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者,山农之子,亦山农也。生逢清明世界而不幸沦为本案原告者,是我头脑简单交人不慎造成的。其后既上诉又申请再审者,这是我的苦不是我的过错了。本案一审判决日期2020年11月8日,二审判决日期2021年3月29日。文中涉及甘肃天水市、县两级法院四名法官(一审1名,二审3名),今讳其尊姓大名而不表者,有所期待也。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洗礼中,愿他们植得初心,好自为之,或有善报矣。本案我已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天水市中院向甘肃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书,正造劫历世,折腾万般。本贴发出后,如有关部门欲核实信息,凭以上提到的天水中院本案二审判决书日期和文中其他信息即可轻松找到案件卷宗,主要证据都在一、二审案件卷宗内。文中不得不细数四名法官在本案一、二审中坑人手段之大全者,主旨在提醒告诫,不在鼓励效仿。亦望世人以我为鉴,谨慎待人接物,警惕诉讼风险外风险,唯此而已。
  案情:2016年至2017年,被告分多次借走原告筹措的60000元,被告于2017年11月在借条上签了字。2018年初,被告约原告在两个工地合伙包工,原告未洒尿自照小样,亦未体察亲者劝言之苦,贸然筹资投劳与其合伙。至2019年初,原告将自己负责工地的合伙盈利与被告平分,但被告负责另一工地合伙盈利却被其独吞。后被告远避原告,原告欲打合伙收益分配官司,但因受案地法院较远,折腾得不偿失,遂无奈放弃。2020年前半年,因当初原告筹措本案借款之出借人急需资金,原告多次致电被告索要本案借款及利息,被告继续遁形,原告始知遭恶人连环算计,然为时已晚。其时,债主频频上门催逼,家中二老长吁短叹,亲朋故旧冷言热语,原告灰溜如丧家之犬,不知所以,后在胞兄指引下诉至本县法院,欲讨得公道。
  一审时,被告带两名律师应诉,胞兄为原告代理。庭上,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认可借款事实,然主张该借款及利息合计66000元已还清,并当庭出示证据:双方合伙期间被告给原告的7次43000元转账凭证和被告写下借条时间之前的2次23000元转账凭证。因开庭前没有接到被告答辩状,加之双方从未就合伙前后转账记录发生过任何争议,被告当庭突然亮出这等还款“铁证”,着实让原告震惊。好在法官恩准原告胞兄离庭取回寄放法院门岗处的手机,原告当庭仓促间翻检出双方合伙期间转给被告的13次36320元转账凭证,欲证明被告的转账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回家后,原告又仔细翻检手机记录,发现在一审当庭遗漏了2次20000元的转账凭证(在二审中提交)。
  一审毕,原告亦找律师咨询,告之庭审实况,对曰 :本案看似复杂,但民间借贷与双方合伙期间经济往来大路朝天各不相干,如有意外,被告写下借条后转账要么皆为还款,要么皆不是,后者可能更大,原告闻之稍安。不曾想,在被告写下借条时间后,在双方合伙期间互有对向转账凭证且在原告持有借条的情况下,一审法官仅凭被告及律师的口头陈述,判决被告在双方合伙期间向原告转账的24000元是本案还款。按照一审判决,原告将60000元出借多年后,能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都不够60000元本金了,借出去的钱不但被少判了,原告还落了个“钱还了不认账”的名声。原告又咨询律师,对曰:“可上诉!”原告遂上诉至天水中院。二审中,本案借条书写时间后原告的对向转账数额已大于被告(被告转原告7次43000元,原告转被告15次56320元),但二审维持原判,悲夫!
