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 姓 声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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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人邱学良,男,身份证号:510111195110204299,电话:13881948497。
应不服龚桂莲法官审理的09高新行初23号(文书)及二审和川行监66号以及最高院信访接待77号法官口头驳回等。
博人请求各级法官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对不动产时效的规定审判案件。
一、成府土发(1992)127号文件,是(08武行初13号)案件被告武侯区国土局庭审时提交的证据,博人农权房所在土地系武侯区政府征地并应负博人不动产宅权房赔付安置责任。博人取得时间是08年10月23日,此证明博人是在此时才知道准确的土地征地单位,赔偿主体是成都武侯区政府(见法院加了红印的127号文件)。
二、博人获依据第二天08年10月24日进行诉求农权房安置(见行政诉求文书)。
三、09高新行初23号庭审时政府一再声明没有参与该宗地征地拆迁,对博人不动产权宅房征地拆迁拆除的赔偿安置从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见依据09高新行初23号庭审笔录)。
四、用地单位坚称,武侯区政府是拆迁主体,用地单位没有参与征地拆迁,支付征地款项是另外一回事(见依据12月3日庭审笔录)。
五、(96。3。15借款协议复印件)是博人在诉肖家河村村委书记黄治河,由政府回复给博人的,回执人政府叶平(见06年10月10日)诉告内容,就06武民初373号案审理中村书记黄治河否认了该96。3。15借款协议(见依据06武民初373号文书及庭审笔录)。
六、博人认定96。3。15借款协议复印件是通过技术处理多次组合复印而成。
2009年7月2日博人在法庭上又重见(技术处理的96。3。15借款协议复印件)由政府向博人质证。为此博人请求政府持原件质证鉴定真伪,结果到今博人没见到原件质证鉴定真伪(见请求鉴2009年7月4日司法鉴定申请书)。
七、川明鉴2009文鉴1021号于2009年12月3日庭上出示时,博人没见到该原件96。3。15借款协议,为此没见到原件质证,对该鉴定博人不服(见请求证据2009年7月4日司法鉴定申请书)。
八、2010年1月21日博人代理律师将96。3。15借款协议复印件交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不能认定96。3。15乙方署名源自博人书写(见西南政法大学笔迹鉴定专家意见书)。
综上所述事实依据,对法官龚桂莲出具的文书,博人不服驳回,更不服法官龚桂莲主动代替区政府叙说博人96年11月知道区政府施政作出对博人拆除农权房赔付安置告知的无据事实,因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武侯区政府)庭上坚称没对博人不动产拆除和赔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施政具体行政行为没作出,从何开始计算时效,要等到具体施政行为作出,才能计算博人的诉求时效。
就龚桂莲等法官颠倒黑白的驳回诉求,博人不服。为此请求维护百姓的合法声音,让微博社区百姓声音传达给党中央、国务院,让社会和谐,党和国家不要将博客逼向走过激的行为去维护正当的权利。
博人:邱学良
2011年12月17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