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监察室王主任拿一把一尺半的长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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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监察室王主任拿一把一尺半的长刀!<br> 通告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br> 通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br>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纪检监察组:<br> 一、法院食言,让我空等将近2小时!<br> 2017年7月7日10时20分左右,经办理登记、取得工作人员签发的联系单并经法警收执联系单、放行后,我走进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404室,我对承办法官杨邑利说:“杨法官,上诉费我已经缴纳,这是市法院出具的蓝联发票即第四联,请您查收、附卷,出具一份收据给我。”<br> 杨邑利同志说:“好了,我会承认收到了,不需要出具收条。”<br> 我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br> 杨邑利同志说:“你到7楼档案室去找涂文,她在那里进行档案归档,你让她给你出具一份收据。”<br> 我在7楼档案室找到了涂文,她让我等待了15分钟左右,我们一起回到了412房(书记员室),她把市法院出具的蓝联发票即第四联粘贴在一张白纸上,并当场书写了以下一张收条给我:<br> 收 条<br> 今收到黄剑平(2016)赣0104民初1241号案件的上诉费票据第四联(原件)一张。<br> 涂文<br> 17、7、7<br> 随即,我上5楼找刘国根院长,但他办公室锁门了,转身发现一大群人正在其办公室对面的会议室开会,我跟刘国根院长见过一面,因当时没有仔细看,所以对其相貌不熟识,我说:“刘院长,贵院出具的裁定书上的公章是从电脑中输出的赝品公章!”<br> 有一个女人转过头来(看她的脸盘,应该就是她,2017年6月30日在政治处办公室说青云谱区法院率先进行裁判文书上的公章由电脑输出的试点,该试点方案得到了市法院的批准)说:“我们正在开一个重要的会议,马上就开完了,你到外面等一下。”于是,我走出了会议室。在走廊上等了2分钟左右,有一个年约五十、个子不高的男人把办公室主任叫出了其办公室,说:“你把杨邑利叫上来,陪他聊聊。”说完,他便往走廊西头走了,应该是他马上把杨邑利叫上来了,杨邑利请我去他办公室,我说不去,有好几件事,必须找院长,你解决不了,这些事情如果能够妥善解决,对你也有好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政法机关领导应当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br>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坚持政法机关领导接待来访群众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采取热线电话、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的渠道。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微信、微博客、QQ群等新媒体中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认真核查处理,及时作出回应。<br> 这时有三个法警从走廊西头走了过来,他们远远地站住了,这时,有一个所谓的副院长从会议室走出来,对法警说:“你们带他去楼下等,刘院长会接待他,但总不能在办公室谈吧?”我说:“你说话可得负责任!”此人没表态,往走廊西头去了!一个法警,大概是一个小头目走过来,用双手扶住我,说:“刚才那位是副院长,他已经说过刘院长会去楼下接待你,你现在必须下楼去等!”说着话,他用力往西拖拽我,我说:“这可是你们说的,说话算数?”他说:“当然算数。”这时,我已经预感到不妙,说:“我留 给刘院长。”他没有停止脚步,一干人围住我往西走,这时,有一人迎面走来,有人说:“这位是我们的法警队长!”这位法警队长也没说啥,我被带到了1楼视频信访室,此时时间是11时左右,可是,我和杨邑利同志等了将近110分钟,直到12时50分,杨邑利同志才惴惴不安地、以下午要开庭为由离去,离去时,在有摄像头的1楼视频信访室门口,我将已经打印好了的、有我亲笔签名的《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一文交给了杨邑利同志,杨邑利同志承诺会将文章应我的请求交给刘国根院长。注意:我们两人没吃饭干等了将近2小时!期间,11时40分,立案庭付文玉庭长在视频信访室门口瞅了一下,我马上追出去说:“付庭长,立案庭收下我的再审申请材料已经三个多月了,至今没给我书面答复!”付文玉庭长回头说:“等着吧,等通知!”<br> (备注:2017年3月6日上午,刘国根院长指示熊副书记将立案庭付文玉庭长唤进了其办公室,付文玉庭长表示:我必须写出规范的再审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再审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罗列原审判决的每一处错误),本院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对判决不服,我还可以上诉。我欣然接受了立案庭付文玉庭长的安排。