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爆料黑龙江省大庆中级法院太任性,一纸文书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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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于德松 住址:大庆市让湖区龙湾华府4 4 201。
身份证号:230605196411121611。 电话:15289864366。
被举报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法院执行二庭及承办法官由泽惠
请 求 事 项
一、返还查封18年的2单元602室及5单元601室两套房屋。
二、返还2016年被强制执行的南4单元101室房屋。
三、依法向本人送达撤销更改(2000)庆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2001)民终字第69号判决书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撤销(2001)庆执字第87号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房屋被执行完毕四年,请依法向本人送达执行回转裁定书。
执 行 回 转 法 律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现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事 实 和 理 由
2000年于德松与李加臣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经该法院审理形成(2000)庆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黑龙江高级法院形成(2001)民终字第69号判决书,维持原判。
2001年6月05日左右于德松依法向大庆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1年6月19日大庆中级法院查封了包括涉案房屋等六套房屋。
2001年8月20日大庆中院执行局委托国信评估公司、司法评估作价。
2001年8月24日评估公司形成(2001)庆中法司第195号鉴定书。
2001年8月26日左右,韩云龙持另案(2000)民立保字第2号查封令及民事调解书向执行局提出案外人异议。
2001年9月06日大庆中级法院形成(2001)庆执字第87 2号裁定书,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
2001年9月10日于德松支付给被执行人李加臣超标的额三万余元,法院将抵债房产交付于德松,形成(2001)庆执字第87号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该案终结。
2002年4月7日左右大庆中院执行局给我送达(2001)黑法执复字第5号裁定,要求于德松交回取得房屋,因南四单元一楼南座已经抵偿债务,该执行局查封了2单元602室及四单元101室。
2002年4月10日左右于德松依法向大庆中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至2016年6月于德松N次申请执行异议并要求返还被查封房屋,该执行局均未依法裁定驳回或是支持。
2016年6月18日大庆执行局法官由泽惠,在6月18日晚17。20通知于德松次日强制执行并拒绝于德松因远在海南无法与次日到达现场的请求。
2016年6月19日上午9点,由泽惠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执行回转,执行现场拒绝出示执行回转裁定,强行腾空房屋交于他人,请注意是交于他人而不是案外人韩云龙。
2016年6月19日下午18点于德松到达大庆后于次日,向大庆执行局法官由泽惠提出执行异议,该法官给出答复是执行上级法院指示,无需送达执行回转裁定。
2016年6月20至2018年于德松N次向大庆中院执行局及院长申诉,一、送达撤销更改:(2000)庆民初字第59号判决,黑龙江高级法院
(2001)民终字第69号判决的法律文书。
二、送达新的生效据以执行大法律文书,送达撤销更改(2001)庆执字第87号裁定的法律文书。
三、送达执行回转裁定,返还被查封14年的两套房屋。
上述请求均未获书面回应,口头给出的答复是,案件卷宗被省法院调走无法审查,需等待卷宗发回后予以审查。目前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已经将涉案卷宗发回大庆中级法院,请大庆中院予以审查。如果是执行回转程序,请贵法院审查本人执行异议申请予以裁定并送达执行回转裁定,如果单纯的只是查封冻结,请送达查封冻结通知书,无论是查封还是执行回转贵法院均应返还2002年查封至今的两套房产。
综上所述:于德松和李加臣之间以物抵债的执行程序及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你大庆中级法院对于德松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应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你们法院不清楚吗?不清楚没关系我来告诉你们,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回转必须具备如下法定条件。
1、执行回转的基础是基于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应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
2、执行回转的起因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不再有具体执行力。
3、新的法律文书使取得财产的人丧失合法依据。
以上规定不清楚吗?很难理解吗?请问大庆中级法院领导、法官,有那一条符合你们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的法定条件,你们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回转于德松依法取得的房屋,即便是你们依据省法院(2001)黑法执复字第5号裁定,但该执行裁定撤销的是执行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的87 2号裁定,并不等同于以物抵债的87号裁定书也被撤销,两个法律文书、两个法律关系,他并具有撤销更改据以执行的(2000)庆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及(2001)民终字第69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且该裁定的结论只是撤销(2001)庆执字第87 2号裁定,并无其他执行回转内容。
在没有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你们法院是依据那个法律文书执行回转,又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执行完毕四年的时间为何拒不形成、送达执行回转裁定?如果法律文书都没有,你们法院直接强行腾空房屋与土匪抢劫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在大庆中级法院执行回转程序过程中,(2001)庆执字第87号以物抵债裁定还是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被撤销,且、没有任何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形成送达执行回转裁定。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贵法院这到底是启动的什么程序,执行回转?没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执行回转裁定,执行查封?没有查封冻结行为,没有查封令。鉴于如此情况恳请各位领导、法官明示,给本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举报人(原申请执行人):于德松
电话:15289864366
2020年9月28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