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滨海县汽车运输公司
  国有土地征用千万元未补偿
  我们滨海县汽车运输公司于1977年5月16日成立的县属大集体企业(滨革【1977】081号),1979年经滨海县革命委员会批准(滨革lt ;1979gt ;323号),由滨海县汽车运输公司出资购买了当时坎北公社坎北大队新西生产队土地19。8亩,属于出让土地,用于建设停车场地、宿舍、办公室、修理厂等设施,并另与新西生产队协商,由其提供一亩土地建筑一座厕所和其他卫生设施,合计:20。8亩,这块地在滨海县政府规划拆迁的北区十号地范围内,按照县政府的发展规划,北区十号地于 2018年实施拆迁,目前十号地范围内的汽车公司宿舍区房屋已全部拆迁结束,且县政府已向社会公开挂牌出让,据了解出让金至少每亩为150万元,计3000多万元。由滨海颐和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拍得土地使用权,建设“颐高・唐柠府”项目,规划局也已向社会公示。目前,该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多处楼房已建成规模。
  由公司出资购买的土地征地补偿本应归公司职工所有,我们大部分职工是退伍军人安置进公司的,公司职工等了很久未收到任何赔偿。不知出让20。8亩的土地征用金去了何处?
  土地所获收入主要应用于补偿给职工。滨海县汽车运输公司改制时土地没有被征用,也没有纳入滨海县汽车运输公司2007年改制范围。作为遗留问题,目前土地已被征用,现应该对职工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示”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按照逐级反映问题的原则,我们已向交通运输局和住建局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反映情况,交通运输局也认为情况属实,应该给予补偿(见附件2),
  2020年8月份我写信市委常委兼滨海县委书记孙轶和滨海县负责拆迁的副县长赵远新。8月31日赵县长批示:请住建局核查处理,交运局做好配合,并做好梳导工作请修东主任跟踪。(县长批示附件)
  我们滨海县汽车公司全体职工强烈要求给予滨海县北区十号地域内所征用的滨海县汽车运输公司土地征用金土地给予赔偿。
  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份答复,北区10号地滨海汽车公司范围内土地性质国有,4。1亩,北区10号土地出让金为150万元亩,请问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海县汽车公司出资20。8亩,还有16。7亩的补偿去向到哪里?请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审核重新公示16。7亩土地的来龙去脉的详细情况去向!
  附 :1、滨海县革命委员会文件滨革发【1977】081号
  2、滨海县汽车运输公司职工签名表
  3、滨海县汽车运输公司关于请求国有土地征用补偿的报告
  4、滨海县革委员会(滨政lt ;1979gt ;323号批复
  5、 征用土地协议书(1979年3月19日)
  6、 协议书(1979年3月19日)
  7、 记帐凭证(1981年6月30日)及中国人民银行信汇凭证(1981年6月22日)
  8、坎北兴西生产队收条
  9、 坎北记帐收条
  10、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书
  11、县长指示


  滨海县汽车运输公司职工代表
  刘 波 :13914688490
  姜纳仁 :13815510895
  2021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