  被告及其律师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说成是给原告归还本案的借款显然是虚假陈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办案的一、二审四名法官竟然被虚假陈述牵了鼻子,这说起来恐怕没人相信,但信与不信,要看他们干的事儿。在给法官说事之前,原告先推敲一下被告及其律师的“还款”主张。
  第一、他们所答辩陈述的66000元“还款”中,23000元转账发生在被告书写本案60000元借条时间之前,说成归还本案借款显然不符合情理,一审判决虽没有对这23000元认定成还款,但这足以说明被告及两名律师没有诚信应诉;
  第二、他们所归还的本息合计66000元不符还款时应付的本息合计数额,无论怎么计算都算不出66000元这个数字,被告和两名律师在一、二审中都无法合理解释;
  第三、没有收回借条也拿不出原告出具的收款凭证(借条起诉前一直在原告手里),明显不符合还款销账的常规做法;
  第四、被告及律师主张的66000元“还款”是个整数,他们并没有特指自己仅仅归还了2018年2月12日转账的17000元和2018年8月2日转账的7000元共24000元,但一审却“特判”24000元为还款。一审“少判”后,被告竟然服判不上诉,这也不符合常理。
  第五、让一、二审法官尴尬和有可能引火烧身的是,被告自己在一审当庭用录音证据曝出了本案另一种截然不同的还款方式。在一审当庭,被告播放了他与某公司经理元某在本案开庭前的手机通话录音,意在证明原告在该公司冒领了属于他的10万元劳务费。但在该段通话录音中,被告给元某明确表示他用自己在该公司与原告的合伙盈利顶替还清了本案借款,其中用合伙盈利顶替归还本案借款的话语被告反复三次提到(本案一审庭审直播36分06秒至43分55秒时段,网上可看可听)。
  被告在一审当庭播放了用自己的合伙盈利顶替归还了本案借款的录音证据,而当庭陈述和答辩另外9次66000元转账是本案还款,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还款方式。庭审时,被告没有意识到这份录音证据暴露的问题有多严重,但他的一名律师明显意识到了,是他叫停了录音播放,这名律师的一举一动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清清楚楚(本案一审庭审直播43分44秒至47秒时段),至此,被告一审两名律师已对被告虚假还款主张明显知情,但他们在一审坚持被告66000转账是归还本案借款的代理主张和意见。在二审中,被告和其聘请的一名律师(一审律师之一)对他们一审当庭出现的两种还款方式仍然不能合理解释,但依旧顽固坚持9次66000元转账是归还本案借款的主张。
  有两名律师把关应诉,被告却在一审法庭上播放了与转账是还款直接对立的录音证据,大庭广众之下的这种自认和自否所产生的强大冲击波无疑极具震撼性。根据被告出示的以上录音证据内容,既然本案借款他用合伙盈利全部顶还,那么他和两名律师就应当提交“顶账”的证据,也可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再主张用3次银行转账和6次微信转账归还本案借款了。
  对以上虚假还款的重重疑点,凭一、二审四名法官撰写本案判决书时显示的既有智商,绝对能区分清楚,但他们却饭盒里盛稀饭,装糊涂,不从总体上分析判断。法庭庄严神圣,但被告及两名律师在法庭上公然撒谎竟能得逞,确实不能不让人生发疑问和联想,他们与一、二审法官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接着看他们干的事儿你会懂的。
  一、一审法官。
  一审法官,现任天水市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曾被其他网民公开举报时喻为“神判”,本案一审就是由他独任审理的。
  第一、转述肢解认定法。
  这里说的“转述肢解认定法”,即法官先在判决书中借助转述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手法肢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时将被肢解的意思表示说成是当事人自己说的或自己认为的,并以失真的转述肢解作为认定事实的理由和依据的事实认定法。这与1943年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马锡五同志在甘肃省华池县!封芝琴婚姻案!中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却完全不是一个来派。如在一审庭审中,原告对被告银行卡和微信两部分转账凭证的质证意见是个整体,即“当时双方关系较好,有其他经济来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对此,一审法官也明白无误地写在判决书质证部分,但在其后阐述认定事实和理由时,一审法官却在转述中将原告的这一质证意见写成了原告仅针对(仅认为)是被告微信转账的部分;原告提供13笔微信转账凭证的唯一证明目的是以此证明被告给原告的银行和微信转账是其他经济往来,但一审法官却在判决中把原告的这一证明目的又转述肢解成了原告仅针对被告微信转账的部分。将本案一审判决引进虚假陈述胡同之罪魁祸首,正是这一转述肢解认定法。请结合附件一《判决书肢解转述原告质证意见和证明目的对比图》核对体会。
