维彬(经哈尔滨市政法委调查核实)在没有任何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向双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该份申请书仅有龙铁公司不辨真假的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同年8月7日,犯罪嫌疑人鲍维彬又向双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查封申请书》,该申请书同样仅有龙铁公司不辨真假的公章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2013年8月5日,双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终结执行(2008)双民一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裁定。至此,两控告人作为本案真正的权利人(出资人)、龙铁公司合法代理人,虽胜诉却无法顺利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挽回两控告人的巨大经济损失。
造成两控告人遭受如此巨大损失完全是人民法院内外勾结、共同违法犯罪的结果。两控告人在实际出资140万、打赢官司(两审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后,现在仍面临控告无门的悲惨境地,不仅经济上损失严重,生活异常艰难,精神上同样遭受重创。希望党和领导能够重视这个影响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事件,严惩违法犯罪者,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与形象。
二、犯罪事实
(一)被控告人孙树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犯罪的事实
第一,被控告人孙树成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严重失职。2013年1月17日、7月22日,被控告人孙树成不依法审查委托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和委托代理手续的合法有效性,致使犯罪嫌疑人李卫平(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既作为被申请执行人金联公司的代理人又作为申请执行人龙铁公司的代理人参加听证,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注:卷中李卫平只有报送材料的授权并无出庭授权。)同时,在2013年7月22日的听证过程中,控告人对李卫平律师同时作为申请执行人龙铁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金联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及其代理权限提出异议,但被控告人孙树成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李卫平授权委托代理手续进行查验,此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并存在与犯罪嫌疑人恶意串通、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故意。
第二,被控告人孙树成作为执行法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反而超越权限对本案一、二审诉讼事项横加干涉。被控告人孙树成在犯罪嫌疑人李忠良(金联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组织安排下,一方面向正在监狱服刑的犯罪嫌疑人杨志发(龙铁公司代表人)调取所谓《调查笔录》(2013年7月19日),一方面授意犯罪嫌疑人杨志发、李忠良、鲍铁成、李卫平、宋福林、鲍维彬、杨庆云等人向双城区人民法院提交龙铁公司与金联公司之间无债权债务(2012年9月27日《协议》)、陈锁成不是真正施工人(2013年6月5日《证明》)、鲍铁成、杨庆云、宋福林为龙铁公司结算代理人、李卫平律师作为龙铁公司代理人(申请执行)等一系列虚假证明材料。控告人据此提出异议:龙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发正在监狱服刑、鲍维彬是工地收料员不具有龙铁公司代理人身份无权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三,被控告人孙树成拒不执行双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于立斌、前院长杨绍革关于移送公安局侦办犯罪的指示,涉嫌包庇犯罪。2016年1月19日,控告人到双城区法院上访由于局长接待,于局长告知控告人写申请并在下星期二陪同执行庭长孙树成一起移交公安局处理,控告人找到孙树成,其拒绝移送。双城区人民法院以“我院初步审查此案涉嫌犯罪”为由,移送到双城市公安局法制科,却因被控告人孙树成一直拒绝提供卷宗材料致使双城区公安局无奈下做出“没发现犯罪事实”的结论。为此,控告人向哈尔滨市政法委提出控告(韩威处长),哈尔滨市政法委对此事进行了初步调查,最后致函双城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年底予以解决。双城区人民法院院长杨少阁责执行局于立斌局长予以处理,于立斌局长做出了再次移送公安机关核查执行过程中私刻公章、伪造证据材料等犯罪行为的决定,但被控告人孙树成一直以此前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予以拒绝。此后被控告人孙树成还多次诓骗控告人来找他,却见不到人,且曾让控告人签署被他接待过的证明,被控告人拒绝。
(二)杨志发、李忠良、鲍铁成、李卫平、宋福林、鲍维彬、杨庆云等伪造证据、虚假撤回执行申请等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妨害司法秩序犯罪
犯罪嫌疑人李忠良作为金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款纠纷败诉的情况下,为了摆脱生效判决确定的140万工程款给付义务,一方面收买律师李卫平、龙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发在判决生效后出具所谓没有债务的《协议》、《授权委托书》(李卫平),拉拢鲍铁成、宋福林、鲍维彬、杨庆云等以所谓“真正施工人”、龙铁公司决算代理人的名义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李忠良通过李卫平安排被控告人孙树成到杨志发服刑监狱进行所谓调查。李卫平作为桥梁与正在服刑的杨志发进行信息沟通、合谋与交易。这样通过一系列的运作(没有债务的协议、授权委托鲍铁成、宋福林、杨庆云决算、授权李卫平代理执行),从法律上龙铁公司以没有债权债务为由撤回了执行申请,本应支付给控告人的140万工程款被杨志发、李卫平、鲍铁成、宋福林、杨庆云变相窃为己有,而李忠良也将140万元债务降价做了交易,严重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严惩。
三、对造假事实的质疑及依据
1。李卫平律师没有拿出龙铁公司的委托手续,无法证明其作为委托代理人的真实性;
2。龙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发提供的证明与控告人手里的证据前后矛盾,杨志发不承认控告人为金联公司建设施工,却收取了控告人四万余元管理费并出具了收条;
3。双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到监狱向杨志发进行调查,杨志发跟法官说不认识鲍铁成、杨庆云、宋福林等人,却给他们盖公章并委托他们与金联公司结算,显然不符合常理;
4。鲍维彬冒充龙铁公司的人来法院找办案人撤回执行申请时,龙铁公司已经不存在一年多了,此时办理撤回执行申请事宜,存在很多疑点;
5。孙树成把案卷握在手里,不撒手不归档:市法院通知双城法院处理控告人的信访,双城法院史山泰院长问过此案后作为诈骗罪移交双城区公安局处理(2015年2月12日),此案在双城公安局压了3个多月,再三追问下双城公安局答复卷宗返回双城法院孙树成处了,此案是双城法院信访办处理的,应该返给双城信访办却返到孙树成手里,从2013年6月至今孙树成将案卷握在手里,不撒手不归档,任何人也不给看。
6。控告人2015年8月份开始到哈尔滨市政法委上访,领导郑书记接待了控告人并把此案批给政法委办案人王环宇和韩威处长,后经调查得知,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的人是工地收料员鲍维彬,收到控告人的异议后,政法委要求孙树成和法院执行局长在2015年底必须给控告人解决完,但至今没有音讯。
综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因虚假执行、执行法官失职而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控告人多次向黑龙江省政法委、政府信访局、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哈尔滨市政府信访局、市纪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多次提出实名控告与举报,但至今相互推诿,不依法受理。
法院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很难想象在法治长足进步的今天,仍有法官充当犯罪者的保护伞,欺压、残害百姓,致使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痛苦,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者必须予以严惩,以扬法治权威,构建和谐社会!
注:相关证据材料附后
控告人:陈锁成
2017年 11 月 28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