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禁止国企内退人员注册执业的法理分析
  事由:
  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原依据建设部建市监函【2006】第40号一、(四)进行注册执业(附件一),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附件二:),将国企内退人员“一刀切”为“挂证”。

  法理分析:
  1、建市监函【2006】第40号与建办市函【2019】92号出自住建部所属两个不同的部门,住建部办公厅将经过行政许可的内退人员注册执业“一刀切”为“挂证”,禁止内退人员注册执业,不具备法定的撤销行政许可理由。后函否定前函,对内退人员注册执业作出完全相反的行政许可,产生群体性行政争议,使公众失去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对于建办市函【2019】92号确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应尽早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
  2、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建部令第32号2016年修订版),
  监理工程师注册无社会保险的要求,建办市函【2019】92号将国企内退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设定为“挂证”人员,将建设部令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以外增设新的行政许可条件,增加了注册管理人员的法外义务,与上位法相抵触。
  3、住建部办公厅建办市函【2019】92号,未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超越了其权限范围实施行政行为,损害了国企内退人员的利益。
  4、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认定为“挂证”,但不能外延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必须与实际工作单位必须一致。国企内退人员由于国家关停并转老旧矿区、解决富余人员等原因离开了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险还在原国有企业缴纳,二次再就业的实际工作单位无法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但这部分人二次再就业的实际工作单位和注册执业单位是可以一致的,建办市函【2019】92号将国企内退人员“一刀切”为挂证,与住建部定义的“挂证”概念相矛盾,于理说不过去。
  5、社会保险制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维护劳动者利益所设的一项制度,住建部借此行政许可“搭便车”,以增设许可条件的方式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典型的“以批代管”。
  6、将社会保险缴纳与否与注册执业行政许可捆绑在一起,属于行政行为的不当牵连,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7、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一旦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就不得径性撤销。建办市函【2019】92号将大量已经注册的国有企业内退人员认定为“挂证”,禁止注册,有违政府的公信力。
  8、有注册资格的国企内退人员一般年龄比较大,如果不注册执业,这部分人无法再就业,建办市函【2019】92号实际上剥夺了有注册资格国企内退人员的劳动权,而劳动权是天赋人权,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住建部办公厅以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文件,长期侵害国企内退人员的切身利益,理当得以纠正。

  诉求:
  允许国企内退人员在实际工作单位和注册执业单位一致的情况下能正常注册执业,取消国企内退人员注册执业时对社会保险的不当行政许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