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永强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工作。2013年7、8月份,董永强多次放高利贷给做煤炭生意王小红,王小红因业务经营经常在外地,不能就借贷手续与董永强当面履行,2013年6月19日,王小红给闫学伟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全权办理借款事宜,董永强同意和认可该委托代理事宜。
  2013年7月至10月,董永强以4。5分高息经通过闫学伟账户向王小红放贷400万元,扣除砍头利息54万元,实际收到借款346万元;三个月到期后王小红直接向董永强还款280余万元。这是典型的套路贷犯罪。
  
  2014年10月24日,董永强就这400万的借款,捏造虚假债权主体,让王小红以李莉(李莉系董永强的外甥女)的名义书写了150万元的借据一份进行了公证。
  
  2015年董永强两次以其岳父赵有才的名义虚假诉讼闫学伟和支敏共同偿还根本不存在的借贷债务,法院驳回了其起诉;随后董永强又以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闫学伟和支敏向其支付借款289。45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闫学伟和支敏偿还285。45万元及利息;上诉期内董永强一直找其说和,在上诉期限最后一天,即2015年12月11日,在三人的见证下,达成了董永强保证不申请执行,闫学伟不上诉的和解协议,然而董永强言而无信,骗其不上诉后,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利用其检察官的职务干涉司法,导致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闫学伟有期徒刑2年。
  
  根据以上事实,董永强实际放贷金额346万元,除已还款280多万元,与王小红公证150万元(董永强以李莉名义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渑池法院判决闫学伟和支敏偿还285。45万元,本金却变成了435。45万元,比实际放贷本金346万元多出89。45万元。董永强利用职权,就同一借款事实,捏造虚假债权主体,在同一借贷中向我及王小红均行使债权,致使借贷本金多出89。45万元,加王小红向其已还款280余万元,比实际放贷金额多出369。45万元。其借机侵占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犯罪要件。

  董永强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目无党纪国法,利欲熏心违规违纪违法,构成套路贷和诈骗犯罪,强烈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核实查处!相信在调查中还会暴露出更多的其他犯罪线索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