2017年3月29日,我向区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及其附件(证据),请求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或认定其无效、相关事情由青云谱区法院(2016)赣0104民初字第1241号劳动争议案一并做出判决},法院出具了加盖了立案庭公章的接收凭证。但至今已经3个月零7天了,区法院自食其言,逾期未做出判决送达我。)<br> 期间,我与杨邑利同志断断续续有过一些对话,我说:“你说现在都是电脑签章,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过文,你把文件拿给我看。”<br> 杨邑利同志说:“法院的文件哪能拿给你看?”<br> 我说:“那你把文件的题目和文号报给我。”杨邑利同志无语。我说:“《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中写:”<br> 杨邑利同志打断我说:“你那是2002年的文件,现在是哪一年?”我说:“2017年。”杨邑利同志的意思是十几年过去了,有新文件了。<br> 杨邑利同志说:“我给你的裁定书你有没有仔细看过?”<br> 我说:“看过了,仔细研究过了,你没有弄清楚案件的脉络,(写了一大锥废话),28年前的事,我跟招生办之间的事,我读技校期间的事,省一建公司没有管辖权和追诉权,法院也没有追诉权,根据《刑法》第87条: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都不再追究。民事案件过了两年不予追究。法律就是法律,过了追诉权的事情,你总提它干吗?况且,其中的是是非非,你也没有弄明白!”<br> 杨邑利同志说:“有因就有果,人家就是以你以前的事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得到了省一建公司工会的支持。”<br> 我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br> 杨邑利同志作为法务工作者,居然不以法律、法学、法界的规则和立场来考评、审判事情,反倒以一些世俗的歪理来颠覆法理,简直枉为法界人士!什么有因就有果,纯属挖掘别人的瑕疵和污点加以利用、打击!所谓既往不咎,这一页已经翻过去了,你老翻人家的旧帐,有意思吗?法律上的往与不往以追诉期为界限,追诉期以内,必须追究,追诉期以外,不予追究,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符合法律溯及力的立法原旨。假如追究每一个资本家的原罪,他们的后代也许都应该判刑!<br> 我说:“他们以为抓到了我好大的把柄,其实,那些事根本就不是个事,况且已过了追诉期。”<br> 杨邑利同志说:“你这是在钻牛角尖!”<br> 杨邑利同志完全把话给说反了,明明是别人在钻牛角尖,怎么反倒成了我在钻牛角尖,我一直在摆事实、讲道理并力求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来解决问题,保持了一份难能可贵的克制、隐忍与理性。<br> 我说:“他们是在放马后炮,我已经彻底破解了他们的天门阵!省政府关于国企改制的文件(指《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内退知识(《再谈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的相关政策及问题》)、劳动保障代理的政策(指1、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32号)。3、《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办【2001】31号)。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绝对不是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移交!)居然幸运地都被我找到了,我第一次开庭时就说过:你也许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是一把好手,但对于国企改制、社会保险、劳动保障代理、企业登记等领域,你同样两眼一抹黑,知之甚少,所以,我力求法院从工会系统、人社系统给你配两个陪审员,但你们法院不听,你没有把这个案子吃透!”<br> 杨邑利同志说:“你要追加省工商局为被告,那就变成了行政诉讼!”<br> 我说:“劳动争议附带其他诉讼,不就可以了吗?!”<br> 杨邑利同志说:“那怎么行,不是你说了算!”<br> 我说:“怎么就不行?”杨邑利同志一时无语,答不上来。 <br> 庭审中,我多次证实第二被告的身份信息是假冒的,该公司实际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冒充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2009年6月30日改制完毕起就已经名存实亡、本应注销而未注销。(备注:根据《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三条第十七项,第二被告应于改制完毕时注销。)合议庭居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连被告的身份都没审理、查明,杨邑利同志居然好意思对其签发的民事裁定书信心满满!<br>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初1241号】中居然这么明确承认其身份:“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何坊西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2974。