罔顾公平正义的公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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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控 告 信
被控告人: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
被控告人: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被控告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等相关机关:依法追究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勘查师李松涛、助理勘查师孙建库、李峰三人和长安区分局与检察院朱园园等人的渎职不作为、弄虚作假、故意包庇肇事逃逸司机李文良逃避法律追究,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现场监控录像证实;2017年5月18日下午3点10分许,肇事司机李文良驾驶的“奥迪”牌京NC8070号小型轿车在倒车后是停驶状态,控告人妻子段素梅和同行人崔惠贞在平安大街便道上由南向北正常步行,受害人段素梅身高约1。68cm,远远高于李文良驾驶的汽车,李文良坐在驾驶室,应当是明显的看到从车前面经过的受害人或者行人。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当被害人段素梅走到李文良的车前方时,李文良驾驶的汽车却突然快速变成前进方向撞倒在人行便道上正常行走的受害人段素梅,肇事后李文良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继续拖拽着受害人又撞飞在慢车道骑电动车人梁永清、还是没有制动?再继续拖拽着受害人段素梅越过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高20厘米、宽2米的花池隔离带,还是没有制动?仍继续拖拽着受害人进入快车道,逆行又驾车撞到由北向南等待信号灯谢晓新驾驶的冀AXV012号东风日产牌轿车才被迫停下来。致车辆受损,段素梅、梁永清受伤,此时受害人段素梅还一直在李文良驾驶的汽车底下轧着。路人纷纷跑向肇事地方抬车救人。李文良只是探出头看了看,未救助、未报警,直接弃车带着家人逃跑。肇事经过十分怪异,让人匪夷所思?
二、1、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公诉书指控李文良挪车时“误将油门踩成刹车”造成连续三起交通事故,完全是盲目联想和猜测,指控李文良交通肇事理由不立,不符合客观事实,没有证据和科学依据。自动挡汽车没有外在离合器,驾驶员不睬刹车,是挂不上档的,应当是先踩住刹车再挂挡,行为人应当如此,根本出现不了公诉书所称“误将油门踩成刹车”的谬论推定。李文良在庭审中供称:“挂错档了”。李文良供述与公诉书认定大相径庭,二者都没有合理依据?人命关天、究竟是怎样造成的肇事原因?公安和检查机关都没有真正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凭什么认定是李文良“误将油门踩成刹车”?证据何在?这完全是渎职、信口雌黄,难道公检法都是这样玩忽职守断案的吗?
2、李文良肇事后不救助、不报警,直接弃车逃跑,此时受害人段素梅还在汽车底下轧着。在当时这种状态下,被告人主观态度是很明显的,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跑而不顾被害人的生死,而故意致被害人伤残、死亡。放任被害人段素梅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就是李文良故意杀人的主观态度和直接证据。长安区公安和检察院对李文良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形式及逃逸过程中的客观行为不调查、不闻不问,故意渎职隐瞒案情重要事实情节不追诉?被害人是在广大群众抬车救人的情况下才被救出送往医院抢救。长安区检察院朱园园说“因有人抬车救助被害人,被告人不构成涉嫌故意杀人”(有证据)。难道故意杀人、不能被人救助才能构成故意杀人吗?这是什么逻辑?这是什么法理?中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
3、李文良是位有着驾龄30多年的老司机,第一次撞倒受害人段素梅为什么不立即采取制动措施?又连续发生肇事都不踩刹车呢?丝毫没有驾驶员应有的正常反映!这是为什么?李文良实施了用汽车乱撞人的方法,这是不可争辩客观事实和直接证据。李文良已经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公检法为什么不查不问不追诉?长安区检察院朱园园说“速度快,被告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速度多块?没有定论依据?以言代法、中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有证据)长安公安和检察院包庇李文良涉嫌故意杀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案情重要情节不追诉,仅以交通肇事罪公诉被告人不公正!这是明显的渎职、不作为,草菅人命。三起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充分证明李文良就是醉驾。否则就是因被害人段素梅进京上访检举控告司法腐败,而被蓄意雇凶杀人灭口。否则解释不通肇事原因。
4、事故认定书证实:2017年5月18日下午3点10分李文良交通肇事逃逸至19日上午10时许,尔后被警方传唤,李文良才前去接受调查。李文良在庭审中供述“其逃逸20多个小时一直在家睡觉,警方没有打过电话,更没有去家找过他”。(有李文良庭审供述为证)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人命关天,难道不重要吗?科技这么发达,警方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寻找控制肇事司机采集有力证据?警方究竟在做什么?作为公安机关想要找个人很难吗?肇事地点就在肇事司机家店的影楼门前,家属就在附近,难道找不到吗?被告人在家睡觉的供述,证实警方给足了肇事司机毁灭醉驾罪证和串供时间。警方对李文良只做毒驾检测不作酒驾检测的行为特别不正常,违反正常办案程序。警方渎职、不作为,故意放任肇事司机李文良逃逸20多个小时,致使李文良醉驾证据灭失。凭什么反让被害人承担不利后果?
