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员郭永保不查、不封、不冻结,不让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传唤、不拘留,拖案、压案,理由是领导说了算(压案10个半月,2015。04。03 2016。02。17,之后案件交给陈局长)。执行局陈局长按拒执罪准备移交公安局,主管黄院长阻止移交,理由是当事人对法律理解有偏差(到底谁对法律理解有偏差?谁偏离了法制轨道?谁在徇私枉法?)。

  二、2015年4月3日申请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员郭永保,请看执行过程:
  (一)、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如下:
  1、被执行人张XX有财产:(1)领取拆迁补偿款250万;(2)大众途安轿车一辆;(3)王家荒回迁楼(位于大众花园)一处;(4)在职职工工资。
  2、被执行人张X有财产:(1)领取拆迁补偿款245万;(2)润达网店两处;(3)兴隆台区住宅一处(位于创新街兴旺社区金盛路54号楼X单元502);(4)美的城住宅一处;(5)润达网点(二、三楼)出租收益。

  判决书5、6页,锁定被执行人领取拆迁补偿款495万。

  
  



  综上,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但逃避执行(张X判决书提供鹤乡小区D区7号楼3单元202为假地址,因为只有两个单元,经查已搬到王家荒回迁楼10号楼。张XX提供的创新街兴旺社区金盛路54号楼X单元502现在正在出售,经查已搬到美的城一期)。张X拒绝在送达书签字,两被执行人拒绝财产报告。依据2015法释16号构成拒执罪。
  (二)、执行过程:执行员徇私枉法理由荒唐、雷人
  1、郭永保:这个案子没转过来我早就知道了。(怎么执行院领导早就有指示)
  、 2、关于产房产:郭永保:盘锦叫张X的太多,查不了。(这个理由好雷人)
  3、关于汽车:郭永保:不在张XX名下。(天天开着上下班,在谁的名下,说出来)
  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郭永保:房子抵押出去了,不能查封。(徇私枉法,可以冻结的)
  5、关于冻结工资:郭永保:人家是财政开支,不能扣的;再说银行里有两张卡,我不知道哪个是工资卡。(徇私枉法,可以都冻结的)
  6、申请人要求依法拘留、传唤被执行人:郭永保:这都领导说的算(原来领导在指挥你徇私枉法不执行)
  7、 张X现住主美的城一期房产不查封;张XX现住王家荒回迁楼不查封。
  8、2016年2月17日,在执行局长办公室。
  (1)、郭永保:执行完了工资,人家还说扣多了,有异议呢。(你倒听人家的话,申请人心急如焚,第一天就能冻结工资,已整一年冻结几分钱,当事人并没有看到执行款;另外人家怎么说你就怎么做,你是被执行人的代言人吗?你让他们申报财产了吗?495万不够生活费吗?出租网点收益你查了吗?举报你徇私枉法冤吗?应该依法冻结他俩全部工资,他们有生活费。)
  (2)、郭永保:人家说495万花没了(一副幸灾乐祸的样子)(他们花没了,你不及时拘留、依法移送公安,你就是渎职;再说没了说明藏匿、转移了,构成拒执罪了。)。
  (3)、郭永保:我只是老百姓,都是领导说的算。(好的,领导安排你徇私枉法不执行,拭目以待看看哪个领导?他为了什么?权钱交易吗?)
  (4)、郭永保:我已经锁定你的证据了。(好像你清醒了,但是你锁错了,你的职责锁定被执行人证据,一年你也没锁着,怎么一下就锁住我了?)
  综上: 郭永保压案10个半月,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不传唤、不拘留、不冻结够拒执罪不移交,拖延时间徇私枉法不执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已构成渎职。
  (三)、2016年2月17日,在执行局长办公室。
  1、陈局长让我写两份材料:
  (1)、执行员郭永保整个执行过程。
  (2)、关于被执行人已够拒执罪的事实、法律依据、相关案例。
  2、2016年2月18日我写好交给陈局长,并于3月1日、3月8日、3月16日、3月23日、3月28日、4月1日、4月7日催办,这期间也与陈局长进行了坦诚的沟通,陈局长说早把相关资料交给黄院长,希望此案早日移交。
  ( 四)、因为黄院长迟迟不予签字不能移交,案件一拖再拖,我终于明白执行员郭永保徇私枉法不执行的原因,也知道郭永保所说的领导决定的领导原来是黄院长。
  2016年4月7日,眼看又要过两个月,这样拖下去也不是办法。我要求见黄院长,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压案不执行。将近17点在大厅见到黄院长简单介绍案情。
  2016年4月8日,我在要求见黄院长,陈局长带我上楼。
  黄院长:你说,还有什么没执行?
  我:张X王家荒回迁楼一处房产、张XX美的城一期一处房产、兴旺社区54号楼X单元502一处房产、润达购物广场两处精品间出租。
  黄院长:一套房产不能执行,也得给人留个窝呀!
  我:你拿出法律依据,据我知道一套房产能冻结。夫妻共同财产能执行。
  黄院长:啊,一套房产是能冻结。夫妻共同财产能执行。
  我:就算郭永保没冻结财产,依法履行职责了,那被执行人有495万以够拒执罪,为什么不移交公安?
  黄院长:民事案件怎么能转为刑事案件?你对法律理解有偏差。另外作为亲属你应该知道钱的去向。
  我:你说哪一条不够拒执罪?拿出法律依据(黄无言),我们知道钱的去向还用法院调查吗?(黄无言)。
  黄院长:执行有三种方式: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信息、法院调查。
  我:从申请执行那天起,所有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交给郭永保。郭永保履行法定职责了吗(没申报、没冻结、没拘留、没移交)?
  黄院长:小郭(郭永保)以前向我汇报过(你很清楚这个执行案件,郭永保说得对这个案件领导说的算,也就是他怎么执行你说了算),这样 吧,等小郭回来我再问他一下。
  我:2016年2月17日陈局长在办公室让郭永保把材料(压了10个半月)移交给他,然后陈局长把执行材料(够拒执罪申请移交材料)交给你,你回来再找小郭,重新再拖一年吗?重新来就更加证明,郭永保徇私枉法不执行。
  黄院长:我们法院工作不用你安排。
  我:我可没有资格安排法院工作,但徇私枉法不执行,我们有权利监督、举报。
  黄局长:我只是领导,具体执行都是执行局决定。我马上开会,别耽误我开会。


