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转业军人23年回迁安置房屋缘何至今不能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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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社会里,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官断10条路。冤死不告状!可在当代法治健全的中国,仍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乱象辽宁转业军人杨文江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房产不受侵占,23年上访路非但没有讨回属于自己的房产,还被三级法院17次下发法律裁判文书,如今却陷入告诉无门境地。
起因:回迁房屋起风波
1964年冬,19岁的杨文江离开山东招远老家,追随部队来到山东长岛的要塞区,成为一名解放军战士。1969年在部队转业,之后,杨文江被安置在沈阳一家工厂上班。天有不测风云, 1992年,杨文江居住沈阳大西附近的平房被沈阳市政府拆迁。1995年8月沈阳市自来水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开发公司)发放钥匙将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34-3号632室安置给杨文江入住。1996年3月自来水房屋开发公司给三十余户统一发放《回迁准住通知书》。过后杨文江嫌这间房子窗外是公共走廊,想找自来水开发公司调换无果。1997年5月,杨文江欲入住时,发现自己房子被对门邻居王君球和王秀芳夫妇强占。之后,杨文江上访沈阳市房产局,房产局对杨文江作出书面答复,“可持准住单到法院起诉非法侵占户王君球、王秀芳腾房”。
诉讼:判令被告给腾房
2007年4月5日杨文江到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皇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王君球和王秀芳夫妇告上法庭,自来水开发公司列为第三人。
2007年5月28日,皇姑区法院作出(2007)沈皇民二房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拆迁引发的房产纠纷,第三人1996年3月将632房交给原告,但被告于1995年10月27日(凭身份证交的取暖费,跨年按全年交费)办理了取暖费,11月就居住,而自来水开发公司1996年3月分给原告的“回迁房准住通知书 ”。“占”在先,“分”在后。对第三人提出的“分”先,“占”在后陈述不予支持。驳回杨文江诉讼请求。
杨文江认为,一审法院不应以1996年3月发放准住单为准,而应以1995年8月实际分房安置为准。杨文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庭审时,王秀芳庭审自认分了一间,后来又占了一间,但占的不是杨文江而是开发公司的(有庭审笔录记载),据此,二审法院示明,应由产权人自来水房屋开发公司做原告起诉,2007年8月2日,杨文江才撤回上诉。
2007年8月16日,自来水开发公司将侵权人王君球和王秀芳夫妇告上法庭,将杨文江列为第三人。
2007年9月28日,皇姑区法院作出(2007)沈皇民二房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房屋争议所有者,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二被告虽然于1995年交纳取暖费,但仅凭此不能作为其占有该房的合法依据。判令二被告在十日内将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34 3号632室腾空。完好交付给原告沈阳市自来水开发公司。二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震惊:中院枉裁生闹剧
2007年12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市中院)作出(2007)沈民(2)房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王君球、王秀芳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拆迁安置的法律关系,其占用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34 3号631室和632室房屋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拆迁关系所为,开发公司至今没有为二被告开具准住通知。一审法院责令二被告藤出632室不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沈阳市自来水开发公司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沈阳市中院终审判决提出申诉。
2008年5月12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08)沈中立民监字第31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让杨文江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自己持有开发公司出具的回迁房准住通知和沈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出具的《商品房准住通知》,却不能正常入住?二被告至今也没有获得任何入住合法凭证,只是撬开他人窗户非法强行霸占多年不动。二被告强词夺理认为与开发公司有所谓纠纷理由是,1992年二被告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为28。1平方米,居住面积为21。9平方米。按照沈政发(1988)24号文件的调整范围,二被告只能享受安置面积不超过47平方米。实际上二被告回迁安置面积为86。5平方米。不是开发公司欠二被告拆迁款,而是二被告欠开发公增加面积款2万余元。即便二被告与开发公司存在纠纷。那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该侵犯案外人合法财产。于是,杨文江开始走上了一条“马拉松”式上访路。
