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全国扫黑除恶进入攻坚阶段,随着扫黑险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一批批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相继被打掉。

  作为一般的黑恶势力很容易被发现,也容易被打掉。而隐藏在公、检、法体系内部的黑恶势力却很难被发现,即使发现也很难受到惩处。

  而牡丹江的黑与恶就隐藏在牡丹江市公检法体系内部,他们打着执法的幌子,行着黑恶的事实。

  2019年4月1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原巡视员闫子忠(曾任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兼副市长)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0月10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并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闫子忠虽然被查处,可他的余党,仍然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其中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对曹鹏刚,以及曹鹏刚经营的民营企业鹏华石化有限公司进行迫害,就是一个极具特色的典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2年9月2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原巡视员闫子忠(时任牡丹江市公安局长)指使牡丹江市治安支队闯入宁安鹏华石化所有加油站及办公室,在未出具任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就进行搜查。将帐簿和十几万元现钱抄走,并将老板曹鹏刚夫妻及员工全部刑事拘留。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但曹鹏刚几人均被超期羁押至40多天,直至曹家交上所谓的320万元罚款才放人(但案卷移入法院后才发现:所有上述这些行为均没有任何手续。更令人费解的是:卷宗上显示的立案时间却是2013年7月15日,有沈正雪律师复印卷宗为证。)

  牡丹江市公安局对曹鹏刚等人刑事拘留的理由是鹏华石化销售的汽油没有加入乙醇。而石油加入乙醇属于黑龙江省地方政策,不是法律,但被黑龙江省公安厅原巡视员闫子忠(曾任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强行篡改,逼迫曹家交300万元才放人,可见其身为高级警务人员却无视法律到什么程度。

  曹家因为已经被超期刑事拘留,迫不得已交了这笔钱,分别打入牡丹江市公安局干警个人帐户(其中干警宋连伟农村信用社100万元,干警刘斌牡丹江市光华街哈尔滨银行帐户200万元)。交款后,牡丹江市公安局才放人,并且只给曹鹏刚一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其余人等均未做任何手续,然而卷宗内却不见曹鹏刚的取保候审手续。

  一年后,黑龙江省公安厅原巡视员闫子忠(时任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将案件移交给了宁安市公安局,宁安市公安局将曹鹏刚的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2014年宁安市公安局局长霍峰(牡丹江人都知道,该人是闫子忠铁杆打手)又将监视居住改回为取保候审,非但迟迟不返还取保金,还暗示曹鹏刚还得交60万元。曹鹏刚虽然明知闫子忠对其案件的定义是违法的,但两年来一直抱着花钱免灾、息事宁人的态度,但这次霍峰的做法迫使曹鹏刚举报他。

  闫子忠得知这一情况后,指使霍峰及宁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长楚跃才将中风住院的曹鹏刚强行抓走,既不顾曹家的央求,也不顾曹鹏刚的死活。做为宁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楚跃才却扬言:“人死我负责”。可见猖狂到了什么程度。

  将曹鹏刚强行抓走后,黑龙江省公安厅原巡视员闫子忠(时任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同时兼任牡丹江市副市长)利用手中的权力指使宁安市检察院对曹鹏刚予以批捕。批捕理由只是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一份证明。但该证明所称提取物是不是曹鹏刚加油站的汽油不得而知,因为鹏华石化没有任何人参与检测;即使是该加油站的汽油,也只是违背地方法规,而不是犯罪。

  鹏华石化的所有进油都是牡丹江炼油厂生产的,如果犯罪,应该是炼油厂犯罪而非经销商吧。而且炼油厂至今仍在生产,但牡丹江市内的加油站却被黑龙江省公安厅原巡视员闫子忠(时任牡丹江市公安局长)指使的爪牙敲诈了若干家。就连省内的外地企业也未能幸免,大庆一家500强企业,飞马公司也被迫关门,2000多名职工下岗失业。做为企业都奈何不得,受害的个人就更没有出路了。

  曹鹏刚的一审律师沈正雪曾与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职工进行过详谈,对方明确承认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不具备汽油抗爆性的技术检测能力,有录音为证。就是这份很有分量的证据却在一审开庭时不允许沈正雪律师出具。这样宁安市人民法院强判曹鹏刚有期徒刑15年。二审时,牡丹江市中院认定曹鹏刚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发回重审。但宁安法院严重超期一年后才重开第二次一审,仍判曹鹏刚15年,又被牡丹江市中院于2017年12月18日撤销。

