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访 控 告 信

  尊敬的 纪检领导您好 :

  辽宁绥中宏跃集团董事长于洪勾结葫芦岛某部队原副司令员赵国鹏侵吞我儿子富元公司装修设计工程款185万元,赵国鹏向我儿子富元公司索贿20万元,又让我儿子富元公司给6位某军分区领导个人家装修别墅共计38万元,共计尚欠243万元。当初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上诉审理时,赵国鹏勾结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宏跃集团董事长于洪,恶意联名25名省人大代表给时任省高法王振华院长施加压力,省高院在25名人大代表联名干预下判富元公司败诉。17年马拉松式维权路,无论富元公司告到哪里都会四处碰壁! 其中243万工程款中包括有90多万元农民工工资在里面,至今仍未支付。中央电视台数字电视《实论》栏目于2018年9月进行过专访报道!

  2001年6月,我儿子富元在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葫芦岛市富元装饰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元公司)。12月6日富元公司与葫芦岛某军分区签订一份综合楼《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赵国鹏在签订合同时硬让富元公司在《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封面葫芦岛富元公司中间加上“宏跃集团”四个字!

  合同签订后,富元公司圆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义务。施工过程中,葫芦岛某军分区给支付60万工程款,当时赵国鹏索要“回扣”20万元,同时又要求富元公司为葫芦岛某军分区 6名领导进行私家装修,仅这一项富元公司就垫付38万元,六十七间综合楼工程款245。8万元全部由富元公司垫付完成的。宏跃集团分文未出。

  2002年8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富元公司向葫芦岛某军分区提交了工程报价决算245。8万元,葫芦岛某军分区对工程造价无异议,富元公司要求军分区按合同规定一次付清工程款,赵国鹏当时说付清可以,你们先给我20万元好处费,我把上面领导打点打点。此时富元公司已无力拿出20万元。于是赵国鹏就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从此富元公司走上了长达17年讨要工程款的维权之路。在富元公司讨要工程款维权过程中于洪与赵国鹏相互勾结、利用各种特殊关系制造假合同,炮制冤假错案拒付工程款至今。

  装修好的葫芦岛某军分区综合楼3400平方米位于葫芦岛新区中心干道,属国有资产,为了谋取私利,赵国鹏末办理法定的审批手续以1364元平方米超低价格(当时市场价不少于2500元平方米)卖给宏跃集团。共计675万元(于洪只出500万元),其中将富元公司175万元工程款折抵购房款,辽宁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国有房产必须经过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还应经过评估、拍卖程序。属非法交易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2007年8月3日,富元公司对军分区拖欠工程款一案,依法向葫芦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讼诉,而宏跃集团董事长于洪主动要求自己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并向法院出示一份假合同。于洪利用全国人大代表特殊身份和强大“关系网”多次干预司法审判,使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唯命是从,法院法官得罪不起这个有来头的大人物,法庭审理时不做任何法庭调查,就草率地做出了军分区不付工程款的错误判决。

  宏跃集团董事长于洪在葫芦岛市当地是出了名的黑社会势力。其为了达到长期侵占富元公司给军分区装饰装修243万元工程款,其不仅能够在辽宁省干预两级法院和检察院民行抗诉工作,还能把手伸到最高人民法院。真可以说手眼通天啊!

  2010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民申字第0017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主审法官叫李春。3月4日,富元公司接到来自葫芦岛0429 3166500的匿名电话,电话里人称,葫芦岛市中院副院长曹忠和于洪干儿媳妇张红梅庭长,以及赵国鹏在辽宁省高法老刘勇法官带领下,乘坐车牌号为辽PA5969轿车去北京给奚晓明副院长送礼去了。

  2010年5月26日,最高法做出(2010)民申字第17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富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富元签字的9张借据为伪造,但在审理期间未对此予以证明,依法应认定其真实性,对富元公司主张不予支持,如今在来到葫芦岛中法档案室查阅本案卷宗,明显发现早已弄的满目疮痍,里面的证据早被销毁了!

  富元公司多次到辽宁省高法请求依法查阅本案卷宗,想知道这25名人大代表究竟为何参与民事纠纷。遗憾的是辽宁省高级法院时任院长王振华做过批示,该案卷宗不得任何人查阅,由本院院长亲自保管。

   原军分区副司令员赵国鹏与宏跃集团董事长于洪相互勾结侵吞国有资产,霸占富元公司17年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国鹏索贿 20万元犯罪确凿,还有在法院认定葫芦岛某军分区只是支付60万元工程款。不是赵国鹏所说的70万元,那么这里面的10万元入谁腰包了呢?无非是赵国鹏打着支付给于洪的借口,中饱私囊罢了!其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法违纪行径已触犯党纪国法!给民营企业造成倒闭。同时也践踏了庄严的法律!感谢党中央在全国展开扫黑除恶行动。富元公司强烈恳请中央纪检领导在万忙中给于关注,责成辽宁省委省政府各位领导妥善处理此事,为实现军民鱼水情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

  此致

  控告人:辽宁省葫芦岛市富元装饰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朱秀琴(父亲1947年因公牺牲评为烈士)

  电 话:13389890111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