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南阳市县两级法官滥用职权歪曲法律规定残酷迫害合法公民代理人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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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阳市县两级法官滥用职权歪曲法律规定
残酷迫害合法公民代理人的控告
控告人:龚中林,男,汉族,身份证上是生于1948年12月22日(我实际1946年12月22日出生,现年73岁),大学文化,退休工程师。电话:18939212983
被控告人:
1、庞景玉,男,中共党员,大学文化,任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是省管副厅级干部。(其涉嫌的以下犯罪线索已另案控告。)
2、何志,男,中共党员,任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院长。
3、赵永林,男,中共党员,任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控告请求:
1,依据党纪、政纪规定根据所控告事实,对被控告人给予党政纪严肃问责。
2、依据刑法之规定根据所控告事实,对以上被控告人給予严惩。
3、责令撤销桐柏县法院2017 10 09日作出(2017)豫1330民初1942号司法拘留、罚款决定书;撤销南阳市中院2017 10 17日作出(2017)豫13司惩复1号复议决定书。
4、依法赔偿控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名誉侵权、精神损失及因此案引起的上访控告等的各项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被控告人触犯破坏法律实施罪:
2017年10月9日控告人(以下简称:我)根据民诉法第58条第三项以及民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在开庭前受同事丈夫符xx的委托代理其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我依法向法庭递交了本人身份证件;当事人符xx所在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推荐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当事人属于该单位的证明材料,控告人的代理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法庭看了我提交的手续后明知故犯说我不符合代理条件,不是本单位职工,不能代理。剥夺了我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并违法犯罪非法对我实施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3万元的双重重罚。我不服依法申请到南阳中级法院,意想得到公平正义的解决,又被庞景玉违法犯罪利用特权非法予以维持,使我这个73岁守法知识老人从此又走上艰辛维权上访之路。
二、被控告人触犯滥用职权罪:
我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提出法律规定单位推荐代理人是公民,并没有规定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并拿出民诉法解释,法官看后仍说我不符合条件,我说你只要拿出我不符合条件的法律规定我立马走人。我坐在代理席没有动,静等他们拿出法律规定,他们迟迟拿不出来。这时庭长赵永林不知怎样给院长汇报的,说院长也是这个意见,我就说是权大还是法大。竟惹怒了习惯以权压法的老虎屁股摸不得的赵永林庭长大人,因未按他的旨意退出代理席,10:16左右就叫来法警,法警来后我也不愿事态扩大提出可以退出代理席,赵永林却恶狠狠的说现在退出也晚了。然后以所谓的故意扰乱法庭秩序莫须有的罪名给我非法戴上械具手铐亲自送至桐柏县拘留所,对一个七十三岁无辜的知识老人狠下毒手施行顶级最重的拘留15天、罚款3万元的重罚。桐柏法院行为违反了民诉法第111条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也违反了民诉法解释第184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的规定;又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16条数过并罚的原则“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规定;更违反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规定,我一个实际73岁的知识老人静坐在法庭代理席位置上没动,我理直气壮没有违法,因此没有必要也根本不会出现上述情况。桐柏法院对控告人连续适用拘留、罚款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注:法庭的监控录像可证实我没有任何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且同时可证明并没有宣布开庭)。
其一,事发时没有进入开庭程序,没有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前辩解不等于扰乱法庭秩序,庭外行为不受法庭纪律的约束。其二,被控告人诬陷我耽误了开庭时间两个多小时,实际除了正常准备开庭时间外最多静等他们拿法律规定只有半小时左右,也是因为法官迟迟拿不出法律规定所造成的,不是我的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是违反法庭纪律,根据《法庭规则》第19条规定对拒不退出法庭的也只能先警告后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而不是一下子按照《法庭规则》第20条对严重行为的拘留罚款最重处罚把人一棍子打死。
三、被控告人触犯枉法裁判罪 ;
桐柏县法院违法犯罪对我诬陷,又在没有任何违法事实和证据证明之下,强行对我司法拘留15日、罚款3万元纯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控告人不服桐柏法院的处罚,申请南阳市中院复议,复议决定书却称:“龚中林欲以公民身份代理桐柏县桐柏山农机厂参加民事诉讼,但其并非该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举出那一条法律规定单位推荐的公民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复议决定书又称:“其虽提交了了《诉讼代理人推荐书》,但该推荐书是作为委托人的桐柏县桐柏山农机厂自己所出具,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样没有举出这个行为违反了那一条法律规定?这种只用大帽子压人没有实际内容的决定不能服人!难道单位不能为自己的员工出具推荐书吗?单位推荐公民代理的法定权利可以随意剥夺吗?南阳市中院的复议决定书同样没有拿出我不符合代理条件的法律规定。南阳中院明知控告人没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却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豪无理由维持拘留15天的决定,只是把罚款3万元改为5000元。同样违反了民诉法111条规定。也违反了民诉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更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第十六条数过并罚的原则。(以上事实有桐柏县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及南阳中院复议决定书和我被法警带走时的照片等附后为证)。
四、被控告人何志、庞景玉触犯包庇罪 ;
何志、庞景玉各自身为院长,又做过政策研究工作又是专业法律学者,明知我的行为符合单位推荐公民代理人的法律规定,为了包庇其下属赵永林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发后根本不调查当事人当时情况,仅凭赵永林一面之词,就对当事人签批进行双重处罚,违反了只有查清事实后才能处理的法律基本原则。而中院庞景玉更为可恶完全丧失天良、失去院长职责、不做任何调查研究、偏听偏信违法犯罪非法予以维持。
五、被控告人触犯报复陷害罪 :
2000年控告人因给桐柏县吴城碱矿担保售碱一案,桐柏法院明知原告他人不具备诉讼的主题资格,却枉法裁判判决原告胜诉,给控告人逼到上访之路,历经四年五次审判,终于在2004年南阳中院再审纠正了错案,因此市县法院对我恨之入骨,给我扣上老上访户这个“光荣”的大帽。由于在四年上访期间学会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一些亲朋好友遇到法律难题就来咨询解决办法,我根据他们实际问题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走法律程序(如和社区书记徐xx等一道做王x的工作),学法普法本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在促进法制社会的进步做贡献理应受到称赞,可是对善于特权的司法腐败官员来说认为是跟他们过不去,他们最怕老百姓懂法知法,就对控告人疯狂的陷害报复;再者控告人给亲朋好友(如给王x和陈x等)依法代理的案件,不同程度触及了他们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们个别特权者的利益 ,因此他们对我寻机打击报复蓄意已久。
控告人1966年高中毕业后回乡从事农业十余年,高考恢复后考上师专,从事化学教学6年,1987年被桐柏县引进后改行从事化工生产,2003年申请退休后利用学到的法律知识为亲朋好友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三级法院出庭几十次,基本都解决了纷争,化解了社会矛盾,没有一个法庭说我不符合代理条件,唯有这些懂法不执法、毫无人性、滥用职权心毒手辣成天光想整人于死地的以上被控告人对我打击报复予以构陷。同时,我深知这些年为了人间正义,为了维护亲朋好友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程度不同案件上触及了以上被控告人或其特定人的非法利益、也减少了他们与律师的不正当交往机会,或者断送了他们的受贿财路,故此对我迫害。正是这些人在破坏党的声誉,以权代法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制造多起冤假错案和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和危害,因此每年政府付出巨大的人力和财力予以维稳。控告人一辈子遵纪守法、清清白白、兢兢业业为党和穷苦百姓服务,却在满头白发的晚年为维护法律的尊严遭到司法腐败分子的残酷迫害。
控告人: 龚中林
2018年1月16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8-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