法定代表人:胡循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辉,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br> 第二被告向法院和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何坊西路24号”,以上裁定书中省略“西湖区”是有深意的,因为我一再指出何坊西路地段至今为止一直归青云谱区管辖,从未划归过西湖区管辖,由此,杨邑利为首的合议庭的包庇心思昭然若揭!<br> 我在开庭时多次指出:第二被告只有6个非建筑技术人员、四间租来的办公用房,门口没有悬挂本单位的招牌,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企业的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终身的、不允许变更的。而第二被上诉人起码有两个注册号!:360000110004547、913600001582622974。两被告的营业执照上都只有注册资金,没有实收资金,连实收资金栏目都没有。没有实收资金栏目提示或揭示:里面应该还潜伏着股东虚假出资的严重问题!<br> 我在第四次开庭时明确指出:两被告的注册住所与实际住所均不相符,两代理人均辩称与本案无关。第二被告公然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营业执照(见附件),因为该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一栏本应加盖省工商局的公章,但实际加盖的却是第二被告新刻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且新刻的公章比原公章多了一长串数字,这也跟本案无关吗?!<br> 我多次声明:必须保证被告(当事人)以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参与诉讼,绝不苟同再次让被告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写进裁判文书,否则,裁判文书将再次无效!一个连被告的身份信息都审不清的合议庭,能指望其把案子审清楚吗?!<br> 我说:“你可别总往外面跑,我一个人不敢坐在办公室里面!”<br> 杨邑利同志说:“怎么了?你怕什么?”<br> 我说:“我怕别人诬陷我偷了办公室里的东西!我什么事情都碰到过!”<br> 杨邑利同志说:“你都碰到过什么事情?”<br> 我说:“我在起诉状中也写过:一次,我走进你们监察室王主任的办公室,因为他办公室的门原本是关上的,所以,我进去时顺手把门带上了,我与王主任谈了蛮久,他完全领会了我的诉求,因为他把我的诉求复述了一遍,中途,有一位中年男人开门进来,站在门口,个子不高,偏瘦,拿了一把长约一尺半的尖刀交给王主任,来人没说半句话,王主任不声不响地接过尖刀,回到座位上,平静地把刀放在右侧,两人都没说一句话,(事先肯定有过策划和约定,否则,怎么可能这么默契与无语?),那么长的刀,杀猪都够了,杀人都够了!我害怕他诬陷是我带进来的,因为我当时带了一个书包,(但这个书包绝对放不下这把长刀,因为它有一尺半长),安检时,两个法警之一开包查验过!(此后,我对进入监察室王主任的办公室充满了畏惧,很显然,如果不是王主任优柔寡断、在迟疑之间放走了我,我定然凶多吉少!)”至今为止,监察室王主任未通过任何方式做出任何解释。<br> 杨邑利同志默默地听着,没发言、没疑问、没置评。<br> 二、《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缩写)<br> (一)、案情概述。(以下省略6百字左右)<br> 3、我上诉后,市法院向区法院送达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6)赣01民终158号,其中写:“你院(2015)青民受字第01号黄剑平申请支付令一案,应按照督促程序案件进行审理,你院作出(2015)青民受字第01号不予受理裁定不当,现将案件退回你院,请你院依法妥善处理。”该函加盖的是市法院公章,落款时间为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付文玉收阅该函后,居然压案五个月,直到六月下旬我问起此案,她才指令立案庭聂慧媛告知我重新提交申请书及附件,另行立案。期间,我写作了《江西:审判员如此歪曲和篡改,良心何在?》一文,人民网(人民日报)百姓监督栏目予以了发表,至今阅读人数已经超过了二十五万。同时,还有许多著名媒体发表了该文。<br> 4、2016年7月12日15时左右,我到达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向区法院监察室检举的过程中,“中途,有一位中年男人开门进来,站在门口,拿了一把长约一尺半的尖刀交给王主任,我心中大惊,生怕有什么阴谋,假如他们诬陷是我带进来的,事情就麻烦了,还好,王主任不声不响地接过尖刀(来人也没说半句话,很奇怪),平静地放在右侧,直到我离开,倒也平安无事,事后我分析:我带了一个书包,不过,走到安检通道前时,两位法警已经开包搜查过,应该有摄像头记录了这一切,坐在靠前的法警要过我的身份证的原件进行了登记,问我找谁,真要诬陷是诬陷不了的,但奇怪就奇怪在两人均没说半句话,那么长的尖刀肯定不是水果刀,拿那么长的尖刀进办公室干嘛?事情虽然有惊无险,但就是觉得奇怪!(备注:此事在我心中留下了刻骨铭心的、永不磨灭的负面效应:我很害怕进入国家机关,害怕遭遇类似的、有预谋的、精心设计的陷阱。此后,我对进入监察室王主任的办公室充满了畏惧,很显然,如果不是王主任优柔寡断、在迟疑之间放走了我,我定然凶多吉少!)”。<br> 5、2016年6月29日,我第二次书面向区法院申请支付令,2016年7月4日,区法院签发了(2016)赣0104民督1号支付令,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9日签收到了该支付令并于11日向区法院提交了《支付令异议申请书》。