  法官办案不讲诚信就是百姓诉讼之苦的开始。一般情况下,善于徇私枉法的法官会在模棱两可之间和自由裁量权上倾斜法律的天平,这样既能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也可避开法纪的追究,当事人即使觉得案件判偏了但又无可奈何。象一审法官这样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转述肢解后作为定案依据的办案方法其实是很少见的,正因罕见,一般不引人注意而难以发现方法上的问题,由此造成判决方法似乎正确但判决结果荒唐的现象,它会有意无意地把当事人拖入诉讼马拉松而欲罢不能。作为本案当事人,原告在上诉和申请再审的一次又一次折腾中,不时想起同源于陇原大地、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但遗憾的是,它与原告似乎近在咫尺,又似乎远在微博。
  第二、套路满满只可意会的书写。
  一审法官在作以上转述认定时,把被告3次银行转账凭证按其出具本案借条时间的前与后分别进行书写认定,但对其6次微信转账凭证却未按出具借条时间的前和后分别认定,而是按微信转账凭证的总钱数混同书写认定,从而使被告出具借条前的3000元微信转账没有在这里凸显,由此淡化了被告用写借条前的转账归还本案借款的荒唐性,也容易让人产生这些微信转账都是被告写下借条之后转账的错觉。在认定事实时,判决书出现了“不能排除是支付其他款项的可能”、“由于该款支付在双方出具借条之后,且原告不能说明支付该款的用途”、“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微信转款是归还本案借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三个事实认定理由,看似有理有据,实则套路满满。
  一审判决书长达10页,但要害处就这么一段,而对这一关键段落,一审法官既没有安排在判决书“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项下,也没有安排在“本院认为”项下,而是安排在判决书5至6页起首为“关于借款是否已经还清的问题”一段中,习惯看重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等关键点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一般对这一章节并入眼细观,导致原告对这一问题不能及时发现。
  这段文字中隐含的数据对立不借助图表仅靠反复阅读根本看不出来(见附件二:《被告给原告写下本案借条后双方其它经济往来情况对比图》)。图表可以直观看出显示通过一审法官上述书写认定后一审判决呈现的事理矛盾:同一月甚至是同一天的转账,被告转的是本案借款的还款,原告转给被告的却是其他经济来往。一审法官这样认定的事实,有人信吗?人能信吗?
  对被告的9次66000元转账凭证,原告的质证意见统一都是“是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一方面以“原告不能说明支付该款的用途”为由,认定被告给原告归还本案借款24000元,另一方面又以“是其他经济往来”为由认定被告22000元转账不是还款。对这两者进行认定时,一审法官在判决中插入了“从双方合伙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看,双方经济往来较多,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微信转款是归还本案借款的情况下”这段话(详见判决书第6页下部)。初看,这段话对原告是有偏向的,因为没有认定22000元转账是还款;细思,原告泪崩,因为对前面的24000元,被告除了口头陈述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是还款,转账时段与19000元(不含一审法官混同认定的在被告书写借条时间之前转的3000元)都在双方合伙时段内,但一审法官却认定成了归还本案的借款。法律在运用中失去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让寻常百姓不能正确预料和把握,这才是一审法官断案最可怕的地方。
  第三、违法。
  一审法官在一审判决中依照的全部法律共有3部7条(项)之多(见附件三:《一审法官依照的全部法律依据》),仔细对比这些法律条(项)可知,一审判决所依照的全部法律依据与怎样认定“被告给原告还款24000元”这一关键事实认定毫无关联。在本案借条时间之后,在原告和被告互有转账凭证且在原告转账数额较大和持有借条的情况下,一审法官仅依据被告单方陈述认定24000元是给原告本案借款的还款,是违法行为(见附件四:《一审法官在判决中违反的具体法律条项》),也明显违背民法的平等原则。
  第四、装聋作哑。
  在判决中对被告及其两名律师一审当庭出现的虚假陈述证据(录音证据,见前述)置若罔闻。
  第五、在中央巡视反馈问题后不向组织说明问题。
  2017年9月,网上有一篇举报一审法官的贴文,文章开首就点名一审法官是“神判”。在该网上举报案件中,一审法官是否有问题,因举报材料不详尽原告不能判断,但在原告和被告一案中,原告确实感到一审法官的“神判”名不虚传。
