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院、省高院司法肩客已腐蚀了您的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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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赣州中院喻晓红、省高院葛晓燕院长:
上诉人与吴XX借款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初287号民事判决,特此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于两份判决书并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七项规定的工作要求,对本案争议焦点、疑点进行释法说理,导致本案判决出现严重错误,制造出本冤假错案。本案蹊跷判决表明有司法肩客已侵入中院、高院的肌体。
关于“归还的7000万元款项”抵扣顺序是先息后本,还是全为本金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已查明:借贷双方没有就该笔款项的性质进行书面约定,那么根据《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归还的7000万元款项”的抵充顺序为先息后本,从而驳回吴XX的诉讼请求。
但是,人民法院又同时认定吴XX可以违反《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认“归还的7000万元为本金”,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1、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吴XX可以违反《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自认“归还的7000万元为本金”。请问:吴XX可以违反法律规定自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就算吴XX可以违反《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认“归还的7000万元款项全为本金”。那么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自认的效果是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本案中人民法院、检察院认定免除的却是自认方吴XX对“归还的7000万元款项为本金”的举证责任。请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②本案依法查明的事实为“归还的7000万元款项”抵扣顺序为先息后本与吴XX自认“归还的7000万元全为本金”明显不符,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请问:人民法院对其自认事实予以确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③本案为具有同一标的必要共同诉讼案件,法院已查明:其中只有吴泽强、锦华公司承认“归还的7000万元款项为本金”,其他共同诉讼人均认为“归还的7000万元款项”抵扣顺序应当为先息后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该自认的效力也不能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请问:吴XX自认的效力可以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江西省人民法葛晓燕院长: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一个个案,对法官来说可能普普通通,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一生中的大事。为了纠正这个冤假错案,在此恳求督促承办法官黄颖对申诉人的上述争议焦点、疑点进行释法说理,并摘除侵蚀您肌体的毒瘤,切实履行好“让每一个人感觉司法公正”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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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0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