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法官,律师违法犯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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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王艳妮,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261198311050021
被举报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袁强
被举报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张玉根
被举报人:山西龙易律师事务所李义龙律师
举报事实:
举报人与阎品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举报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了〔(2015)并民终字第675号判决〕終审判决。
现将审理〔(2015)并民终字第675号判决〕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犯罪问题列举如下:
1,〔(2015)并民终字第675号判决〕被举报人袁强法官介绍李义龙律师代理该案;
经人介绍,举报人与被举报人袁强法官相识。多次接触,查阅该案卷后告知举报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听其安排可以发回重审,并将李义龙律师介绍给举报人,作为本案二审的委托律师。
2,被举报人袁强法官、李义龙律师多次约饭,收取举报人5万元;二审庭审前,袁强法官、李义龙律师,举报人,朋友路敬多次约饭商谈本案如何进行。
具体时间:
2015年一月份左右举报人和朋友路敬,其老婆張丽敏,袁强法官,几次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吃饭。
2015年一月袁强法官、举报人、李义龙律师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喝茶,吃饭,介绍李义龙律师做本案委托代理人。
2015年3月中旬举报人多次和李义龙律师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吃饭。
2015年4月举报人多次受约和袁强法官,李义龙律师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吃饭。
2015年5月中旬,5月底,6月举报人多次受约和袁强法官分别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柳溪街天街小雨茶馆喝过差茶,吃过饭。
2015年8月11日下午5点左右,举报人受约和袁强法官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吃饭,喝茶。
2015年8月13日下午四点左右,举报人受约和袁强法官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喝茶。
见面过程中,袁强法官多次提示该案件要达到预期目的(发回重审)必须要给本案相关人员送货〔钱〕。包括(主管院长任有会)(本案审判长张玉根)(本案合议庭成员)
举报人为了该案能公正审判,按照李义龙律师的安排,2015年4月份的一天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喝茶吃饭。约晚8点左右大家准备离开时亲手将五万元现金交给了上车(小越野)准备离开的袁强法官。
已违反《法官法》等相关法律。(有录音证据)
3,李义龙律师安排举报人给袁强法官5万元;
2015年3月份在鼓楼街清凉月
素斋馆喝茶时,李义龙律师说:“马上要开庭了,该打点就得打点,要办事就得花钱,不给钱人家怎么给你办事啊”。举报人问该准备多少?李义龙律师说,“办这事咋地不得给人家五万”
举报人回家筹齐五万元,按照李义龙律师得安排,2015年4月在鼓楼街清凉月将五万元交给了袁强法官。
已违反《律师法》第四十条第1项,第5项;(有录音证据)
2015年5月中旬在鼓楼街清凉月素斋馆喝茶时,李义龙律师告知举报人需要行贿的人多,五万元不够,让举报人再次准备钱。举报人因经济困难,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将钱交给袁强法官。
由于举报人钱不到位,导致二审没有达到袁强法官说的效果。袁强法官和李义龙律师将责任推卸给举报人。
那么该案到底是谁钱的问题?还是法官的问题?是以事实为依据,还是以金钱为依据?
以上举报事实,请求相关部门彻查此事,让本案有个公正的判决,让司法部门违纪违法行为无处藏身,也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我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终究会来。
举报人:王艳妮
2021年3月11日
如果举报人王艳妮有遭不测,一定与袁强法官以及相关审理案件的法官(一审法官二审法官)还有举报人相关案件里的阎品笑有关,特此为证!泣血举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