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兴义市缪强新(谐音)夫妇觉得很无奈
  缪强新 男 汉族 一九七二年出生 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人, 身份证;52232119720606XXXX 电话;18084296XXX。 
  事情梗概;
  当地政府为促成经济发展,将原住户全部人家,包括缪强新、魏XX夫妇等在内的原居民的住居地,全部划拨给富康房地产公司。征拆后,政府也能及时补偿拆迁过渡费,并给当地原住户划拨出一块宜居环境的新桔山镇,搬迁户也默认了政府的决策。但是,在拿到地皮盖新屋时,却由于建筑老板和当事人之间的种种不谐,致使缪夫妇对竣工新房的各种粗糙极度不满,继而拒付建筑老板尾款的遗憾结局成为永久心头之患,而延宕至今。最后,建筑老板郑石义以自己认为的理所当然的理由,将缪夫妇告上法庭,并强硬要求给付余款。而缪夫妇面对法庭,坦诚相告且翔实出具新建房屋各种粗制滥造留下巨大遗憾而拒不付款的翔实理由时,法院却拒绝采信,并以逻辑不能贯通的理由,断然裁决,使原告胜诉,并裁定缪夫妇于某年某月某一日,必须给付原告郑石义全款。缪夫妇面对这种伤心结局,唏嘘不已,于是再次申诉要求重审,但结果仍然维持原裁,并于当事人缪夫妇不在法庭的情况下,判决缪夫妇败诉,且以邮递方式将裁决结果传达到缪夫妇手里。万般无奈,缪夫妇决定网上曝光,揭露事情真相。希冀唤起社会同理心,襄助兴义司法秉公执法,公正裁决,以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使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原旨的恢弘力量盎然崛起,憧憬以这种实事求是的民主方式,敦促司法自省,容错纠错地公正处理好自己事,使国家法制,走向常识化的人性之路。并信心百倍地认为;自己的申诉,是公平公正的,是有天理的。在此,我们先从合同说起,继而,展示司法与缪夫妇双方各自理由,并一一出具双方理由佐证,给政府、社会及诉讼双方,以冷静思考余地,使这桩案子能够尽可能趋向人性化的公平公正的法制境界,使梗塞顿开,社会和谐。
  笔者;合同的第二条,非常重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如需改动图纸,必须由甲乙双方商榷后,才能施工。但是,缪夫妇秉着以工程承包给老板且不懂建筑工程的实事求是态度,而不承认老板在改动图纸时,征求过他们的意见,否则,怎么也不会任由对方交付给自己这么一个奇葩的楼房。
  笔者;为乙方和司法所说的“拖欠”款不能及时给付乙方郑石义,法院动用了冻结方式,将甲方缪夫妇的财产予以了控制。
  现场调查纪实摄影
  笔者;最后款项趋向,无论如何说法不重要,但是,这些现场看到的事实不会因为中间的曲折过程而或有改变吧?
  墙线都砌的歪的,这是建筑工程队必须具备的起码的技术吗?
  商品房交接时,就把一个钢筋如此暴露至狰狞面世的连草皮房都不如的房屋交于甲方?
  室内楼房里的墙拐露个大洞滴黑黢黢地窥伺外部?
  笔者;
  图一,两座楼是分开的,在两头基本重合的时候,中间凸出了一个肚子,楼建允许这样竣工?这个肚子凸显,使即是基础又是整体装饰的建工之美被删改之时,常识就遭遇了颠覆性的毁灭重创,这样的楼体谁能保证以后会不会出什么问题?
  图二,即是主体又是装饰的立柱,怎么就这样露出大嘴地逡巡人间?合同中乙方的责任是除了水电安装和装修之外的所有部分的修建,大肚子楼房不是你乙方的责任难道是甲方的要求?
  图三,囿于乙方自由施工的坚强意志,使主体部分的两根通贯顶楼的立柱必须不能移动地矗立在逼仄的九十二公分的距离而致实用性尴尬不已,先不去说这两根立柱的距离是否合理,就说造成的结果;
  这个距离能不能安装得下任何标准件的门框?
  能不能让一个人扛着一袋大米上楼?
  这个结果是不是直逼法院采信时删弃主体和基础的重要采信依据而最终使裁决丧失了公平公正的正义性主题?
  兴义市中级法院第一次裁决;
  笔者;法院采信时无意回避的某些重要部分,恰恰是整个案子难以服众的关键所在,案子所涉“基础和主体部分的【瑕疵】不予本案考虑范围”,这意味着什么?就是空中楼阁或海市蜃楼的虚幻话题,一座楼房的建成,摒弃了主体和基础,就像人少了心脏和大脑,这还能够叫完整的人?这个采信的弃置而致独特的逻辑前提错误,导致了整个案件的结果让人哭笑不得。
  兴义市中级法院于缪夫妻抗诉后的第二次裁决;
  缪强新、魏XX夫妇对裁决不服,遂予以申诉,申诉材料从略。
  本人看法;
  1、裁决不公;
  司法最后的裁决结果,仍然是缪夫妇败诉。按现有司法标准看;程序正义继而结果就必然如此,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大家能否静下心了追溯问题的根本;
  1)缪强新夫妇倘若付给建筑商合同既定的全额,就只能由所谓的程序正确而延引出这么个交付工程吗?