  2016年4月11日下午,还没结果,我请陈局长联系黄院长,黄院长拒绝会见。
  综上,郭永保说的没错,原来是主管黄院长左右案件的进度及走向,那么他为什么甘愿冒风险阻止执行局把案件依法移交公安局呢?水落自然石出,这个案例在全国也属于典型的拒执罪案件,不是多大领导一手就能遮住的。我们拭目以待。执行员说领导说了算, 执行局长把够拒执罪准备移交材料交给黄院长审核签字,黄院长不审不签说执行局说了算。有点乱,反正就是拖。
  三、执行腐败表现形式:
  执行法官因不作为导致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给申请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以渎职论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渎职罪。 一些执行人员故意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使得被执行人转移、毁损、隐藏、变卖财产或者逃匿,造成生效民事裁判所确定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甚至永远无法实现,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经济损失。这种消极执行现象尚未根本杜绝。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关乎民生,关乎司法权威,是法院判决能否最终落到实处,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实现的关键。有些执行法官工作懈怠,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拖延执行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恶意串通,使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隐匿,使本能执行的案件陷入僵局,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等等。
  消极执行行为在实践中至少有以下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⑴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包括执行人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未按规定的期限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登记表等法律文书、执行人员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找被执行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和财产状况;⑵执行人员在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找和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致使应执行的财产被转移或灭失 ;⑶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因金钱或人情的因素导致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⑷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而拒不执行的行为;⑸不及时将执行兑现的款物交付给申请人或权利人。⑹因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法院不愿得罪地方政府而降低执行力度,或暂缓执行甚至干脆长期搁置不再执行,这在委托执行案件中最为多见。
  法院执行局,是国家机关中为数不多的以贯彻执行力为己任的机构,执行法官手握执行权,对于拿不到判决兑现的执行申请人而言,执行局是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但也是个未知数,这注定了执行局是一个危险与诱惑并存的机构。
  大部分执行腐败的背后,充满了机关算尽的机巧和匪夷所思的圈套,执行机制的缺陷被他们利用得炉火纯青。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正在逐步见光,但在“执行局、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人”的多方博弈的缝隙中,个别人依然在寻求运作的空间。执行局里面有过,或仍还存在的那些急难险阻和江湖险恶。
  四、让百姓信法、守法对法律产生信仰,法院却是偏离法治轨道,老百姓怎么相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说,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


