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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退伍军人的父亲

  替儿子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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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侯亮亮,男,1986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35198602021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山西省临汾市隰县龙泉镇瓦窑坡204号。

  委托代理人:侯年平(系被告人侯亮亮父亲),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142635196302162519,户籍:山西省隰县黄土镇马家坪村19号。

  申诉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不服山西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忻州市中院(2016)晋09刑终57号刑事判决书,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忻检控申刑申复查通【2018】2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刑申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向贵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及理由: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莫须有的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此案明显的构成冤假错案。

  1、 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办案,存在诱供和篡改讯问笔录时间及“笔误”多处存在瑕疵的错误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

  1、2014年7月1日,律师在五台县看守所会见时,律师的询问笔录中,申诉人侯亮亮均不承认偷窃行为,2014年6月9日晚上被逮后,半夜三、四点录过一次口供,6月10日上午又录过一次口供,共录二次口供。上述律师的询问笔录与公安机关侦查案卷的二次讯问笔录次数相吻合,但时间明显不相符,申诉人侯亮亮陈述9日晚上的讯问笔录去哪了?lt ;见证据一gt ;

  公安机关两次讯问笔录分别是2014年6月10日10时19分至2014年10月10日43分,2014年6月10日17时20分至2014年6月10日17时50分。lt ;见证据二gt ;

  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安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讯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如果多次讯问,中间要间隔十二小时以上”。但本案同天讯问间隔7小时。

  第9条 :“讯问开始前,应当做好录音录像的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时间显示准确”。

  第14条 :“讯问过程中,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像的,应当中止讯问,并视情况及时采取更换存储介质,排除故障,调换讯问室,更换移动录音录像设备等措施”。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出示的一份“制作光盘情况说明”中注明因讯问室同音同步录像系统出现问题和故障,下载后无法正常播放,我队将犯罪嫌疑人侯亮亮在候问室同音同步录像下载录制后制作光盘,那么讯问室的同音同步录像就没有在光盘中。该现象证实申诉人侯亮亮所说:“办案民警讲到,承认了,交点罚款就没事了,若不承认的话,就要多坐两年,让我好好想想,考虑考虑,在问话过程中,我看到旁边有一张表,不知道什么内容,我承认了,就把这张表撕毁,但我不知道最终怎么处理了,他们就把我带到地下室的审讯室,在被办案民警领下去的路上,我又与其中一民警说:“我没有偷,我是冤枉的,”当我说完这句话后,又把我叫上去,又问我“你承认不承认”,我上去后,又听他们(办案民警)劝我,我就又表示“承认”,之后我又被带下去到达审讯室。”lt ;见证据一gt ;

  上述申诉人侯亮亮陈述同公安机关“制作光盘情况说明”足以印证公安机关存在诱供之嫌疑。违反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之规定,有意篡改案件事实真相。lt ;见证据三gt ;

  2、 公安机关蓄意制造假案,讯问笔录,勘验笔录,歪曲事实,疑点重重,多处“笔误”成为定罪依据。

  公安机关受害登记表中案件来源注明是“工作中发现”但内容一栏中写成“我队接到来人报案”lt ;见证据四gt ;,拘留通知书lt ;副本gt ;采用邮寄送达,但寄达地为“山西省隰县”,受害者家属无法收到和签字,剥夺家属的知情权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时间lt ;证据五gt ;,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抓获后,未找到作案工具刀片与被害人钱包”,lt ;证据六gt ;。五台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本人自述无既往病史,全身无纹身,无疤,经查符合上述情况”,但实际申诉人身体有2处疤痕lt ;见证据七gt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受害人裤子右口袋处被利器划开,长度约14cm,现场未发现其他可疑痕迹,本次勘验至此结束”。但在讯问笔录,被害人自述笔录均是发生在左口袋被划开。事发2016年6月份季节,从公安机关所拍图片中受害人所穿“裤子”导致的裤子裂开存在质疑,既然是“利器”,划开14cm范围,身体是否受伤?口袋内层在哪里?“利器”上的指纹鉴定在哪里?lt ;见证据八gt ;

  2、 五台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于2014年7月4日五检察监不批捕【2014】16号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lt ;证据九gt ;,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以同样的理由出具起诉意见书,法院审判人员玩忽职守做出有罪判决。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和依据均是采用公安机关多处“笔误”和存有“瑕疵”和疑点的证据基础上做出有罪推定之结果。lt ;见证据十gt ;

  3、 申诉人侯亮亮并无犯罪预备和故意情形,事发“突然”及突发事件,不排除该案存在“人为”故意制造虚假案件因素。

  2006年12月10申诉人侯亮亮部队退役,在部队期间被授予上等兵军衔,授予预备役一级士官军衔。lt ;见证据十一gt ;

  2014年6月8日,申诉人侯亮亮同陈俊霞,彭佳丽,郝淑英等人共同签订散客拼团旅游合同是正常去旅游为目的,过程中为父亲200元购买了“文殊菩萨”护身符一张。lt ;见证据十二gt ;

  2014年6月18日由山西天一宫酒店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申诉人从2009年6月1日一直在该酒店任职,说明申诉人是有正当职业。lt ;见证据十三gt ;

  2014年6月18日,由山西源梦驾校出具的证明,申诉人从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5月15日在该校学习,说明申诉人也是一个正常有规划、有理想的一名普通人员。lt ;见证据十四gt ;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本案存在多处人为因素制造错案、假案之嫌疑,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望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依据查清案件真相,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申诉人侯亮亮无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侯亮亮在网上公开赔礼道歉。

  此致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两个退伍军人的父亲)

  2019年1月27日

  事实真实属实,愿读者们转发点宣传。铲除腐败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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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门小鸟401 28 20 :261楼
  邪不压正挺住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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