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建设江西农业科技市场的历史背景
  1。 1992年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始创建。当时国家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创办经济实体,江西农大1992年筹建江西农业科技市场,并成立了江西农业科技市场领导小组。当时江西省委书记毛致用同志亲笔题写了“江西农业科技市场”字牌。江西农大成立了综合开发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这两个公司为龙头,建设江西农业科技市场。后因经营不善,这两家公司先后倒闭解散。
  2.南昌市经开区和江西农业科技市场,建设初期,举步维艰,一切从零开始,招商引资是最重要的工作内容,没有经营店面,便采取集资建设的办法,与集资人签订《集资建设江西农业科技市场合同》,并出具店面所有权《证明》,《证明》明确了这些集资店面所有权归集资人所有。大家都是出于对江西农大这个牌子的信任才来参加投资的。1993年的时候,相关法律不健全,国家政策允许集资建房,并不违章,那个时候也无房产证一说。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始颁布实施。南昌市城乡规划局1996年12月才成立,1992年时经开区土地规划与房产管理可能还未起步,这批集资店面房办了什么样的手续,我们也不得而知。时隔22年之久,如今草率地认定这批店面房是临时建筑,毫不尊重历史和事实,让我们感觉很是委曲,也义愤填膺,当年我们是怎么被求过来参加集资的,你们现在是无法想象的,如今野蛮地实施强拆真是令人寒心。
  3。 集资一间店面交8500元,每间使用面积约30㎡,属全额集资,公司还有钱赚,当年市郊店面房就是这个价格,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
  4.集资店面涉及个人所有权的有8户、16间,目前同意拆迁补偿协议并签字的有4户5间。尚有4户11间觉得与自己的诉求相差甚远,仍在据理力争,坚持不肯签字,未签字店面使用面积共计约300㎡。
  5。 1996年,经开区有人来为这批店面办理房产证,说要1000元间,需要公司盖章,可是找不到江西农大综合开发公司的人,事实上那些年办理房产证很容易。后来在南昌商学院对面的位置,借“江西农业科技市场”之名建的房子都办理了房产证。
  6.南昌市开展双拆工作,我们完全赞同,也一定会积极支持与配合。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关单位在双拆过程中应保障群众的合法利益。我们再次重申:我们并非无理取闹的“钉子户”,我们渴望尊重事实,公开公平公正地讲道理。在未商量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5月27日停水停电围堵,实施暴力强拆还野蛮打人,明显涉嫌违法。停水,停电,挖沟,搞围档126天,多次上访无果!我们已经保持了最大的克制,至今未在网上曝过一张恶劣图片。1993年我们只是参加了一个正规单位的集资建房,现在维护合法利益,试问我们何罪之有?
  7。 希望有关领导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解决我们的拆迁补偿问题。集资合同中既然只字未提是临时建筑,任何人都不能靠推理来认定合同条款已经告知了这批店面是临时建筑。事实上当年我们是被动员过来花了8500元间参加江西农业科技市场集资建设的。至于合同条款五,只是明确了三年内拆除“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未对三年后的房产处置进行约定。而合同条款四,明确了“乙方集资所建房屋归乙方所有”。合同条款中只字未提这批店面是只有三年使用期的临时建筑。业主也不可能拿8500元去集资只有三年使用期、且一年租金不到500元的临时建筑。当年8500元钱,在郊区任何地方都能买到一间相同面积的店面。如果坚持说是临时建筑,却在合同条款中只字未提,那么江西农业科技市场领导小组与江西农大综合开发公司是否明显涉嫌欺诈投资人呢?