<br> 6、区法院在未依法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的情况下,于次日作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督1号},书中裁定:“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7月4日(2016)赣0104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br> 7、未依法审查异议是否成立。<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br>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br> 以上裁定书中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可见,三位审判员是故意适用法律条款错误,为什么不适用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br> 8、2016年8月4日10时左右,我对代理审判员舒澜静毅说:“就算你们收到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异议,你们得依法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呀?!”<br> 舒澜静毅说:“你跟我说没有用,你跟她说,她不就在那里嘛?!”<br> 于是我喊:“付庭长,你们得依法审查其异议是否成立!”<br> 立案庭庭长(本申请支付令案的审判长)付文玉走到窗前说:“不需要审查,提出了异议,督促程序就终结,支付令失效,你可以另行起诉。”<br> 9、万般无奈,我只好另行起诉,区法院立案,案号为(2016)赣0104民初1241号劳动争议附带其他诉讼案。<br> 10、经过四次开庭,2017年6月23日,第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操纵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将其伪造的、落款公章为从电脑中输出的赝品公章的、文号为(2016)赣0104民初1241号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给我。<br> 11、2017年6月30日9时40分左右,我向原主审法官、民一庭庭长杨邑利提交了《江西:关于追讨内退待遇的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7份。杨邑利同志指令书记员李众豪查验、接收并在我制作好了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接收上诉证据材料收据》的每一页的签收人一栏签写了其姓名、日期。<br> 期间,以下事情值得一提:<br> 我说:“我与第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第二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信息是假的。”<br> 杨邑利同志说:“那你干嘛还起诉人家?它(后来)弄到了省工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我能怎么办?”我说:“所以才需要把省工商局追加为被告!”杨邑利同志一时无语。<br> 我说:“其改制方案完全不符合政策的设计和设定,不符合《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br> 杨邑利同志打断我说:“你已经上诉了,由上诉法院去审判吧!”<br> 我说:“杨法官,裁定书上的公章是从电脑中输出的赝品公章,裁定书是谁给你的?”<br> 杨邑利同志说:“涂文已经跟你解释过了,现在都是网上审批,网上签章,签章之前,有一整套完整的审批程序。”<br> 我说:“我通过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给中共中央七大常委成功地提交了留言投诉。”<br> 杨邑利同志说:“他们怎么说?”<br> 我说:“他们的意见肯定通过省委省政府的渠道传达下来了。”<br> 杨邑利同志说:“省委省政府如果来相问,我会做出详细地解释。”<br> 我说:“很多媒体、网站已经发表了我写作的相关文章。”<br> 杨邑利同志说:“我已经看到了。”<br> 我再次相问:“裁定书是谁给你的?”杨邑利同志的表面有一些惊慌,内心应该非常惊恐,他迟疑了一下,说:“没谁给我,是在这里打印的。”我注意看了一下,本办公室靠南边确实摆放着一台打印机模样的机子。我判断杨邑利同志应该在撒谎,因为:<br> (1)、这台机子既使是打印机,也应该是黑白打印机,不是彩色打印机。<br> (2)、退一万步,既使打印,也应该全院指派一个专人打印,如果民庭、行政庭、刑事庭、少年庭、审监庭都可以打印含有院印的裁判文书,主管副院长和院长的职权全部被架空了,岂不要乱套?!<br> (3)、裁定书应该是第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伪造并交给杨邑利同志的。根据裁定书中文句、内容特色可以确定:裁定书的文稿是第一被告写作的,起码第一被告参与了写作。(以下省略1。2千字左右)<br> 越耍聪明,破绽就会越多,这就叫弄巧成拙。<br>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中写: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使用院印,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庭、室印章,须经庭、室领导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书上盖印。