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法官控告在职法官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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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官胡成、唐欢暗箱操作
拒不公开开庭审理枉法裁定的控告
控告人吴志萍(又名吴志平),系四川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中共党员,住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147号,联系电话15928266813。
被控告人胡成,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唐欢,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人(以下简称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特对二被控告人涉嫌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提出实名控告。
控告事实及理由:
我位于武胜县沿口镇东街的住房一套(涉案房屋)是1998年8月10日登记取得的私产,因武胜县人民法院党组采取行政手段,于2001年3月强行租用去后擅自让给本院职工卢忠明居住,且在10年后的2010年7月28日非法帮助卢忠明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当我于2017年12月知道卢忠明非法取得我私产(房)的产权后,我认为“一房两证”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便依法于2020年5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诉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被告(卢忠明)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二、确认原告(吴志萍)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三、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腾退返还涉案房屋并支付占房租金6万余元(共计40余万元);四、判令被告退还“居民住房除险毁损补助资金”2万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等5项诉请。邻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我提起的诉讼经审查认为,其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2020年5月27日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并当日通知我交纳诉讼费7600元。
被控告人唐欢作为该案的承办法官,接收该案后,违反法定程序,拒不公开开庭审理,对该案暗箱操作进行重复审查,故意不采信我提供的法定证据《房产证》,故意虚构事实,把不存在的“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套用在该案,视“国务院1998年7月3日发布的国发(1998)23号停止(单位)住房实物分配《通知》”而不顾,故意违背事实。根据我提起的诉讼请求和立案案由,本案显属房屋的权益之争,跟“单位内部建房、分房”没有任何关系。可唐欢无依据地认定为我的诉讼是“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因而故意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一条“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而错误适用该《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故意违背法律,违法认定我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与立案庭审查结论相反)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但又不告知我应向哪个部门申请解决,便于2020年7月14日以(2020)川1623民初1204号《裁定书》非法驳回了我的起诉,结尾处也不说明7600元诉讼费的去向,案件就阴悄悄地以“简转普”(无“简转普”裁定)程序结了案。
我不服一审裁定,依法提起上诉,寄希望二审能依法纠错。可被控告人胡成接收该案后,还是只进行书面审查,对我提交的法定证据《房产证》视而不见,只字不提,并认为一审法官(唐欢)不向我送达《举证通告书》、《开庭传票》、对方当事人的《答辩状》以及不作“简转普”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只是存在“瑕疵”。可这个“瑕疵”非法剥夺了我的回避、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基本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硬性规定啊!这仅仅是所谓的“瑕疵”吗?程序不公必然导致裁判错误!胡成效仿唐欢的办案作风,暗箱操作、虚构事实,也故意不采信应当采信的证据,对我提供的证据《房产证》视而不见只字不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以违背历史的理由于2020年9月22日以(2020)川16民终1460号《裁定书》非法驳回了我的上诉。
综上,二被控告人在办理我的民事案件中暗箱操作,拒不公开开庭审理,故意不采信应当采信的法定证据,故意虚构事实、故意歪曲理解法律、无视法律法规作枉法裁定,不仅侵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剥夺我参加诉讼活动的权利,更主要的是造成我财产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二被控告人的枉法裁定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涉嫌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之规定,本《实名控告》系渎职犯罪案件的控告,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受理范围。故,特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还我诉权,保障我的合法私产不受侵害。谢谢!
控告人吴志萍
2020年11月1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