2008年7月,正赶上北京准备开奥运会,沈阳中院副院长安锦荣在北京办事处亲自接待了上访的杨文江,当时承诺,让杨文江回去,让中院审监立案二庭张海洋给写起诉状,不收诉讼费,将自来水开发公司和杨文江做为共同原告,她对杨文江承诺如果打不赢官司,法院给他买房子。7月28日,皇姑区法院受理此案。
监督:代表联名提建议
2008年8月16日,时任沈阳市人大代表奚洪国接待了杨文江,了解所有案卷情况后,奚代表联名6位代表给时任沈阳中院丁仁恕院长提建议。
2008年12月2日,皇姑区法院作出(2008)沈皇民二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提出争议房屋的所有人并非原告,二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属于重复起诉驳回二原告起诉。沈阳市自来水开发公司和杨文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0年2月8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08)沈中民二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的纠纷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拆迁与被拆迁引发的,争议房是自来水开发公司从他人处购买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对权属不应当有争议。不存在物权确认问题,故原审法院确定的物权确认纠纷欠妥。自来水开发公司以自己的房屋被王君球、王秀芳抢占房屋的行为,侵占了房屋使用权,是侵权之诉。侵权之诉是必须有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发生和行为的违法性。但本案中二被告抢占房屋是由于自己的房屋被拆迁后没有得到合理安置产生纠纷,故本案实质上是回迁安置纠纷而并非物权确认或房屋使用权纠纷,本案应定性为回迁安置纠纷。无论是物权确认,房屋使用权或回迁安置纠纷,均不影响对本案程序审查。二原告主体不适格再次被驳回。
沈阳市中院作出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荒诞判决让杨文江陷入困境,这是安副院长亲自精心安排的“旋转门”累诉怪圈。毋庸置疑,暴露出安副院长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杨文江内心就像打了五味瓶,不知是啥滋味!自己拿着合法的准住单和钥匙,在自家房门进入得不到合法保护,二被告撬开杨文江房屋非法进入,沈阳市中级法院时任安锦荣副院长以“不妥”为由给其披上合法外衣。杨文江无论如何也无法理解,更无法接受。
2010年3月4日,时任院长卞富学发现皇姑区法院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7)沈皇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并作出(2010)沈立民监字第2号再审裁定书。
2011年10月13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10)沈中民提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撤销皇姑区法院作出(2007)沈皇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发回皇姑区法院重审。
2012年3月6日,皇姑区法院作出(2012)皇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第三人虽于1996年将本案争议房屋分配给原告,并为其开具了《回迁准住通知》。但在原告准备入住时,该房屋已被二被告占住。故原告并未实际取得该房屋,也未取得房屋的物权,其要求二被告腾房,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起诉。杨文江认为法院在画蛇添足,他认为法院为啥不审小偷是盗窃的违法行为,却总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没完没了地审理丢东西的失主钱是哪来的?简直是颠倒黑白,杨文江不服重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2年9月3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12)沈中民再终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6月21日,皇姑区法院作出(2012)皇民二初字第176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自来水开发公司诉被告王君球、王秀芳起诉。
2012年7月31日,在辽宁省高级法院指导下,沈阳自来水开发公司再次将被告王君球、王秀芳告上法庭。12月20日,庭审中,被告王秀芳当庭就大言不惭地说:“我一个老太太这么多年从未请律师,我花大价钱找的市法院大法官,谁敢判我腾房,我都给你们抖落出来”。2013年1月16日,皇姑区法院作出(2012)皇民二初字第2015号民事裁定书。又驳回原告自来水开发公司起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3年4月15日,沈阳市中院作出(1013)沈中民二终字第0080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从本案争议的事实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就回迁安置产生的纠纷。无论依据当时的动迁政策,被拆迁单位、被动迁户与建设、动迁单位、被动迁户职工等,如协商不成时,由所在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调解,调解不成均可申请房地产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15日之内到法院起诉。依据现有法释(2005)9号的批复(应适用即时法律,不适用现行法律。即应适用法复199612号),本案均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来水开发公司不服沈阳中院二审裁定,向辽宁省高级法院进行申诉。
