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名关镇柴凹村1976年 1984年期间被评为先进文明村,那个年代的党员干部为村民做实事,搞副业,村委会老一辈党员干部曾带领村民建有村东砖瓦窑两处,共计占地面积300余亩;小农场试验田占地100亩,村西五金冲压罗底厂和柴油储备站,占地面积36亩,起初志愿是要带动村民富起来。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老一辈党员干部过世后,村党委、村委个别党员干部私心逐渐变重,老一辈的初心“变了味”。

  生产队解散后,个别村委党员干部在瓜分村民集体土地方面动起了“歪脑筋”。长期以来因该村党支部软弱涣散、党员发展程序不规范、党支部曾经被柴付奎(1974年期间曾任柴凹村党支部书记、1996年期间任临洺关镇名义镇长)、柴社民两大家族家族控制,村级事务失去监督,造成严重村中个别党员干部瓜分国有土地、私吞村民共同财产、私下变卖村民自留地等等重大违法乱纪事件。

  自1987年至2020年期间,柴凹村委会、村党支部领导班子,前后有柴付奎、柴运谋(满的)、柴红海、柴社民、柴新现(柴付奎二儿子),参与瓜分国有公有土地;私自变卖和占有村公有土地;私吞集体财产;嫖娼聚赌等等一系列犯罪行为与劣迹。

  柴付奎 1987年任村党支部书记的柴付奎利用职业之便将村建砖窑拆毁,改建成为他个人私营的化工炭黑厂,造成环境污染此处不提,凭借当时权力无偿霸占柴凹村集体土地120亩,至今已有33年,为挡民众之口,柴付奎以伪善遮盖丑行,为村民吃水掏过几年0。2元一度的电费,妄图期满老实巴交的广大农民。当时也有村民向上级反映过,但被柴付奎家族知道后会被当街暴打,并遭受公报私仇之灾!随着柴付奎势利的逐渐壮大,通过各种手段变通关系,他成为了临洺关镇名义镇长,之后劣行更加肆无忌惮,2000年除无偿霸占的120亩旧有土地之外,又租用村民良田100亩以扩大再生产,2006企业失败倒闭后,柴付奎因累积贷款3200万元无法还贷,他将前后合并的220亩土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关系办下土地证书,随即把土地当做贷款抵押给银行,2018被所在地法院拍卖给(华凤置业有限公司)当做开发项目使用,因该土地存在柴付奎霸占与赖租的历史性问题,华凤置业接手后成为烫手山芋,矛盾和争议至今未果。

  柴运谋 曾任民兵连长、连任村长,1987年把柴凹村东制瓦厂以及南北56亩小农场(属于村民公共实验田)私自占有,以权为本与人交易合股,建造水泥预制板厂;同时把柴凹村第三生产大队队部的大院子霸占之后无偿赠给其侄子(柴大国)建造房屋院落使用;1988年又将公有土地化出房基地一块儿赠送给以前的电影队队友(小马的:临洺关镇户口)做友情交换,建成简易房屋后一直荒废至今,小马的也从未过问,今年9月份,小马的因寻思柴运谋年迈失势败落,神不知鬼不觉的把房院以11万元的价格卖掉,柴运谋得知消息后气急败坏,找到小马的兴师问罪,名关小马的因觊觎速度出手得现金,唯恐声张坏事,才勉强给了柴运谋1万元好处费,当终归纸里包不住火,已经传遍村中大街小巷、人人皆知,本是村集体土地,外村人也能任意卖现金,村委会柴社民领导班子却装不知道,任由公共财产随意流失。

  2003年步履蹒跚的柴运谋又利用其村长身份进行最后贪污,私自把柴凹村村南、村西、村北,村民大众的剩余自留地当作房基地私下出售,中饱私囊、以作自身养老费用,村民纷纷付款后却发现是卖空买空,地被卖掉的村民根本不知所以然!才知道被村委会和村长无端戏耍,再要求退款时,柴运谋却把计划生育政策当成挡箭牌威胁村民,不给退款,至今赃款不知去向,如今成为街头巷尾议论的“气儿地”,村民群众发现被骗后后悔已晚!

  柴红海 (系柴付奎宗族人员),在柴付奎私营炭黑厂当拉货司机,因怕污染央求择时提携,1992年任村电工,得到柴付奎提携后入党,成为当届一任村支部书记,在职期间,劣迹可耻,明目张胆在村中嫖娼、聚赌、酗酒,与姘妇常常在众目睽睽之下出入于街头巷尾,败坏党风,一时成为群众笑柄和愤恨对象!同样把柴凹村东北(东方顶)公有荒地十亩私下占有变卖,赃款装进自己腰包,并暗箱操作,出卖村民自留地得赃款以备自己挥霍,也成为与柴运谋同唱一出的“气儿地”,矛盾由买地者自行解决,被卖者却不知自家的自留地被卖,真是荒唐可笑至极。

  柴社民 是2020年换届前任村党支部书记,现将村支书职务传给其二儿子柴传涛,柴社民早年依靠父辈权利,曾任柴凹大队第三生产队会计、大队会计、村党支部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同以上所述人员为同台领导班子,在职期间,柴社民屡次参与村委会部分干部变卖土地的活动,由于柴社民为人擅攻心计、深谋钻营,又软弱无能,为确保其职务不失,对于柴付奎、柴运谋、柴红海等人霸占村公有土地的犯罪事实有意欺上瞒下,他与个别无良村干部同流合污,造成巨大面积的国有土地、村公有土地和良田在人间蒸发,犯罪行为可见一斑!柴社民虽未直接抢占公有土地,却把村民委员会办公房间和院落、包括文化活动舞台,长期当成他二儿子柴传涛的紧固件生意仓库使用,并在院中安设地枰以图一己方便。

  1996年柴社民与柴红海因争夺村党支部书记选举一职,在柴凹村农历四月初一大型庙会当天午时,发生两方指使型群殴打斗,成为当时远近闻名的(民海之战)因恶劣事件造成败坏党风、民的风负面影响已不可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柴凹村村委党员干部如此这般胆大妄为,肆意瓜分土地的事件千里难找出一村,是谁赋予他们如此权利,身后保护伞又是谁?值得大众深思。

  如以上这样的品行以及之前部分贪赃枉法的村党员干部,配不起再继续担当人民群众的公仆,劣迹斑斑,馨竹难书、文尽至此!以上陈述全部事实,望上级领导早日查处此等玩忽职守之辈,惩治害群之马,以平民怨,拯救道德危机、功在千秋、利在当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