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峰区政府利用非法手段,要将我们的合法房产强买强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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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政府利用非法手段,要将我们的合法房产强买强卖
玻璃厂猴子山小区 发表于 2017 01 12 12 :24 :27『标签:酸甜苦辣 株洲 gt ;石峰区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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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彭运华、女、退休职工、汉族、住址: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头一村24栋204房 联系电话 :13487338636。本人合法的拥有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头一村24栋204房的物权,该房地理环境相当忧美,有天然氧吧之称,房屋质量很好,配套设施齐全,交通方便,根本就不是什么棚户区。但株洲市石峰区政府却在没有合法的棚改项目批文的情况下,官商勾结,狼狈为奸,利用非法手段和不合法的文件,要将我们的合法房产强买强卖。
在威胁、恐吓、欺骗手段失败后,又企图以权力操纵司法,采用司法手段强拆。由于我们提起了行政诉讼,进行司法维权,导致了石峰区政府以权力操纵司法强拆的阴谋无法进行下去。石峰区政府竞然露出了强盗的嘴脸,他们不顾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公然指使下属砸烂了我居住的楼房造成危房,再以拆危的名义,抢劫、毁坏了我的私有财物,强行侵入我的住宅,绑架、殴打我至伤后,把我扔到医院治疗。我的伤病才刚刚稳定一点,石峰区政府就强迫医院停药治疗,逼我出院。
在石峰区政府苛政之下,我们的人权、物权、生存权都被剥夺了。
现在已近年关,天寒地冻,我们两个年过花甲的老人,伤病在身,怎么能够存活下去?
石峰区政府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非法拘禁罪】(一)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二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