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央纪委监委、政法委、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各位领导:
  你们好!控告人:刘克钰,女,籍贯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龙潭坪村一组,现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296号,身份证号:420528196603031869,联系电话 :13032718993 。
  因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人民政府原重点项目办公室副主任、青龙重晶石矿法人陈晓熔勾结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使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征占我家山林土地17。6亩有余,用于非法采矿,使用火工爆破致使我家房体开裂,指使手下黑恶人员制造了我家两死一伤凶案。在县政府、国土及公检法的包庇纵容下,主犯陈晓熔至今逍遥法外,手下黑恶人员也未得到依法严惩,故恳请监管,事实概诉如下:
  2006年,陈晓熔只身来我家,说政府开矿需要征用我家山林土地,被我家人婉拒。次年,陈晓熔又多次来我家协商开矿征地事宜,在一次次协商无果下,陈晓熔将弟弟(刘克满)带走,胁迫弟弟与其签订了协议,陈晓熔仅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征手我家17。6亩山林土地(注:2018年冬11月5日,长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信访书面答复,确认陈晓熔占(征)地违法,但是该局却拒绝查处陈的违法行为,至于移送司法部门依法严惩更是无从谈起)。
  2008年,陈晓熔经营的重晶石矿使用火工采矿,爆破导致我家房屋墙体开裂,蓄水池基础塌陷,造成泉水断绝,全家只能依靠雨水供给,严重影响我家的生存生活。鉴于此,我弟弟和爸妈就房屋开裂等问题请求陈晓熔给个说法,反而遭到陈的威胁恐吓,陈说:“我养活上面11家,你们不要和我对着干,否则,迟早要你家有地无人种,有房无人住。”
  2010年3月份,弟弟在外出打工时遭到几个不明身份人员的绑架殴打,被警告放乖点。5月初,弟弟徒弟的爸爸突然打来电话,说弟弟在本县津洋口镇高山搬迁项目作业时从楼上掉下,情况危急,当我赶到医院时,弟弟早已停止呼吸。然而,在医院里,我和家人却听到有关120救护车急救却跑错了方向(后来,母亲被害也发生与弟弟急救相同情况),救护本来是争分夺秒的事,如此的急救方式也不得不让我和家人对弟弟的突然死亡原因和事发现场人为的破坏产生质疑。于是,父母就陈晓熔非法征地、房屋开裂和弟弟被害等问题多次向镇县两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反映,都被推诿敷衍。
  2015年6月,由于父母亲的多次反映,陈晓熔竟指使手下刘志光等人设计下圈套,对无辜的父亲(张玉凡)实施殴打,经伤情鉴定已构成轻伤,后经我多次赴省进京上访,长阳县公安局才在2019年3月份予以刑事立案,以故意伤害罪刘志光被判一缓二)。
  2017年5月份,都镇湾镇人民政府一位张副镇长代表政府出面与我家协商,陈晓熔每运输一车矿石给我家补偿100元人民币。然而,未想到这是他们共同预谋已久设计好的圈套。
  2017年7月26日,母亲(刘定春)被陈晓熔手下李亮用大货车杀害(当日,母亲的身份证和收取的补偿费也不知去向,家里平时存放的钥匙也被搁置在家里别的地方,母亲存放钥匙的行为在我和父亲的记忆里从未有过)。
  8月11日,长阳县交警大队给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日,长阳县公安局给出立案决定书,未出具权利义务告知书、尸检通知书、尸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八明,侦查机关应当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9月28日长阳县人民检察院通知我家,说以向长阳县人民法院起公诉,但拒绝公开母亲的尸检报告和鉴定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10月9日长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尸检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却未经过庭审质证,一审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二判处李亮刑罚,后又以笔误,依据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李亮判一缓二,陈晓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月6日,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阳法院和宜昌中院反而以公诉案件,我无权对刑事附带民事提起上诉,拒绝接收诉状。无奈之下,只能按照长阳法院和宜昌中院法官的要求,我从新请人书写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并得到立案受理。2018年2月9日,中院未开庭审理,但中院法官又给出奇葩的理由,“做为女儿你刘克钰无权上诉,更无权过问母亲的后事,只有儿媳才有上诉权(有录音做证)。”
  4月25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在二审裁定书上我看到做为中院采信使用的证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赫然在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018年5月初,我不服母亲死亡原因,赴省进京向相关部门反映母亲死因不明,被人蓄意谋杀,历时3月有余。9月份,我向长阳县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母亲尸检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便于了解母亲死因,方便维权。遗憾的是长阳县公安局给出书面答复,认为:此尸检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不属于公安机关信息公开内容,拒绝信息公开。
  2019年4月2日,长阳县政府、公安机关强行将母亲安葬,其目的不言而喻,就是毁灭证据,掩盖母亲死亡真相。母亲被害,做为被害人唯一的女儿,至始至终我都未见到证明母亲死亡原因的尸检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综上,陈晓熔之所以敢违反法律规定征用土地用于非法采矿,13年之久毫发无损,离不开当地政府、国土的支持与默许,故意指使手下黑恶人员制造我家两死一伤命案,更是离不开当地公、检、法的包庇纵容。
  故我百无选择,只能恳请中央相关部门领导监管,恳请媒体、法律学者、网友及社会有识之士伸出援助之手予以帮助,转发爆光陈晓熔等黑恶人员的违法犯罪,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以还被害人以公道,还家属以公平,为社会消除祸害,为建设法治中国予以有序推进。
  控告人:刘克钰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