  五、相关法律依据:

  1、法释〔2015〕16号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7。22 法释〔2015〕16号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相关案例
  1、领到动迁款不还钱 夫妇构成拒执罪被抓傻了眼
  2015年08月29日 07 :00
  来源:沈阳网
  2014年10月,申请人侯某与被执行人曹某及高某(系夫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曹某、高某为做生意向好朋友侯某借款60万元。判决生效后,曹某夫妇仍置若罔闻,甚至避而远之,侯某万般无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曹某夫妇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偿还侯某连本带息及迟延履行金总计80万元,但曹某夫妇俩与法院玩起了捉迷藏。经查,夫妻二人名下有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别无其他财产。
  执行人员针对曹某夫妻二人现状,首先查封了此处住房,在进一步查寻曹某夫妇的其他财产时,突然获悉曹某最近要领一笔23万元的动迁补偿款。当执行法官赶到银行时,这笔款已被曹某夫妇领走。执行人员立刻固定证据,调取了被执行人曹某夫妇在银行取款23万元的所有凭证,并将此案以曹某夫妇涉嫌构成拒执罪移送开发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曹某夫妇带上冰冷的手铐时,他们后悔不已,请求法官给他们一次机会。最终他们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根据曹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决曹某夫妇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2、藏匿60万却拒还10万 执行法官妙招解难题
  2015 07 02 14 :47 :12 来源:蚌埠法院 作者:陶成
  把60多万元的房屋拆迁款取出转移,却拒不归还朋友的10万元借款,面对这种执行情况就束手无策了吗?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在取得确凿证据后,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准备将相关材料递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家住城关镇的刘宽做生意资金紧张,2013年10月向朋友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5月,朋友有事,想取回借款,但刘宽一直拖延。无奈之下,朋友撕破脸将其告上法庭,由于证据确凿,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判处刘宽在一个月内还清借款。但事情并没有了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是朋友关系,加强了调解力度,多方面做工作,最终促成双方2015年1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宽每月还5000元,直到欠款全部还清为止,并承提案件执行费用。然而执行和解协议也没得到履行,发展到后来刘宽不接执行法官电话,玩起了“失联”。法院执行局迅速调整了执行力量,并重点查询刘宽的财产情况,发现其和家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久,曾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60多万元,完全有能力偿还10万元的执行款,但拒不履行,反而将补偿款转移出去藏匿,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犯罪。搜集到充分证据后,执行法官在向公安部门递交转刑材料前,再次给刘宽一个机会,向他发了一个短信,告知执行局的决定,让他做好面对公安干警的准备。 
  经过一番了解,刘宽发现执行局这一招很厉害,一但转刑将面临公安局抓捕、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等一系列情况,对自己和家人产生的后果相当严重,立即主动打电话和承办法官、执行局领导进行沟通,表示自己正在筹款,明天一定还款,恳请不要转刑。第二天,刘宽家人就将10万元执行款和相关费用交到法院执行专户。目前,申请执行人已领回执行款,十分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