  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而言,一审法官在一审判决中转述肢解原告意思表示并以失真的转述肢解作为认定理由、两种章法认定事实和理由的书写套路、三个认定理由的依次排列、偏向原告话语的醉翁之意,全部集中在一审判决书看上去并不显眼的“关于借款是否已清还的问题”一节中,貌似公正的话说得非常轻松,让人看过后如感微风拂面,不觉异常。虽然官司输了大半,但对一审法官的编写和臆断能力,原告佩服得五体投地。通过庭审和无数次阅读本案一审判决书,原告对一审法官的精明才干深信不疑,但原告同时认为,法官一旦丧失职业操守,越是才高八斗危害就越大,发现和纠正问题的难度更大。
  该案一审判决后,因水平有限,原告虽一时没有发现其中的“转述肢解认定法”,但因判决结果明显违背常识,震惊之下,两次给当时在甘肃巡视的最高检党组第五巡视组投诉,又连续两次向同在甘肃巡视的中央第十五巡视组书面反映问题(把判决书复印件也寄给了中央巡视组)。巡视利剑所向披靡,有关方面随后对该案进行了核查,但从答复情况看,办案人员还是没有发现本案 “转述肢解认定法。司法不公的问题明明就在眼前摆着,但办案人员就是发现不了兴妖作怪的草蛇灰线,这确实是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问题,不是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态度问题。办案人员一时找不到问题,一审法官也不向组织说明问题,结果导致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不了了之。就学识水平而言,不论是巡视反馈案件的承办人还是原告,都无法和一审法官相提并论,人才既难得也难用。
  二、二审法官。
  第一、违背审判公开原则,设法将原告上诉的主要事实理由阻挡在网络公开范围以外,避开社会监督。
  当庭不许原告的代理人宣读上诉状。在原告的代理人当庭明确提出“事实和理由我念一下吧”的情况下,还是不让宣读(见二审庭审直播)。不让当庭宣读上诉状的弊端只有在二审判决书不全面概括上诉状的内容之后才能被上诉人深切痛悟。二审判决书把原告上诉状“事实与理由”大部分内容未概括写进(4527字的“事实与理由”在二审判决书只显示了392字)。没有概括写进的主要内容有:被告及两名律师在一审涉嫌虚假陈述违法犯罪的明显表现;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危害和法律后果;对一审判决“顺应对方当事人不如实的陈述,纠缠与本案无关事实,主观臆断事实,违法认定事实,部分事实认定严重错误”的陈述及论证;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理由没有理性,双重标准连环使用颠覆法理、事理,定分止争走向反面”的陈述和论证;一审判决对原告形成的心理焦虑及其与当时在甘两个巡视组(最高检党组第五巡视组、中央第十五巡视组)的互动情况。
  二审名义上是合议庭审理,但主办法官只有一人,其余俩人也有自己主办的案件,对他人主办的案件存在无暇翻阅上诉状或不便多问的可能。不让原告的代理人当庭宣读上诉状,其他参与庭审的法官可能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当事人上诉状中写了啥,这在程序上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不让代理人当庭宣读上诉状、判决书未概括上诉状大部分事实理由,最大的可能是二审办案法官害怕一审出现的问题在“中国庭审直播公开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实欲以此逃避社会监督。实际上,如果原告没有看走眼,天水市中院至今没有对本案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二、由于以上程序性限制,二审判决书在认定事实阐述理由时没有对原告上诉状中列举的诸多上诉事实和理由逐一进行析理、驳反和说服;对一审违背常识的大问题不核查,不纠正。
  法学家说,法律的判决永远不能违背民众最的基本常识,任何理论与常识发生违背,理论必须让步。一审判决把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时间之后给原告转的43000元中的24000元认定成给原告归还本案的借款,但把其中相同性质的19000元说成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这明显违背常识,是典型的双重标准,这是本案一审最大的问题。原告上诉的痛点和关键点在19000元上,这19000元能认定成其他经济往来,为何同为转账的24000元就不能认定?二审判决书对此一字不提。想想也是,如果把这个问题说破了,案件就不能维持原判了。
  第三、对一审法官“转述肢解认定法”避而不谈。
  仔细核对一、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对一审判决书能引用的观点都引用了,甚至对一审判决书中的利息本金计算方法和过程都不惜笔墨整篇整篇地抄上了,唯独不见对“关于借款是否已清还的问题”这一关键章节的引用或评判。仔细研究这一章节,最让人容易联想起网友对一审法官是“神判”的暗喻。如前所述,在这一章节中,一审法官借转述之机肢解了原告意思表示,并以失真的转述肢解作为定案依据;也就在这一节,一审法官认定被告给原告还款24000元,由此引发原告上诉。一审法官在一审的认定到底正确与否,有无法律依据,这是二审案件的焦点问题,二审既然维持原判了,最起码要指出一审法官用“转述肢解认定法”认定事实判决案件不违背法律和情理。如此,对一审法官是个鼓励,对原告是个说服,但二审判决书对此还是绝口不提。这样处理,可能与“转述肢解认定法”隐藏深厚二审法官没有发现有关,也可能是二审法官虽然发现了,但对民事审判领域出现的独创法一时拿捏不准不便处理有关。但无论如何不得不承认在对一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情况下二审法官对一审法官“转述肢解认定法”避而不谈的顶级智慧。
