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尚林,男,汉族,45岁,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名佳花园三区182 211,手机18511647731,身份证号码:11010819750617001X

  被告:北京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QF2M33,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发展路8号院8号楼5层507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孟维山,联系电话:15605493379 ,13146260079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返还原告网络通信费150元及其法定利息,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2、判定被告由于在销售过程中的多次欺诈行为,对原告承担相当于三倍服务费9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且按照按照年利率4。75支付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北京联速信息网络技术公司沙河镇经营部,系被告北京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经营地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五区2号楼1层3单元148,以被告名义从事互联网固定宽带接入服务。
  2020年4月2日,原告入住高教大楼4 823房间。2020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个月宽带使用协议,从5月19日到8月19日。2020年5月19日,被告为原告开通了50M宽带服务,服务质量一直良好。2020年7月2日,原告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人一方单方违约,房屋没有空调闷热无法居住,不得不被迫搬家,无法继续使用该宽带服务。原告提出退还剩余的一个半月的宽带使用费150元,被告不同意,只同意在电脑里设置使得原告的4单元823房间的宽带接入服务进入暂停状态,当该房间的使用人需要开通的时候再继续使用剩下的一个半月的宽带服务,或者原告可以把宽带剩余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原告认为,既然合同没有约定中途退费问题,就应该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既然不需使用了,就应该仅就使用过的部分付费,剩余部分应该退还。被告不应该单方给原告增加对其不利的法律义务和拒绝退还其根本就没有使用过的服务的对价。主张被告立刻无条件退150元。经过12315官网投诉,在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河分所调解下,被告同意退还150元。但是,在执行退款的程序开始进行中,被告以消极方式应对原告上门的取款,至今不配合原告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方式完成实际给付。
  现在原告向法院主张被告归还原告上述15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2021年中国银行对外贷款利率的年利率4。75计算,到执行成功时为止。另外原告主张被告由于销售过程中多项欺诈行为承担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55条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900元,利息按照2021年中国银行对外贷款利率的年利率4。75计算,到执行成功时为止。
  希望贵院能够支持。

  此致 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高尚林
  2021年5 月21日


  附录:利息的计算:
  150元的利息,从2020年4月2日到2021年4月25日,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折算为日利率万分之1。30),计378天,利息额为7。37元;
  截止到2021年4月25日起诉时本息合计:157。37元。对方已经给了156。77元,还差0。6元。













  证 据 清 单
  编号证据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制件证明对象
  1北京际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1JPG文件被告的总公司的工商企业信息,确定被告的母公司在合法运营;

  2被告的工商注册信息1JPG文件1、被告的工商企业信息,确定被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被告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便于文书送达;
  3宽带接入协议3DocX文件双方签署的宽带接入协议中并没有对中途因为意外停止使用网络的退费问题
  4IMG20200706011947三个月的宽带月租费收据1JPG文件月租三个月共298元,约等于300元,我归还光猫的时间正好是7月2日,剩余1。5个月的网费不再使用
  5沙河市场监管调解成功对方答应退款150元112315网站截屏工商调解成功,被告同意退款150元,被告言而无信,故意陈述可以退款的虚假信息给工商,阳奉阴违,骗原告到了经营地点又不退款,构成欺诈行为1。
  6计息期间天数计算1Win10的计算机日期计算界面截屏计息天数为347天(到起诉书撰写日2021年3月15日为止)
  7record20200701131852剩下的宽带网费不退但是可以暂停手机录音机软件现场录音2020年7月1日,在经营现场原告去领取退费的时候,被告拒绝,并声称剩下的宽带网费不退但是可以暂停使用,将来需要的时候再开通。
  82021 04 2516。09。43865713915高教大楼给我打电话说把网费给我退了手机电话录音2021年4月25日16 :09,有高教大楼的人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同意把网费给我退了。
  92021 04 2516。15。57110932784原告问他有没有看到我加了微信手机电话录音16 :15,原告问他有没有看到我加了微信,原告把被告的手机加了微信之后,发现被告打款的人微信名是“久情”。
  10Screenshot20210425 170710微信名为久情的人给我打款156。77元156。77元微信聊天截屏17 :07,一个微信名为“久情”的人承认是高教大楼的网际网络公司的,并且给我打款156。77元。
  11微信对话记录中提到收取移机费手机录音证明被告移机要收取100元移机费
  12Screenshot20200627 113332际网微信客服的原微信名微信截屏被告的微信号是ai1328307452,是际网网络底商3 148,作为对外提供公共服务的微信名称,没有稳定的名称,故意隐瞒事实逃避售后服务约定的责任,构成对客户欺诈行为2;
  13VID20200711185319高教大楼3 148房间中被告称退费是有标准的手机录像高教大楼3 148房间中的被告称退费是有标准的,可以退光猫但是不退钱,可以转让但是不退剩余网费,也可以暂时停机。在签约的时候故意隐瞒上述情况不告诉客户,也不通过合同明示,在履约过程中突然告知客户这些单方霸王条款,对客户构成欺诈行为3;







  证据提交人签名高尚林证据提交日期2021年5月21日
  证据接收人签名证据接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