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共和国教师信访盛宴 一份什么样的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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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什么样的复查意见书
甘奂凌
几经推诿,几经拖延,几经呼唤,几经有关部门的“责令和问责”,贵信复查字【2016】2号(下称2号文)2016年9月9日终于面世(见附件)。虽然落款定为2016年8月29日以期掩盖其拖延违法,但笔者9月1日第四次信访于广西区信访局并被口头告知次日就得(复查意见书)、请次日回去领取云云这些信息应该被记录下来,但次日贵港市信访局周忠佳却电话又称须再等几天才得意见书。应该说,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当下,如何出具一个能说得过去的意见书,对贵港市人民政府来说是个意义重大的考验。之所以意义重大,不仅因为案件经历久远,更因诸多判官背道而驰或一度丧失良知或认识证据能力有限或拒绝直面事实真相故意指鹿为马致使案件来回转折,大有将案件陷于泥潭而不拔之势。在继续倒行逆施袒护集团罪恶维护集团非法利益,还是切实贯彻中国共产党一贯要求的公平和正义的意志并真正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选择上,判官们经过了一番大大超越《信访条例》规定期限的鼓捣和考量,最终,他们还是不能逾越自己的局限,继续以一副死猪不怕滚水烫的无畏无耻之姿色选择了前者。
我们来看看2号文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复查意见书。
一开文,2号文即以官样套话“经调查核实”忽悠天下。接着便以拒绝证明1999年8月底原山北乡教委办教师调动方案之真伪以及有无调动手续就妄称笔者1999年8月底被安排到煌里小学任教的认定自打嘴巴(各位看官,请耐心往下看,你不信该文判官之无畏和无所不能都不行)。再接着有笔者1999年8月底至2000年12月间既可以在煌里小学工作也可以在原单位原山北一中工作这样模棱两可的转折认定。换句话说,这个转折认定证实2号文判官本身就不能确定这个期间笔者的身份归属在哪里,也就是说覃塘区教育科技局没有可以证实笔者身份归属的确切证据。如果能排除用这种模棱两可的认定扇打其声称的“调查核实”的耳光系精神有病的话,则此认定已暗示了原山北乡教委办根本没有安排笔者工作也即剥夺笔者工作权利属实。经历了这么多,从覃塘区教育科技局到今天的中共贵港市委市政府,或酒精超标或自我否定前后矛盾或信口雌黄或指鹿为马或通篇遁词绝对是他们的常态。判官们应查到笔者自1999年8月份的生活来源和单位居住权已接连被剥夺,又咋能认定笔者可以继续工作在原山北一中?2号文信口雌黄如此,良知在哪里?
又“覃塘区教育科技局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于2001年1月9日发出通知,请你回原山北乡并由山北乡教委办再次安排任教,你已于当日签收通知。2001年3月,原山北乡教委办安排你到山北乡中心小学任教英语”。准确说,是这个在庭上自辩对人民负责的教育科技局17个月拒绝回答笔者的岗位何以失而复得,于2001年1月9日以“请你于今日下午五时前到山北乡教委办报到……,预期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这样的字眼胁迫笔者签收了一份无效的通知。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该局让笔者签收通知后当即收回原件,后让笔者持该通知复印件去报到。我们变通设想一下,假如银行给这个教科局放贷100个亿,只让教科局签收“收到贷款”字据,然后银行收回字据原件,仅把签收字据复印件交给教科局。我们能凭教科局签收的这个复印字据就认定其得到银行100个亿贷款吗?看来制造这个通知的时任覃塘区教育科技局人事科科长李伟平真是吃屎了。而更蠢的是,他们也偏偏把这个自己一直收藏的通知原件亮到法庭上!如果这个教科局聪明一点,不把原件示于庭,而仅把复印件示于庭,这样或许能把构陷进行到底。而现在,这个教科局却把自己推到了非常不利的境地。悲哀的是,所有的判官为了袒护集团罪恶也居然认定这个教科局的如此通知有效!须知,收回通知原件即意味着该局旋即否定和收回了自己的主张,蓄意继续剥夺和侵害笔者的合法权益和权利。面对赤裸裸的诱诈和构陷,面对强者的无赖、淫威和无常,笔者别无选择的乖乖的悻悻的一小时后即赶到原山北乡教委办报到。陈述判官故意绕开笔者的按期报到这个事实很重要,按照“预期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的逻辑,笔者没被处理即反证了其按期报到,还有一个佐证即是下面将要陈述到的气氛紧张时刻。也就是说笔者的这个报到而不能立刻得到工作安排反证了笔者1999年9月至2001年2月的不是擅自离岗而是一而再的被剥夺了岗位。面对笔者的报到,这个教委办这回乖了。如果之前没认识到自己伪造的1999年8月底调动方案没有证明力(要证明其是否伪造,就看复核机关是否依法许可证人证据说话了),则现在已认识到这个通知复印件没有效力,故拒绝了安排笔者的工作并当众侮辱了笔者:该办副主任韦升矛当众指责笔者之前不服从工作安排,称调动底稿还在但却拒绝出示于众,并公开侮辱笔者道:“你算什么东西?”