  第四、曲解法律愿意,为虚假陈述“还款事实”正名。
  新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虽有“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但就本案而言,在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后,在原告和被告互有对向转账凭证且在原告转账数额较大(被告转原告7次43000元,原告转被告15次56320元)和手持借条的情况下,被告既然主张他的转账是归还本案的借款,就应当承担每一笔具体转账是归还本案借款的其他关联性证据,如原告出具的收款条或证人证言等等,因为在原告也有对向转账凭据且转账数额比被告多的情况下,被告一方的转账凭证和陈述主张还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时候被告还未完成法律规定的“证明其主张”,这时的举证责任还不能倒置给原告,何况原告已经提交了15次56320元的对向转账凭证,承担了举证责任。二审以原告举证不能判决维持原判,显然是曲解了法律愿意,为一审认定虚假陈述24000元为“还款”正名。
  被告2017年11月写下本案借条后,双方在后来合伙中相互转账多达22条,直到2020年9月一审开庭前双方未发生过任何争议。对这些随机性转结的账目,双方根本没有记账的必要,时过境迁后不能说明每一笔对向转账的具体用途是正常的,原告只能说是双方与本案无关的经济来往,这也符合人的记忆特征。如果不是电脑和手机有记忆功能,这些转账痕迹恐怕早就被双方忘得一干二净了。人脑不是电脑,法律不强人所难。二审判决对一审双重标准认定事实导致判决结果违背常识这个大问题不闻不问,却紧紧抓住24000元让原告说明具体用途。二审能这么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不让被告说明原告转给他的15次56320元的具体用途呢?
  第五、放任虚假陈述横行法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及其律师虚假陈述的主要证据证明效力不表态,用沉默庇护违法犯罪分子。
  二审中,原告新增一条诉讼请求:依法追求被上诉人及其律师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同时将从“中国庭审公开网”拍摄的被告在一审播放录音证据时的录像制成光盘作为证据提交,也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的文字版(见附件五:《一审庭审直播中被告虚假陈述的视频证据(光盘)语音转文字版》),意在证明被告及其律师转账是归还本案借款的主张是虚假陈述,但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二审判决的认定是:“对第一组证据的证明效力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在论理中综合进行认定。”(见二审判决书第6页第一段),但所谓的“论理”再没有下文,也即二审对这一主要证据不认证、不表态。对原告新增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书没有与其他上诉请求一起并列书写,只在判决书简写上诉“事实和理由”的最后简单略及。由此可见,二审办案法官对被告及律师的虚假陈述采取放任态度。
  三、甘肃省高院会公正再审此案吗?
  原告花了1800多元的上诉费,先后四次(立案、取传票、开庭、取判决书)耽工误时几天光景从边远山区到天水来回折腾,结果是开庭不让宣读诉状,判决书不见上诉的主要事实论据,主要证据不被理睬,虚假陈述行为和转述肢解判案法等问题没有查处或澄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案结事未了让原告不得不折腾申请再审。在中央巡视反馈问题后,在国家政法队伍整顿期间,一个一审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小案件办得如此劳民伤财、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若非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和顽瘴痼疾作祟,焉能如此?然而,原告的诉讼之路到底什么时候结束,原告心里还没有底,因为在甘肃省高院,原告不知道会遇到什么样的法官。
  原告平生第一次打官司就遇到了这么大的麻烦,是偶然吗?虽然原告通过天水市中院向甘肃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但原告一直在问自己,被告及其律师的虚假陈述行为已属情节严重,市县司法环境如此,原告又如此不识时务,牵扯者多多,省高院会公正再审该案吗?对此,原告一时不能回答。然原告亦自知有过矣,当年为“朋友”慷慨筹款借钱何其不识法官,今日穷途末路不责己之为人处事不慎而怨法官助纣为虐之甚者,此亦不当也,故隐法官名姓而听天由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