<br> 12、根据《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三条第十八项和《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赣一建司发(2010)第03号},由第一被告承担改制前的国企的相应债务及内退职工的生活费及五险一金等费用,第一被告穷尽手段玩赖。<br> 第一被告以挂账的形式至今拖欠我的社会保险费,第一被告操纵社保经办机构不按照《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三条第十一项和《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5】19号)》第19条的规定履行职责。<br> 在劳动者不知情、不愿意、没授权的情况下,第一被告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偷偷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强行收费的行为是一种强奸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掐断下岗职工未来申报退休的通途的险恶阴谋和陷阱!<br> 第一被告的改制方案在企业的登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内退职工待遇的履行、职工档案的保管、职工退休的申报等领域,全部明确违反了《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的规定,违反了对应的领域的法规或政策。<br> 根据《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三条第二十二项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其下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审批,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之规定,第一被告的主管单位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被第一被告操纵和绑架了。<br> 综上综下,第一被告的操纵、驱使与造假行为,伤天害理,神人共愤!(以下省略2。3千字左右)<br> (二)、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br> 据以以上原因,我通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多次举报,因每次举报篇幅必须在1千字以内,所以需要多次举报,经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查询得知:2017 06 26,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如下简短的回复:“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未发现您所反映的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欢迎您提供新的、更加详实的线索。衷心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br> 其他几篇举报至今尚未做出最后的回复。<br> 提醒区法院一下:贵院监察室王主任曾经与人合谋企图诬陷我带了长刀进入法院,该监察室的调查结论的可信度为零!要不这样,请贵院纪检监察部门针对上文罗列的违纪违法的事实逐一做出详细的答复,因为以上答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 <br> 后记1、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其强国论坛版块百姓监督栏目于2017 07 06 06 :08 :20发表了我以“2018依法博弈”为网名而写作的《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至今阅读人数已经超过1。1万个。<br> 后记2: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人民网是其官网,其人民微博于2017 7 6 06:45发表了我以“2018依法博弈”为网名而写作的《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至今阅读人数已经超过2。1万个。<br> 后记3:2017年7月6日7时04分至10分,我通过中国共产党新闻网逐一向中共中央七大常委上传留言成功,留言内容是一篇题目为《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节选)》的文章。<br> 后记4:发表《江西:法院系统的回复空洞、苍白、没有说服力!》的媒体还有:月月热帖网、中搜网、齐鲁之声、凯迪社区、中新时报在线、广水微博网(最新骗局)、海角社区(法治论坛)、么易安、微博米、芜湖新闻网、我要曝光网、企鹅防骗网、东台资讯网、贴客新闻(贴客头条)、副镇新闻网(骗局曝光)、北新观察网、百姓新闻(新闻头条)、风讯网、华人第一社区网(名人论坛)、公益、TA防骗网、搜遍微博、西祠胡同(江苏新闻爆料官方平台)等。<br> 黄剑平<br> 手机13687919248、hao13027241181at 163。com、<br> 2017年7月9日4:07。<br><br>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