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珠海市司法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秉勇,电话:0756 2662012,邮编519000

  案由:因对2018年12月17日珠司律【2018】第27号答复书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珠海市司法局以陈潮辉不承认以上举报事实及无法查实网贴为陈潮辉所发而不支持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

  首先,珠海市司法局没有依法依规向职能部门查证网贴的真实用户名是谁,是否为陈潮辉?如果不是,和陈潮辉是什么关系,是否陈潮辉指使发帖 ?没有查证网帖的注册ID地址,没有查证上网发帖的IP地址等和陈潮辉的关系。其次,2017年6月12日陈潮辉在网上的虚假宣传中有一张陈潮辉自己的相片,相片背景是湘潭大学 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证明只有陈潮辉本人才有这张相片,图片“他眼中快乐的事是什么”中有陈潮辉与他人的合影,证明网帖为陈潮辉所发,文中有一句话:冤假错案案件的当事人争先恐后到湖南湘潭大学咨询、聘请陈潮辉律师为他们维权。陈潮辉2016年9月份在湘潭大学混读,基本上没人知道他在干什么,能够明确地说出冤假错案案件的当事人争先恐后到湖南湘潭大学咨询、聘请陈潮辉律师为他们维权,而且每一份虚假宣传的网帖都配有陈潮辉和他人合影的相片配合网帖内容,图文并茂更加证明网贴为陈潮辉本人所发。

  其次,网帖中有陈潮辉自己的简历,简历只有自己知道,所以网帖应为陈潮辉所发,陈潮辉的虚假宣传从2013年到2018年,在长达5年的时间中,没有人会愚蠢到为一个毫无相干的人作虚假宣传。陈潮辉否认网帖不是自己所发,是有违常规的,如果陈潮辉正常会追究道德败坏、良心泯灭、毫无人性在网上虚假宣传的卑鄙小人。陈潮辉也会主动要求网站删帖甚至追究发帖人的造谣责任,陈潮辉还会主动向司法局澄清情况并要求处理发帖人。为什么陈潮辉没有这样做,因为网贴是陈潮辉所发的,现在被投诉就撒泼耍赖否认事实,证明陈潮辉是一个没有职业道德、不尊重法律、心术不正、一心想通过虚假宣传达到骗律师费目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陈潮辉担任律师的案例共有30多宗,只有两、三宗胜诉,其余全部败诉,何来的全国著名大律师 ?还恬不知耻在虚假宣传的网帖中配上自己的照片。陈潮辉无法解释清楚网帖和相片配合出现是谁所为,就足以证明网帖为陈潮辉所发,就算陈潮辉如何百般抵赖都无法否认网帖为陈潮辉所发的事实。

  再次,投诉人在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月1日分别向陈潮辉发短信质问他在网上虚假宣传的事,陈潮辉吓得不敢做任何回应做贼心虚只能默认。

  最后,对陈潮辉答辩回应,1。第2点,申请人诬陷珠海市律协等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存在发帖诽谤陈潮辉。2。申请人在网上发布大量网文诽谤陈潮辉。3。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罪。4。陈潮辉两次在湘潭起诉申请人名誉侵权等作回应1。申请人没有说珠海市律师协会等工作人员存在诽谤陈潮辉的事,这完全是陈潮辉初中低水平的曲解,陈潮辉应回炉再造再出来献丑,免得丢人显眼。2。陈潮辉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网上诽谤牠的证据,陈潮辉只不过在网上看到有揭发牠的网贴就气得发疯胡乱咬人,神经质地将责任推到申请人身上。3。如果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自称全国著名大律师的陈潮辉居然愚蠢到不懂向公安机关报案?4。陈潮辉真正四次在湘潭起诉申请人,一次撤诉,两次重复起诉,申请人将重复起诉的两次答辩状在网上发表,将陈潮辉神经质地胡乱咬人,申请人有理有据全方位多角度引用法律将陈潮辉胡搅蛮缠批驳得体无完肤,第一次的重复起诉于去年9月7号开庭,到现在都未出判决。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如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第四十三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陈潮辉以上行为同时违反了《律师法》如下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综上所述,珠海市司法局作出的2018年12月17日珠司律【2018】第27号答复书是错误的,请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广东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