  一年之后,黑龙江省宁安市检察院改换名目继续对曹鹏刚提起诉讼。2019年2月18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再次一审判决:刑事判决书(2018)黑1084刑初1号判被告曹鹏刚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又判处曹鹏刚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本应终止该案,曹鹏刚的案子有如此的罪大恶极吗?可以不适用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即为终审的司法程序。

  2018年5月2日,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第一句便是:“闫子忠指示时任局长王立滨,对曹鹏刚的加油站油品进行检测。”并且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指出:“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委托检验,并非司法鉴定。”而宁安市检察院和宁安市法院却以此唯一证据,对曹鹏刚做出有罪推论,判处曹鹏刚有期徒刑15年,完全背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以此可以推论,宁安市法院开庭时的行为,以及对曹鹏刚的判决均应受到闫子忠的指示。

  自2014年10月1日到现在,已有5年之多,宁安市法院一次次的枉法判决,已经严重超过终审时限而不放人。现在案件又到了牡丹江市中院,牡丹江市中院8月15日开庭审理,然后休庭,之后又延期3个月,现仍在等待开庭审理。如此拖延时间,明显是要将得过中风的曹鹏刚关死在刑事拘留所内。

  而且从曹鹏刚的代理律师得知:曹鹏刚案件的卷宗显示的立案时间为2013年。请问:2013年立案,2012年对曹鹏刚公司职工刑事拘留、罚款、超期羁押、交保证金等等行为算什么?与绑架勒索有什么区别?并且在卷宗上没有见到2012年的所有这些手续,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安机关集体敲诈勒索?曹鹏刚的案件,牡丹江市公安局适用的是黑龙江省地方规定,请问:地方规定是否可以取代刑法?

  曹鹏刚2014年10月1日被宁安市公安局非法拘禁,现拘押在牡丹江市宁安看守所。法律规定:不管什么案子,羁押不得超过18个月。但曹鹏刚现已羁押5年之多,已严重超期。希望追究法院久审不决和非法拘禁行为。

  公安机关不具备巨额罚款的权力,更何况打入干警私人帐户,这明显是敲诈勒索,有宋连伟及刘斌银行帐号的打款证据,希望追究牡丹江市公安局敲诈勒索行为。

  追究宁安市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张彬渎职犯罪,因为在没有确凿证据或证据不全的情况下对曹鹏刚重复起诉。

  当下已经不存在93号和97号汽油,宁安市检察院张彬仍就以原罪名继续起诉曹鹏刚。至今曹鹏刚已经被羁押5年之多,张彬仍变换名目对曹鹏刚提起诉讼,但实际起诉要件却没有任何改变,身为执法者却践踏法律,涉嫌制造冤案和严重渎职。

  该案案发2012年9月,但在沈正雪律师复印的卷宗中,并未见当年任何相关手续,而且立案时间也被篡改为2013年7月。由于曹鹏刚家属提出疑义,宁安市公安局、宁安市检察院又把立案时间改回2012年9月。但是不论怎么改,都无法圆上他们希望的“合法梦”,这是个死结,而且时间越久,违法和危害的程度就越重。

  党纪国法,他们并没有放在眼里,不过是他们手中的玩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在他们眼中就是权力的工具,并不会对权力形成约束,可见他们无视法律到了什么样的程度。

  另外,宁安市公安局霍峰在黑龙江省公安厅原巡视员闫子忠(时任牡丹江市公安局长)指示下封存了曹鹏刚560吨汽油,价值近千万,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宁安市公安局局长霍峰,治安大队长楚跃才属于抢劫行为。希望将560吨汽油予以返还,并追究霍峰及楚跃才的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均发生在十八大、十九大召开期间,同时也正值全国扫黑除恶的关键时期。他们把党纪国法当成了什么?把人民利益置于何处?

  2019年4月1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原巡视员闫子忠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10月10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并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这使我们看到了希望,希望严惩这个祸国殃民的祸害,还曹鹏刚及被闫子忠迫害过的牡丹江市民公平正义。

  闫子忠虽然被查处,可闫子忠的余党,仍然逍遥法外,还在为非作歹。继续顶风而上,完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执法犯法,肆意妄为,严重玷污了我们党的形象,这是为党抹黑; 极大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了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这是为国添乱。

  希望上级领导看到牡丹江市公检法内部的若干蛀虫,使他们早日得到查处,还牡丹江市民一个晴朗的天。

  联系电话: 丁锋 18697027599
  王田 13796976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