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决定【2007】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拖延履行十四年造成民生不能正常生活的大事乡政府充当保护伞
  原告:赵俊香 ,女,现年64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党城乡寨里村电话13582374395
  被告党城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张英权副书记门世永,乡长刘秀桃违法行政弄虚作假,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履职问题按信访事项胡作信访答复,屡次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跟本不把人民的冷暖安危放在眼里,实属严重不作为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8年依法取得位于我们村村南大队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全村北高南低而且原告所处的位置为全村最南头的口袋街的最南头洪水由北向南流驶,但南边和东边有民房阻挡洪水无处排放的原因不能建房,此宅基地因为地势低洼洪水无处排放无人要,原告以最低价格依法取得大队村委会宅基地使用权,原告为了建房于2004年1月6日经人协商,原告以3000元取得位于原告房屋及院子前边西南方邻居高建法宅基地东西长13。5米宽2米作为行洪于出行通道,主要用途是行洪于人员出行。有协议为证,原告于2005年建起新房及院墙一直按合同履行。
  2006年7月中旬邻居高建法趁原告不在家之机,在原告3000元协议的通道上垒两米高的南北砖墙堵塞了原告房屋必经行洪通道,造成洪水无法排放,院子里外形成大量积水。造成全家不能正常生活的严重后果,经多次向大队村委会反眏无效,大队村委会开信证明此通道归控告人所有,请示乡政府出面调解。控告人于2006年9月27日向曲阳县党城乡人民政府请求尽快拆除砖墙,消除住房危害,恢复我们3000元协议的行洪通道,乡政府于2007年1月27日作出党政决定【2007】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邻居高建法
  10日内拆除砖墙,恢复原貌,但被告对本处理决定即不复议又不诉讼,又不执行,乡政府包庇被告敲诈原告1000块钱的执行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是乡政府,县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曲行审执字第9号裁定驳回行政处理决定书,乡政府对法院裁定未提起复议,而是利用低级错误的违法程序误导原告,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初访办理答复意见书,命令政法委书记妥善处理。因此不了了之。
  原告为落实处理决定拆除砖墙,被迫向全国各级政府逐级走访十四年。砖墙在基层政府的联合包庇下依然存在。坚决要求畅通行洪通道还我3000元协议的必经之路。请求中央纪委领导依法查处,解开背后保护伞真相!还我们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让我们早日回家!!!如有不实我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控告人 赵俊香
  证据1。党政决定【2007】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2007】曲行审执字第9号驳回党政决定【2007】第1号行政裁定书3。初访办理答复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