  2)缪夫妇在签订合同时,承诺付对方二十三万的建筑人工费,最终目的是希冀对方拿出一个完整优良的建筑成品,在暂且忽略所有司法程序的繁冗过程后,咱们就事论事;二十三万的人工费,就是为了得到这样一个到处漏洞百出的残次品吗?这在那里能说过去?你可以说缪夫妇不懂建筑,但是;
  墙壁钢筋暴露、
  大门囿于主体立柱的定位错误致狗洞一样逼仄、
  房子盖成歪斜大肚子、
  楼梯与主墙相隔三指距离的不忍猝视等等,这叫成品房?这也能竣工交付?在此,法院有什么理由让甲方缪夫妇给付全款呢?或者,既然法院裁定缪夫妇败诉且必须付给对方全款,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法院认定这个楼建是完全合格的?既然这样,裁决的有关人员能不能和缪夫妇兑换一下双方各自的楼房?既然你认为这是合格产品嘛,那么,能不能同样地段、平面面积一百八十平米,而实际双四层半、装修水准完全一样的楼房去换一下如何?我觉得似乎可以,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缪夫妇同意立马付给乙方剩余款项,否则,就闭嘴。
  2、裁决逻辑前提错误;
  1)在合同书第二条表明,图纸更改必须由双方共同商榷,尽管,这个图纸是乙方擅自根据经验即兴篡变,又对乙方蛊惑自己能力出众,毋须照搬图纸也可以完美兑现甲方要求的前提下而摒弃了报批图纸,及甲方自认不懂建筑而默认现状,任由对方自由施工时造成了种种荒谬,致最终结果出现差强人意的这种结局。也就是说,你乙方大包大揽舍弃报批图而自行地即兴施工,却并没有达到建筑房屋最起码的基础要求,那么,在此情况下,法院有什么权利强硬冻结甲方的资金,以其作为给付乙方尾款的理由?
  2)贵州省兴义市民事判决(2019)黔(2301)民初6834号中,为乙方追款辩护出具法律依据时,漠视房屋建成标识的基本就是房正梁直,而匪夷所思地提出“但房屋地基基础或主体质量除外”的法外容情辩解,意欲为乙方开脱,这是什么意思?上梁不正系下梁歪所致,大家都懂的道理嘛,你盖房子时,连基础和基础连带一气的主体梁都是歪的,还能说房子盖好了?倘若,中国的建筑商都这么盖基础偏斜,立柱不正的商品房,可会有人卖或卖得出去?裁决依据的逻辑前提是错误的。
  3、法律条款运用不当;
  贵州省兴义市民事判决(2018)黔(2301)民初688号中的初次裁决时,法院首先认定乙方郑石义没有资质,继而可能不具备施工能力,这实际上是对郑石义的技术能力是抱持着极大的怀疑态度的,也为后面袒护郑石义埋下了逻辑引申的伏笔,继而为最终交付竣工时出现的残次品奠定了逻辑因循,继而,为这起极其明显的不对等商品交易活动,奠定了执果索因的逻辑颠倒的基础,最后为郑石义反智辩解的成功奠定了所谓的法律依据。在此试问;
  1)既然乙方没有施工资质,为什么又能够施工呢?有关政府不可能不知道这个屡次被人起诉的郑石义的种种历史吧?为什么听之任之地任其处处污渍点点呢?郑石义现象是凭借什么背景合理合法地存在的?
  2)在枉视郑石义施工失败的时候,怎么就能够把这个失败工程不能得到全款的追缴行为成为政府化地正确化继而行政化地命令,使其最终正义化?令人蹊跷的是;
  在法院冻结了缪夫妇存款的时至今日,郑石义也没有拿到这笔被冻结款项的一分一毫,这个钱。。。。。。?
  4、多次裁决中几次置换概念;
  在此,再次提及贵州省兴义市民事判决(2019)黔(2301)民初6834号中的假逻辑裁决,试问;
  一个房子的落成竣工及至交付是以什么作为标识?而所谓的竣工房建又是以什么标识作为依据?当然是基础和主体的完成落成作为主要参考对象嘛,一个房子在建成验收时,不去看主要审核部分而只是追究没有竣工却先入住的种种细微末节去辩解,是否荒唐?难道;
  1)提前入住了,房子由于基础偏斜而造成的主体楼体歪斜的事实就自然更改为笔直啦?
  2)难道,即便没有提前入住,楼道大门的逼仄现状就会因为即便十年二十年后的竣工交付而变为阔大了?这个楼道大门不是主体工程的重要一部分?限制楼道大门宽度的通贯立柱不是主体工程?难不成,十年二十年之后再竣工交付,楼道大门就会不用移动主体工程的立柱而自然变宽?可笑的是,作为建造楼房的乙方郑石义,在弃置报批图纸而另起炉灶地自由施工时,由于技术不逮,致使打造的基础布局不合理,造成主体立柱的定址不合理,最终使这个楼道大门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狗洞而贻笑大方,实际上,图纸上的大门给出是1。3米,这是符合工民建标准范围之内的常识。而郑石义砌成的大门却只有92公分,这个宽度能不能让扛着麻袋的人通过?难不成,麻袋要从楼下滑轮吊到楼上?在难以改变既成事实的时候,郑石义就只能把这个门弄成了一个卷帘门,因为,所有的标准件大门都不可能放置在九十二公分内,如此种种,这个工程的完工及验收,能够撇开基础和主体部分,而别出心裁地另行制定验收竣工的标准?
  最后;
  为补救乙方郑石义由于能力不足而造成甲方不可逆转的财产损失结果,和法院明显枉裁及由此延伸的冻结甲方存款的行为。法院必须在事实具在的前提下,将冻结款项全部如数地退还给甲方缪夫妇,并与甲方缪夫妇诚恳交流是否撤销追缴乙方郑石义造成恶果而必须缴纳维修金的权利。因为,事实清楚,举证齐备,宜从速解决为盼。
  缪XX、魏XX口述 陈世栋 整理 2019年10月19日
  下为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