2013年11月4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沈阳自来水开发公司再审申请。
再审:高院指导纠错案
沈阳市自来水开发公司不服沈阳市中院200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07)沈民(2)房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和2008年5月12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08)沈中立民监字第31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诉。
2014年6月2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2014)辽立二民监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沈阳市中院作出的(2007)沈民(2)房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指令沈阳市中院再审。
2014年12月1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14)沈中审民终再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07)沈民(2)房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2015年杨文江和自来水开发公司到沈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结果被驳回。2015年10月,杨文江第二次找到时任沈阳市人大代表奚洪国,奚代表再一次联名6位人大代表给时任沈阳市中院卞富学提出建议。最后沈阳市中院副院长孔岩和审监庭庭长吴波给奚代表答复是,“占”在先,“分”在后。
就在杨文江被法院如“过山车”般的戏耍四圈后,好消息传来,皇姑区法院原一芃庭长将其对沈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二位主管领导的3张询问笔录交给了杨文江,笔录已查明全部事实,沈阳中院却不敢面对,据此,杨文江看到了盼望已久的一缕阳光!
中央:扫黑除恶进行时
这起非常普通的房产侵权纠纷案,杨文江经历了长达23年的维权路,沈阳中院换了三届院长,可还是没有依法得到公正的裁判,仍在做违法强占者的“保护伞”,据知情人透露,安锦荣副院长在法院时,认了四个干儿子和四个干女儿。虽然安锦荣于2009年调沈阳市公安局任副书记。可她在沈阳市中院还是根深蒂固。
在封建社会里,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官断10条路。冤死不告状!可在当代法治健全的中国,仍然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乱象辽宁转业军人杨文江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房产不受侵占,23年上访路非但没有讨回属于自己的房产,还被三级法院17次下发法律裁判文书,如今却陷入告诉无门境地。
起因:回迁房屋起风波
1964年冬,19岁的杨文江离开山东招远老家,追随部队来到山东长岛的要塞区,成为一名解放军战士。1969年在部队转业,之后,杨文江被安置在沈阳一家工厂上班。天有不测风云, 1992年,杨文江居住沈阳大西附近的平房被沈阳市政府拆迁。1995年8月沈阳市自来水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开发公司)发放钥匙将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34-3号632室安置给杨文江入住。1996年3月自来水房屋开发公司给三十余户统一发放《回迁准住通知书》。过后杨文江嫌这间房子窗外是公共走廊,想找自来水开发公司调换无果。1997年5月,杨文江欲入住时,发现自己房子被对门邻居王君球和王秀芳夫妇强占。之后,杨文江上访沈阳市房产局,房产局对杨文江作出书面答复,“可持准住单到法院起诉非法侵占户王君球、王秀芳腾房”。
诉讼:判令被告给腾房
2007年4月5日杨文江到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皇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王君球和王秀芳夫妇告上法庭,自来水开发公司列为第三人。
2007年5月28日,皇姑区法院作出(2007)沈皇民二房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拆迁引发的房产纠纷,第三人1996年3月将632房交给原告,但被告于1995年10月27日(凭身份证交的取暖费,跨年按全年交费)办理了取暖费,11月就居住,而自来水开发公司1996年3月分给原告的“回迁房准住通知书 ”。“占”在先,“分”在后。对第三人提出的“分”先,“占”在后陈述不予支持。驳回杨文江诉讼请求。
杨文江认为,一审法院不应以1996年3月发放准住单为准,而应以1995年8月实际分房安置为准。杨文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庭审时,王秀芳庭审自认分了一间,后来又占了一间,但占的不是杨文江而是开发公司的(有庭审笔录记载),据此,二审法院示明,应由产权人自来水房屋开发公司做原告起诉,2007年8月2日,杨文江才撤回上诉。
2007年8月16日,自来水开发公司将侵权人王君球和王秀芳夫妇告上法庭,将杨文江列为第三人。
