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在“死亡路段”被撞死白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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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7078412021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罔顾事实漠视生命。该认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错误、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明显偏袒机动车驾驶人曹,这对死者是不公平的,亵渎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我是孙晓艳,安丘市石堆镇高家下坡村人,我妈于年前农历腊月28晚上6点28分(2021年2月9日)在安丘市王宿路上被一辆自西向东急速行驶的曹驾驶的鲁V7Q号小型客车,撞出20米当场死亡,我妈头枕部被撞破血流不止,腰腹部腿部被撞烂,身上多处擦伤,当场死亡。机动车前挡风玻璃震碎,前保险杠周围撞碎,发动机盖撞变形,我妈的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后面被撞弯变形。(机动车驾驶员曹,男,1991年3月3日生,户籍住址 :山东省安丘市石堆镇大莲池村102号,驾驶证号 :370784199103034036档案编号 :370730034530,准驾车型 :C1)
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第37078412021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罔顾事实漠视生命,回避在“死亡路段”夜间事故发生时的下陡坡路和环境基本情况,适应法律严重错误,引导案件按照白天状态正常道路处理,明显偏袒机动车驾驶人,严重影响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事故现场发生在安丘市王宿路董家下坡村路口处,截止目前,该路口处已连续造成多人死亡和重伤,有关部门不管不问。事故现场是一个600多米长的大下陡坡路,此路口无红绿灯、无任何交通标志和标线,无交警指挥,地上有连续间隔的三条减速带。该事故发生在夜间,路面现场昏暗,视线不良,能见度很低。根据监控显示,事故现场的能见度不超过50米,且事故现场接近长陡坡路的终点,该十字路口两隔离带之间只有7。8米宽,属于较窄路,北边连着去高家下坡村的路,行人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要从此过,是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岔口,在根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6条,这种情况下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的经司法鉴定平均速度是62公里小时,撞击瞬时速度远远大于62公里小时,车速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速度。另外,机动车驾驶员没有按照夜间行车交替使用远近变光灯示意,事故现场没有发现任何刹车痕迹,肇事机动车没有避让和刹车严重超速是造成我妈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但是,安丘市交警大队却从未组织过证据公开,从未召集当事双方交换过意见,违反法定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时的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只字未提,引导案件按照白天状况处理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严重偏离事实,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曹和我妈都是负同等责任。事故路口处我妈是从南向北正常直行一共3个车道,已经过了2车道在第3个车道快要通过时被突然冒出的由西向东行驶的机动车撞飞(撞出20米),怎么会是同等责任呢?要不是机动车严重超速怎么会造成人当场死亡?责任划分明显偏袒机动车驾驶员曹。
我家是农村的,家中有一个身体多病的老父亲,有一个智障的残疾弟弟和一个快90多岁的爷爷,我妈的死没敢告诉爷爷,怕他受不了这个打击,我爸为此事精神恍惚,几次轻生被救下。
我们认为人的生命权是高于路权的,作为死者家属对这一责任认定非常不服,请相关部门领导替俺老百姓主持公道,以事故发生时的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公平公正地处理这起交通死亡事故,以捍卫法律的正义和尊严,告慰死者的灵魂。
申请人:孙晓艳
身份证号:370784198708274046
联系电话:15169455971
2021年3月18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