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贵州省威宁县石门乡村主任贪污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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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贵州省威宁县村主任贪污为何无人管!
检举人:邵会举,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15日,身份证号码:52242719511115581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威宁县石门乡泉发村金星三组,联系电话:15085353323。
被检举人:邵德宣,男,汉族,54岁,职务:威宁县石门乡泉发村村主任。
案由:贪污特定款物罪一案
检举请求:请求贵州省毕节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对邵德宣涉嫌贪污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检举人邵德宣的刑事责任,并严惩不贷。
事实及理由:
第一点、2015年起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本村11名学生补贴费5500元(每名学生补贴费625元,11名学生补贴费共计6875元,其中侵吞每名学生补贴费500元);
第二点、2016年政府扶贫本村民的扶贫款50万元,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邵德宣自己以养殖家畜为由,非法占用扶贫资金50万元;
第三点、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勾结铁厂煤矿于2010年2月份强行征收本村民的土地81亩,给本村民的土地赔偿款,每亩有3000元至1500元不等,被检举人邵德宣又在村民的每亩土地赔偿款中有3000元至1500元不等提取20%,实际上上级政府未经批准征收该村民的土地,并未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检举人邵德宣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将农用地种植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四点、政府补助本村民的种籽:(荞籽1800斤、红豆
1500斤)被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出卖;
第五点、本村民的饮用水管,被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
间利用职务之便勾结虎发厅等人开黑煤矿期间故意挖断本村民的饮用水管和水池;
第六点、2015年至2017年政府补助本村民的每个水窖款800元,被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40个水窖款32000元;
第七点、2010年天台公司煤矿补助本村学校40吨煤碳,被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全部侵吞了;
第八点、政府补助本村病老弱残的村民1吨煤碳,被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每吨煤碳侵吞了400斤;
第九点、检举人邵会举的精准扶贫名额,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将检举人邵会举系叁级残疾人,现年69岁老人及其妻子朱永芬系肆级残疾人,现年64岁等二位老人的精准扶贫名额发放在被检举人邵德宣之妻汪永碧名下;(残疾证附后)
第十点、2015年刘术明将自己的承包土地3亩送给被检举人邵德宣,刘术明之亲妹刘老九于2005年嫁在云南昆明。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将精准扶贫的搬迁户的房屋于2016年发放给刘老九,该房屋位于威宁县石门乡街上;
第十一点、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将精准扶贫的搬迁户的房屋于2016年发放给胡绍华,该房屋位于威宁县石门乡街上,且胡绍华的老房未拆除,是胡绍华送了被检举人邵德宣2万元;
第十二点、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给村民:王兴,上户口,被检举人邵德宣收了王兴3仟元的上户口费;蒋安贵,上户口,被检举人邵德宣收了蒋安贵4仟元的上户口费;邵德亮,上户口,被检举人邵德宣收了邵德亮2仟元的上户口费,该村民均可作证;
还有本村其他村民等多人上户口,被检举人邵德宣同样收费;
第十三点、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邵德宣及其妻子汪永碧享受精准扶贫和享受安置房,该安置房位于威宁县五里岗15楼;
第十四点、2015年8月31日省委书记下来扶贫,拨款100万,用于修公房,分别为威宁县石门乡泉发村一间,泉发村金星二组、三组一间,四组一间,金星一组一间,卡房组一间,被被检举人邵德宣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上述五间房屋至今未完工;
第十五点、学生的相关补贴费用,去找被检举人邵德宣盖章,邵德宣收取500元,该村村民均可证实;
第十六点、两车煤碳40吨,邵德宣扣了每户村民200公斤;钱4万,被被检举人邵德宣侵吞了,邵德松、罗来平均可证实;
十七点、王宗林跟被检举人邵德宣跑车两个多月的工钱,邵德宣未付给王宗林;
十八点、被检举人邵德宣吃了许忠强500元;
十九点、被检举人邵德宣霸占邵德华的自留山4亩开煤厂;
二十点、被检举人邵德宣吃了胡吉元1500元;
二十一点、被检举人邵德宣吃了蒋安贵2500元;
上述事实,检举人邵会举 于2020年3月12日向威宁县监察委及网上检举揭发后,在查处被检举人邵德宣的过程中,被威宁县副县长马仲华兼石门乡书记,周迅原石门乡副书记二人包庇了被检举人邵德宣,此案未查处;
检举人邵会举现特向毕节市监察委员会及网上检举揭发被检举人邵德宣的恶行,更让人发指的是,被检举人邵德宣的恶行远远不止这些。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综上所述,被检举人邵德宣身为威宁县石门乡泉发村村主任,其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扶贫、救济款物的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扶贫公务的过程中,无视党纪国法,利用其职务上管理、经手低保户认定、低保金发放的便利,违法占有本属于检举人等低收入贫困户的低保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检举人邵德宣目无国法,无视国家法纪,干了许多坏事,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且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构成贪污罪,并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现检举人邵会举依照《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监察委管辖的71罪立案标准: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依法向毕节市监察委提起对被检举人邵德宣的检举,因此、请求毕节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办理立案手续,并依法支持检举人的检举请求为盼。
此 呈
检举人:邵会举
2021年1月17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