2007年9月28日,皇姑区法院作出(2007)沈皇民二房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房屋争议所有者,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二被告虽然于1995年交纳取暖费,但仅凭此不能作为其占有该房的合法依据。判令二被告在十日内将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34 3号632室腾空。完好交付给原告沈阳市自来水开发公司。二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震惊:中院枉裁生闹剧
2007年12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市中院)作出(2007)沈民(2)房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王君球、王秀芳与开发公司之间存在拆迁安置的法律关系,其占用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34 3号631室和632室房屋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拆迁关系所为,开发公司至今没有为二被告开具准住通知。一审法院责令二被告藤出632室不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沈阳市自来水开发公司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沈阳市中院终审判决提出申诉。
2008年5月12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08)沈中立民监字第31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让杨文江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自己持有开发公司出具的回迁房准住通知和沈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出具的《商品房准住通知》,却不能正常入住?二被告至今也没有获得任何入住合法凭证,只是撬开他人窗户非法强行霸占多年不动。二被告强词夺理认为与开发公司有所谓纠纷理由是,1992年二被告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为28。1平方米,居住面积为21。9平方米。按照沈政发(1988)24号文件的调整范围,二被告只能享受安置面积不超过47平方米。实际上二被告回迁安置面积为86。5平方米。不是开发公司欠二被告拆迁款,而是二被告欠开发公增加面积款2万余元。即便二被告与开发公司存在纠纷。那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该侵犯案外人合法财产。于是,杨文江开始走上了一条“马拉松”式上访路。
2008年7月,正赶上北京准备开奥运会,沈阳中院副院长安锦荣在北京办事处亲自接待了上访的杨文江,当时承诺,让杨文江回去,让中院审监立案二庭张海洋给写起诉状,不收诉讼费,将自来水开发公司和杨文江做为共同原告,她对杨文江承诺如果打不赢官司,法院给他买房子。7月28日,皇姑区法院受理此案。
监督:代表联名提建议
2008年8月16日,时任沈阳市人大代表奚洪国接待了杨文江,了解所有案卷情况后,奚代表联名6位代表给时任沈阳中院丁仁恕院长提建议。
2008年12月2日,皇姑区法院作出(2008)沈皇民二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提出争议房屋的所有人并非原告,二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属于重复起诉驳回二原告起诉。沈阳市自来水开发公司和杨文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0年2月8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08)沈中民二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双方发生的纠纷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拆迁与被拆迁引发的,争议房是自来水开发公司从他人处购买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对权属不应当有争议。不存在物权确认问题,故原审法院确定的物权确认纠纷欠妥。自来水开发公司以自己的房屋被王君球、王秀芳抢占房屋的行为,侵占了房屋使用权,是侵权之诉。侵权之诉是必须有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发生和行为的违法性。但本案中二被告抢占房屋是由于自己的房屋被拆迁后没有得到合理安置产生纠纷,故本案实质上是回迁安置纠纷而并非物权确认或房屋使用权纠纷,本案应定性为回迁安置纠纷。无论是物权确认,房屋使用权或回迁安置纠纷,均不影响对本案程序审查。二原告主体不适格再次被驳回。
沈阳市中院作出的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荒诞判决让杨文江陷入困境,这是安副院长亲自精心安排的“旋转门”累诉怪圈。毋庸置疑,暴露出安副院长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杨文江内心就像打了五味瓶,不知是啥滋味!自己拿着合法的准住单和钥匙,在自家房门进入得不到合法保护,二被告撬开杨文江房屋非法进入,沈阳市中级法院时任安锦荣副院长以“不妥”为由给其披上合法外衣。杨文江无论如何也无法理解,更无法接受。
2010年3月4日,时任院长卞富学发现皇姑区法院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7)沈皇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并作出(2010)沈立民监字第2号再审裁定书。