  8.我们也咨询过律师:1993年相关法律不健全,集资建房合同是有效的。就算认定合同无效,江西农大与经开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2)《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3)《物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就地就近安置的,强制低价货币补偿的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按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国家相关法律就集资建房产权问题的法律规定是:集资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而我们不但是按全额出资的,而且是按当时市场价格出资的。
  6)没有法律条文显示: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即是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1993年的集资建房,属建筑与法律不完善时代,“无证可拿”。至于建筑审批手续的问题,这是“合同甲方”的责任。
  7)关于违章建筑的司法实践:A。 目前,我国房屋所有权采用产权登记制度,究其立法目的在于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一种行政确认,其法律意义在于充当不动产物权公示之法定手段。然而,持有房产证不等于拥有该房屋,无房产证亦不等于不享有房屋所有权。B。 如果建房行为符合当时政策普遍之规定,仅是没有办理房产证,即未到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公示,那么此时所有权的有无不应当因为一道行政手续而受到质的改变。C。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建筑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产权界限,而不能一概地认定为违章建筑。D。 即使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建房行为对土地使用权有侵权之嫌,也不影响原始建房者房屋的所有权人地位。并且,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
  8)集资房拆迁补偿的司法实践:集资房拆迁补偿应当以当时的集资比例按照现价补偿,也可以按照重新安置房屋以过去集资比例承担出资。
  二、拆迁补偿诉求
  1.方案一:“拆一还一”。
  2.方案二:货币补偿。应依法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2008年附近地段店面拆迁有拆房补房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供选择,有无房产证都是按照1800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的,有房产证补的店面位置好些,无房产证补的店面位置差些。
  3.方案三:以适当增加补偿面积的方式,建筑费用全部由业主自行承担,这样江西农大和经开区都不用出钱。我们一直认为这是最佳的补偿方案。不妨与饲料所、种猪场还建住房合并设计报批建设。
  4.拆迁工作中,国家“严禁违规拆迁、野蛮拆迁和滥用强制手段”,“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目前全国上下都在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也要求领导要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
  5.业主在政府强拆压力下,百般无助、无可奈何,舍命誓死捍卫自己的切身利益实属人之常情,希望相关领导体恤谅解!也希望政府能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地处理好江西农业科技市场个人集资店面拆迁与补偿问题。
  三、在拆迁补偿协商过程中遭遇到的尴尬
  1.南昌市双拆工作目前只是在对公有产权房进行拆除,主要是通过行政施压的方式责令房屋所有权单位自行拆除。而涉及私有权属的双拆工作尚未开始,相关拆迁与补偿政策还没有出台。南昌市经开区与江西农大相关工作人员,不实事求是,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草率地把涉及私有权属的房子纳入公房拆除,用拆公房的政策来拆私房,并且扛着政府的大旗以势压人,态度恶劣,焉能不制造出激烈地社会矛盾。
  2.如果执行补偿方案一或三,江西农大产业处说经过多次努力想拆房补房,但经开区不批,说教育用地不可能报建商业用房。产业处的领导还多次说:如果你们能争取到拆房补房的政策支持,我们乐见。而市双拆办领导说:江西农大愿意补房是好事,并质问经开区的人说我就不相信江西农大校园内没有一间商业店铺。目前听校领导说,学校并没有考虑过拆房补房。而我们却还在傻傻地到处找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拆房补房政策支持。老百姓相信政府、相信领导,可是有些人为何要故意搞得老百姓一头雾水,坑蒙骗诈,真不知道意欲何为,倒过头来却责怪我们是刁民、钉子户。如果执行补偿方案二,江西农大说没有相关经费开支,经开区说没有相关补偿政策,这一点在我们意料之中。
  3.由于遭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弄得省市领导责怪江西农大和经开区双拆工作不得力,江西农大和经开区又把我们当成“钉子户”,逼得我们忧心如焚、寝食难安、走投无路、生不如死。我们到市双拆办和省市信访办反映我们遭遇到的情况,双拆办领导对我们明政策讲道理,并积极配合市双拆工作的态度表示了极大地肯定,但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我们遭遇到的尴尬,他们只负责拆,不负责补。信访办均将我们反映的情况往下传,亦无济于事。
  4.现在恰好有一个难逢的机会,就是江西农大卖了一块地给南昌地铁公司,饲料所和种猪场有40余套拆迁还建住房,正好要在江西农大商学院内建设,如果把一楼设计成店面,只要拿出一小部分作为拆迁补偿即可,问题也就轻松解决了,但这需要江西农大领导作出决策,需要南昌市经开区领导从中协调。按照经开区的说法,商业用房是要配套批建的,若大的南昌商学院上万名师生员工,难道不需要配套商业用房吗?经开区作为一级政府,希望不要总说些忽悠人的话,尽做些忽悠人的事。我们也将我们的这个建议向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和市双拆办领导作了汇报,有关领导均说只要农大同意这样做,这是大好事,两全其美,我们一定会全力支持。
  5.咨询律师,律师说本案完全可以依法维权,我们认为还是先争取协商解决为佳。执行强拆相关人员,自以为他们代表着政府,就是法,动辄就得意地说,你们不服可以上法院去告嘛。我们也想过在网上开展公开讨论,但是我们实在不想因此给江西农大和市委市政府双拆工作带来可能的负面影响。我们也想过向中央巡视组递交申诉,我们只求一个平心静气、公平公正依法讲理的平台,其实我们真的不想搅事,我们非常渴望相关领导实事求是地帮助我们解决遭遇到的难题,不胜感激之至!
  以上诉求,望领导体察!
  敬礼!

  业主: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