。这是一个气氛非常紧张的时刻,见证这个时刻的有当时该办的各位领导和各校领导,外面还有一群村民和原山北一中同事韦爱群老师。但3月5日,违反主子收回通知继续陷害笔者的主张,该办主任黄恒锦却自作主张的安排笔者到山北乡中心小学任教(不仅仅英语),但仍继续侵害笔者之前的工资。问依据,其却咆嚎道:我想休你就休你,想让你做什么你就得做什么!笔者特别请问中共贵港市委市政府:若真查了而妄称“发出了通知”,那是故意指鹿为马,因为法院已证实“通知”至今还在覃塘区教育科技局手中也即没有发到笔者手中。而若没真查,则今年8月初贵港市信访局副局长吴圣坚收到笔者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裁决书后,可继续查阅卷宗,并由此查到这个通知至今还在覃塘区教育科技局,而绝不是“发出了”。而判官看不到笔者手中的“通知”原件又咋能证实笔者“签收了通知”?如果这个通知复印件真有效力,那笔者按期报到,权益包括工资和工作应立即恢复而不应该继续被侵害。而预期不安排工作即继续剥夺笔者工作权利的侵害主体原山北乡教委办应受法律追究。如果通知复印件无效,则侵害主体是覃塘区教育科技局,按照党国条文规定,这个主体应被问责。可从2001年1月9日被迫报到至3月5日(4月上旬才得到3月份工资)得到工作安排这些笔者权益继续被侵害的56天里,我们在2号文那里居然看不到一句分清责任和问责的意见!2号文判官如果不是吃屎了就是良知沦丧。笔者要追问的是,笔者岗位何以失而复得和得而复失?官样文字“当时实际情况”又是个什么样的情况?对此中共贵港市委市政府欠一个切切实实的解释。
关于笔者的法定工资、法定诉权及其他民事权益的被剥夺等等的调查和认定,2号文却也只字不提,似乎公权任意侵害和剥夺私权是合理合法的。这里,国人期待复核判官回答的是:假如辞退次日被胁迫签收的那个款项是笔者的法定工资,那么这个被恶意侵害的“教师工资”根据哪一条50多个月后才给发放?要不要问责?而按照覃塘区教育科技局的“不上班不能拿工资”的辩解,而今却发放这个笔者不在岗的工资,除了自打嘴巴,是不是反证了笔者在这期间是个被迫离岗的受害者?再面对笔者的长期申诉,各级判官为何能无视《信访条例》拒绝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负责的答复?要不要也问责?
关于处理的有效和告知。覃塘区教育科技局2003年12月9日前共对笔者实施了3次处理,但至今笔者一直没得到前两个处理决定书。也许该局意识到不给处理决定书的无效,故再来个处理并给予处理决定书。既然前两个处理一直无效,则当事者双方是存在法定义务关系的并产生相应作为,对此贵港市人民政府为何装聋作哑?
最后看看2号文如何认定法律适用问题。
法院确认了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覃塘区教育科技局不具备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是正确的。虽然案件经过了指鹿为马的实体裁决(见覃劳人仲字【2012】第01号裁决书,下称01号文),但建立在这个裁决基础上的(2012)覃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下称705号文)终因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被撤销并发回重审【见(2013)贵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也就是说,经过实体审理的01号文和705号文都已失去效力(至于后面法院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以保障笔者权利最后裁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那是非实体审理)。而退一万步,假如辞退所依法规适用,那么满足辞退的条件如“旷工天数”、“经教育无效”等如何证实?又如何证实官样套话“群众反映强烈”及强烈程度?最后2号文的“属于涉法涉诉案件,不予受理”的认定并对笔者下达通牒式封口令——不许笔者再就本案提出法定复核请求,这难道不是一副死猪不怕滚水烫的蛮横?这不正又扇打了其穷十个月之功“调查核实”、认定笔者“两度旷工”和“签收了通知”、“维持辞退决定”等等也即受理了本案的耳光吗?
对于2号文无视规则剥夺笔者听证请求和无故拖延复查,笔者曾多次给予贵港市人民政府自新的机会,最终笔者的请求权利还是被无情的剥夺。而对这个自称勤政为民的政府的傲慢和麻木,笔者也曾6次请求广西区信访局根据党纪国法对其问责,至今没有下文。
至此,2号文通篇不是自打嘴巴就是遁词。如果“谁复查、谁负责”是真的,如果“复查机关对信访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以确保复查意见经得起法律、政策和历史的检验”是真的,那2号文判官如此作为,该如何问责?
贵港市人民政府已经拒绝《信访条例》关于“认清事实”的要求去履行认清笔者在信访处理阶段提出的事实而信口雌黄,接下来的广西区人民政府能良知发现,保障笔者的听证请求权利切实履行规则认清事实并最后拿出一份像样的复核意见书,还是官官相护继续其下级的不作为或遁行枉法(毕竟笔者曾6次请求其对下级问责而至今无下文),看官们,你们不妨竞猜一下吧。
20161016
附:贵信复查字【2016】2号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