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凭无据的判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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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领导及各界人士您们好
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我们普通老百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实名控诉人;崔建伟(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6日,住吉林省长春市;证件号220102196211161872; 电话15567760677;
被控诉人;系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审判长边坤(男)、审判员、毛瑞利(男)、王丹(男);
此“判决”原于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发回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
被告说“不认可”支付一审“遗漏”的63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重审法官就在判决中,以鉴定人为被告编造的与事实证据和法律不符的说明为由,就强行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初衷应依法给原告“补充”原告“有凭有据有事实的”一审“遗漏”的63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无故给撤销了;
被告说,不能因被告使用了原告没有“施工完成”的工程就免除原告的责任;重审法官就在判决中帮助被告编造一个借口,强行将被告导致的还没有“施工完成”的工程就已“丧失”了使用“功能”的责任强行转嫁给原告承担,并强行在一审法院已依法判决确定原告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款当中扣除原告3168328。49万元给被告,作为修复被告导致的已严重毁坏的工程;
被告说,被告在2017年已支付给第三人2016年10月之后施工的单体“主体”工程款;重审法官就在判决中强行以此款项与原告2014年施工的(被告无争议)的单体“基础”工程款款项“接近”为由,强行将一审法院已依法判决确定原告2014年施工的单体“基础”工程款388032。56元扣除给被告;
被告说“不认可”支付原告2014年施工的冬季维护费用;重审法官就在判决中帮助被告编造一个借口,强行将一审法院已依法判决确定原告的2014年施工的冬季维护费20万元扣除给被告;
综上所述,如果说重审法官没有收受被告几百万元的贿赂,而又能不惜违法不惜舍弃光荣的人民法官的形象而又能公然为被告编造与事实不符的谎言,强行在本案1300万元工程款当中无凭无据的扣除原告100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给被告这可能吗!会有人相信吗!
事实与理由
一、2017年4月18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一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原告所申请的工程总价为6771846。70元,该价格就己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将原告的工程款“遗漏”了11项,累计金额630余万元。原告于2017年9月7日诉讼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被告讨要一审“遗漏”的63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经过庭审法官细致审理质证和调查取证认定原告的事实证据已证实了一审确有“遗漏”的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存在;于2018年2月8日作出裁定;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发回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经过两次重审质证,因被告的狡辩没有事实依据,所以重审法官依法没有支持被告无凭无据的要求;2018年8月27日第三次庭审;原重审法官全部被更换;在庭审中,新法官又将原告已质证多次并能充分证实确实有“遗漏”的工程造价存在的事实证据重新质证了一遍;接下来,新法官根本就不听取原告所说明的事实;原一审法院依据事实证据已依法判决确定了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原告有凭有据;而现在的事实是被告已擅自占有使用就本工程,并已导致了原告还没有“施工完成”的工程已面目全非并已“丧失”了使用“功能”不应该支持被告不合法的要求;可是,新法官还是公然“纵容”被告,在此工程当中“做”工程质量鉴定!原告说“本案发回重审的初衷是原告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讨要一审“遗漏”的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才发回重审的”;作为重审法官,不应该随意改变原判决有凭有据的事实,也不应该改变发回重审的初衷;法官说,原告你怎么不叫高法把“遗漏”的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给补充判决了,还发回重审干嘛;我们还不愿意审理呢;原告说我没有这个权利;审判长边坤又说现在我说了算“你愿意上哪告、就去哪告去、在黑龙江随便你告”;2018。9。11日原告和妻子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把被告已导致本工程严重毁坏的事实证据举示给民事一庭庭长看,庭长看后告诉我们夫妻说不用担心,这已充分证实了被告已导致了本工程严重毁坏的事实,即使启动了质量鉴定也没有用,你们就在庭审中举示出这些事实证据,法官一定会依法驳回被告的质量鉴定。2018年10月18日新重审法官还是带着鉴定机构在被告导致的已面目全非并已“丧失”了使用“功能”的工程当中“做”了不合法的工程质量鉴定;