2011年10月13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10)沈中民提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撤销皇姑区法院作出(2007)沈皇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发回皇姑区法院重审。
2012年3月6日,皇姑区法院作出(2012)皇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第三人虽于1996年将本案争议房屋分配给原告,并为其开具了《回迁准住通知》。但在原告准备入住时,该房屋已被二被告占住。故原告并未实际取得该房屋,也未取得房屋的物权,其要求二被告腾房,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起诉。杨文江认为法院在画蛇添足,他认为法院为啥不审小偷是盗窃的违法行为,却总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没完没了地审理丢东西的失主钱是哪来的?简直是颠倒黑白,杨文江不服重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2年9月3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12)沈中民再终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6月21日,皇姑区法院作出(2012)皇民二初字第176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自来水开发公司诉被告王君球、王秀芳起诉。
2012年7月31日,在辽宁省高级法院指导下,沈阳自来水开发公司再次将被告王君球、王秀芳告上法庭。12月20日,庭审中,被告王秀芳当庭就大言不惭地说:“我一个老太太这么多年从未请律师,我花大价钱找的市法院大法官,谁敢判我腾房,我都给你们抖落出来”。2013年1月16日,皇姑区法院作出(2012)皇民二初字第2015号民事裁定书。又驳回原告自来水开发公司起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3年4月15日,沈阳市中院作出(1013)沈中民二终字第0080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从本案争议的事实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就回迁安置产生的纠纷。无论依据当时的动迁政策,被拆迁单位、被动迁户与建设、动迁单位、被动迁户职工等,如协商不成时,由所在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调解,调解不成均可申请房地产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15日之内到法院起诉。依据现有法释(2005)9号的批复(应适用即时法律,不适用现行法律。即应适用法复199612号),本案均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来水开发公司不服沈阳中院二审裁定,向辽宁省高级法院进行申诉。
2013年11月4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沈阳自来水开发公司再审申请。
再审:高院指导纠错案
沈阳市自来水开发公司不服沈阳市中院200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07)沈民(2)房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和2008年5月12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08)沈中立民监字第31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诉。
2014年6月2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2014)辽立二民监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沈阳市中院作出的(2007)沈民(2)房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确有错误,指令沈阳市中院再审。
2014年12月1日,沈阳市中院作出(2014)沈中审民终再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07)沈民(2)房终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2015年杨文江和自来水开发公司到沈阳市检察院申请抗诉,结果被驳回。2015年10月,杨文江第二次找到时任沈阳市人大代表奚洪国,奚代表再一次联名6位人大代表给时任沈阳市中院卞富学提出建议。最后沈阳市中院副院长孔岩和审监庭庭长吴波给奚代表答复是,“占”在先,“分”在后。
就在杨文江被法院如“过山车”般的戏耍四圈后,好消息传来,皇姑区法院原一芃庭长将其对沈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二位主管领导的3张询问笔录交给了杨文江,笔录已查明全部事实,沈阳中院却不敢面对,据此,杨文江看到了盼望已久的一缕阳光!
中央:扫黑除恶进行时
这起非常普通的房产侵权纠纷案,杨文江经历了长达23年的维权路,沈阳中院换了三届院长,可还是没有依法得到公正的裁判,仍在做违法强占者的“保护伞”,据知情人透露,安锦荣副院长在法院时,认了四个干儿子和四个干女儿。虽然安锦荣于2009年调沈阳市公安局任副书记。可她在沈阳市中院还是根深蒂固。
国无法,天无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桩人为炮制出来的“鸠”占“鹊”巢”案在全国尚属首例,在司法界也实属罕见。该案何时才能得以昭雪?杨文江何时才能讨回属于自己合法的房屋?希望中央和省市政法部门领导给予关注!
杨文江联系电话:13066688806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