5、2017年5月18日肇事当天中午李文良和朋友在圆明路福云胡同“老川味”饭店喝过酒两瓶。警方调查取证和李文良共同喝酒其朋友刘冰湘证实“李文良喝了酒”。退侦期间检察院朱园园又让刘冰湘出尔反尔做了一份没有喝过酒的伪证。从而判定李文良没有酒驾。奇怪的是警方为什么不调查没有利害关系的饭店服务人员做证呢?难道公检法都不懂法律证据采信规定吗?证实办案人员渎职、操作程序违法。
6、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通知媒体记者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记者来后,交警队却不让记者深入调查、正面拍摄被告人(可调查记者证实)。肇事逃逸司机李文良妻子吕彦青和他的律师吴静无意中说出“当天晚上就找人了,是媒体记者曝光没有挡住”(有录音为证)。警方为什么出尔反尔阻止媒体记者正面采访报道呢?事实非常清楚,权大于法,是他们得到了黑恶势力保护伞领导的指示办理人情案,大事化小、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将案情等有罪重要情节故意隐匿不追诉,重罪轻判、草菅人命办案。
7、2017年5月18日李文良肇事逃逸致死人命已经触犯刑法,非常奇怪,长达半个月从来没有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这是为什么?直到2017年6月2日才被长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刑事拘留走过场不到3天就被取保候审,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李文良家花钱托人找关系干涉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权钱交易、人命关天不如权比法大!法律公平正义何在?
8、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书面上是两个人办案,实际上只有朱园园一人办案公诉,公诉程序违法。朱园园一人在庭审中只是宣读了公诉书和证人证言,庭审辩论没有问过被告人一句话。就跟检察院公诉员不存在一样。交通肇事罪公诉不出示事故现场勘查测量图质证?肇事车辆辗轧拖拽被害人段素梅多少米都没有勘查认定质证?这是为什么?不查不问被告人三起交通事故为什么都不采取制动措施?更不查不问被告人为什么不救助、不报警?为什么直接弃车逃逸?不调查李文良逃逸20多个小时究竟在哪里为什么不归案?不调查案件重要情节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才被广大群众抬车救出的?请问这算不算恶劣情节?更不闻不问李文良其妻子吕燕青和律师吴静为什么连夜托人找关系不报案?庭审中对这些问题关键疑点都没有调查质证,这是什么刑事公诉(有庭审为证)?公安局检察院形同虚设、完全是渎职、玩忽职守、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09、李文良连续造成一人死亡三起交通肇事,检方为什么不提另外两起交通肇事同时公诉呢?难道这不是本案全过程吗?难道这不是一个案件的案情吗?长安区公检法故意包庇李文良掐头去尾办案。公民的生命权利没有根本保障?中国法治社会变成这样太黑暗、太可怕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仅交通肇事逃逸一项罪名按照本条规定就应当判处被告人李文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文良连续三次肇事并逃逸,法院为什么判处李文良2年10个月有期徒刑?检察院为什么不抗诉?二审判决为什么不让受害人家属知情?难道托人花钱就能买法律公平正义吗?难道李文良肇事逃逸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管辖内吗?难道中国法律是愚弄人民的吗?
三、李文良交通肇事,造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受害人爱人阎怀臣生不如死、家破人亡,至今案件的任何材料都不让受害人家属看。受害人不明不白被车轧死,却不让被害人家属知道事实真相。难道家属没有知情权吗?本案漏洞百出、疑点重重。办案人员丧尽天良、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渎职不作为,有案不查,有罪不究。
综上所述:本案绝非是一个简单孤立的交通肇事。李文良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撞人后没有停下而是继续前行撞伤一骑电动车的行人,逆行又撞了一辆等红绿灯的汽车,走不动了才被迫停下并逃逸,李文良逐多违法犯罪行为、涉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长安区交警李松涛、孙建库、李峰与长安分局和长安区检察院公诉员朱园园等渎职、偏袒一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应尽职责,包庇肇事司机李文良重罪轻判,逃避法律应有的追诉。因本案没有查明事实真相判决不公正!没有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受害人家属不服!逐级反映数次无果,要求上级相关机关不推诿履行职责督办,追究渎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重新调查审理本案。
控告人: 阎怀臣
2019年3月3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