三、2018年11月7日第四次庭审,被告原项目经理工程师(王振军)出庭;在被告的律师质问下,原项目经理证实,原告施工的工程,都是按照被告项目部依照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己设计的施工简图,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约定”施工的;并已检验“合格”;此简图和施工方案也是经过皓月总部审核同意之后实施的;而且原告已多次向项目部提出对项目部自己设计的施工简图进行“图纸会审”要求,但总部不同意、项目部已给原告签证;而且皓月总部领导和项目部工作人员又在2015年6月期间又一次检验了原告施工的工程,也是“合格”的,我们都签字确认了事实;同时又证实了被告的单体施工人员和项目部工作人员、在2015年春季开始一直在使用原告施工的、已与被告办公楼内的外网管线连接、但没有“出口”的外网管线,排放生活垃圾;同时,被告要求出庭的第三人贾凤玉也证实,所有单体施工队伍(包括本人)一直在原告施工合格的道路《灰土基础上》使用100多吨重的重型车辆长年累月的运送建筑材料;以上,即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原告有凭有据的事实;
四、2018年11月19日重审判决;重审法官为达“被告的裁判目的”;非但没有将“遗漏”的63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项予以补偿反而还公然在判决中“否定”人证、物证、已证实的,被告已经导致了原告已施工“合格”并已与被告办公楼内的外网管线连接”但还没有“出口”的外网管线已严重“膨胀、移位、毁坏,和已导致了原告已施工“合格”的道路基础“面目全非”已“丧失”了使用“功能”的事实;而又公然以被告办公楼并非原告施工为借口,狡辩说,原告提供的施工现场照片、所显示内容不能“确定”形成的原因,也不能“证明”系被告“使用”导致的,办公楼并非原告施工,与本案无关,本院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使用了涉案工程。并公然利用手中的权利强行采用与事实证据相反的法律规定,强行将一审法院已依法判决确定原告的农民工工资应获得的补偿款1166705。72万元扣除给被告;而又强行在、原一审法院已依法判决确定原告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款当中扣除原告2001619。77万元给被告,作为修复被告已严重毁坏的工程;原告认为,虽然,办公楼并非原告施工,但是,任何借口也“否定”不了,被告已导致了原告已施工“合格”并已与被告办公楼内的外网管线连接”但还没有“出口”的外网管线已严重“膨胀、移位、毁坏,和已导致了原告已施工“合格”的道路基础“面目全非”已“丧失”了使用“功能”的事实;重审法官公然利用手中的权利公然帮助被告隐瞒、篡改事实真相;公然包庇袒护被告;公然有法必依“以权压法”强行在一审法院已依法确定的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当中合计扣除原告3168325。49万元给被告;是故意在“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枉法裁判”;是故意在制造冤假错案;是故意在非法剥夺农民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是故意在给公正的人民法院形象抹黑;
五、首先原告先举例说明一个问题,原告到某市场,在一个柜台上选购了10斤牛排,又选购了10斤牛蹄筋,但两个物品价格“接近”,原告认为,牛蹄筋和牛排都是牛身上的;原告只想支付牛蹄筋的款项,不肯支付牛排的款项;可以吗?会不会被商家打死?谁说话糙、但理不糙;可是,重审法官明知,单体“基础”工程,和单体“主体”工程并不是同人、同年施工的事实;而就因为被告支付的2016年之后施工的单体“主体”工程款,与原告2014年施工的单体“基础”工程款“接近”,就强行将一审法院已依法判决确定的“被告已无争议的”原告2014年施工的单体“基础”工程款388,032。56万元扣除给被告;那么请问法官为什么不把被告支付给第三人2016年10月之后施工的537,719万元工程款扣除给原告;原告认为,此判决不仅是“断章取义”也是在非法剥夺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是赋予法律公正的判决;而又以“被告不认可”为由,强行将一审法院已依法判决确定的原告2014年施工的20万元维护费扣除给被告;重审法官累计强行在原一审法院已依法判决确定原告6771846。7万元工程价款当中强行扣除原告3756358。05万元给被告;反而又以“被告不认可”和原鉴定人为被告编造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的说明,强行将一审“遗漏”的63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全部扣除给被告;综上所述,如果说重审法官没有收受被告几百万元的贿赂,而又能不惜违法不惜舍弃光荣的人民法官的形象而又能公然为被告编造与事实不符的谎言,强行在本案1300万元工程款当中无凭无据的扣除原告100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给被告这可能吗!会有人相信吗!重审法官是否已收受了被告几百万元的贿赂?是否还有其他涉嫌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告不得不持合理质疑!故恳请尊敬的各级领导及各界人士的帮助关注;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