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太和县木器篷布厂伪造死人签名、印章等材料骗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真相
  于国福有话说
  核心提示:本案发生时间:2008年4月29日,地点: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违法手段:伪造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国有土地登记和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危害结果:恶意串通政府主管工作人员非法侵占2443。23㎡国有土地和非法营利数千万元。在非法侵占利害关系人宅基地维权过程中,大量涉案证据被发现。然而,在实名举报和控告主张合法权益过程中,却遇到涉嫌政府工作人员干预司法公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五条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条款的规定,负责保障地方法律、法规畅通的责任人阜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亓龙和市委书记于勇,在接到实名举报信息后,涉嫌玩忽职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和检举不法人员,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就案件及涉案违法违纪人员行为证据通过互联网公开举报,同时依法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实名举报、跟踪处理结果。
  档案与证据:
  一、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责任人伪造死人皮广福签名捺指印及私刻假印章的档案与证据(见附件:第一组证据):根据委托人被侵占土地利害关系人(见附件:授权委托书)提供经太和县国土资源局查阅、复印的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责任人在2008年4月29日期间,向太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该厂土地面积登记提交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第10页,界址线。。。。。。起点号。。。。。。6终点号。。。。。。7指界人‘皮广福签名捺指印’。。。。。。太和县天篷木器有限公司(私刻假印章)”档案内容与关联性证人皮广清作证书证“证明:我叫皮广清,住复兴路113号,我弟弟皮广福病逝于2006年农历4月14号,木器厂办土地证指界时,他已经死去,未参与指界。特此证明,证明人:皮广清2010年元月10号。太和县城关镇南大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签字‘情况属实’2010年元月11号(盖章)”书证《证明》内容互相对照,印证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责任人在申请该厂土地登记时提供《土地登记审批表》第10页“皮广福签名捺指印”内容属于材料。证明太和县人民政府在2008年6月19日为太和县木器篷布厂批准颁发太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错误。
  
  
  
  

  二、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责任人伪造面积6689。00㎡的档案证据(见附件:第二组证据):根据委托人提供经太和县国土资源局查阅、复印的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责任人在2008年4月29日期间,向太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该厂土地面积登记提交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第2页,土地使用者,太和县木器篷布厂。。。。。。城、镇、村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独立使用6689。0。。。。。。。”档案内容与委托人临泉县人民法院查阅、复印《太和县土地清算报告》:清算单位,太和木器篷布厂。。。。。。土地面积4245。77㎡。。。。。。【即:因太和县人民政府,在2008年6月19日给太和县木器篷布厂,颁发太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错误,被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时,太和县木器篷布厂作为第三人提交该厂土地面积证据《太和县土地清算报告》】”内容互相对照,印证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责任人在申请该厂土地登记时提供《土地登记审批表》第2页“面积:6689。00㎡”内容属于虚假材料。证明太和县人民政府在2008年6月19日为该厂颁发的太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错误。
  

  

  
  
  

  三、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责任人伪造与相邻利害关系人宅基地争议界的事实证据(见附件:第三组证据):根据委托人提供经太和县国土资源局查阅、复印的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责任人在2008年4月29日期间向太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该厂土地面积登记提交的“《土地登记审批表》附页“宗地图:户主,太和县木器篷布厂。。。。。。界址间距:。。。。。。【19 20(10。00),20 21(29。00)太和县木器篷布厂与张玉新争议地段】。。。。。。比例尺:1 :1000,单位:米,平方米。。。。。。”档案内容与委托人经皖太和县镜湖乡曹庄行政村贾庄公民徐秀芝书写的书证“证明:我叫徐秀芝系李玉亭之妻,现年61岁,住镜湖乡曹庄行政村贾庄。关于82年我卖给朱本义那块沟荒地的情况证明:在75年贾庄村于木器厂曾经有过地皮纠纷,当时经有关部门处理过,处理后木器厂的墙头以外都属于我们村所有,土地到户后,我们村就把那块沟荒分给了我家。82年又经我们镜湖乡领导王洪德,张东耀说和转让给朱本义,情况千真万确,属实,如有虚假我愿承担一切责任,特此证明。证明人:徐秀芝,2008年7月3号”和“证人王洪德提供书证《证明》”等证据内容互相对照,印证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责任人在申请该厂土地登记时提供《土地登记审批表》附页宗地图“【19 20(10。00),20 21(29。00)太和县木器篷布厂与张玉新争议地段】”内容属于虚假材料。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规定,证明太和县人民政府在2008年6月19日为太和县木器篷布厂批准颁发太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错误。
  
  
  
  

  四、太和县人民政府答辩状与将2008年《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为另一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见附件:第四组证据):根据委托人提供经委托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因第三人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责任人,提交伪造证明材料申请太和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6月19日为该厂颁发了“太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错误。当时,利害关系人向太和县人民政府提出异议,及作为原告起诉太和县人民政府颁证行为侵权期间,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应诉答辩状,答辩证明其为第三人太和县木器篷布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范围并不包括原告现居住的双方争议的地方。为此,利害关系人撤诉。2014年6月17日太和县人民政府再次将其在2008年6月19日为太和县木器篷布厂批准颁发太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块,为安徽栖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颁发太国用(2014)第01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随后,安徽栖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转手给房地产开发商获得营利2000多万元土地款利润。而后,房地产开发商破坏利害关系人现居住的宅基地上的附属物,侵占其大部分宅基地土地面积。
  
  
  
  
  
  

  综上,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责任人提供多项虚假材料申请国有土地登记物权证据及事实,均证明太和县人民政府在2008年6月19日为太和县木器篷布厂批准颁发太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错误,造成利害关系人现居住宅基地上的附属物被非法破坏,宅基地大部分土地面积被非法侵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一条 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等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太和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交太和县木器篷布厂责任人伪造材料申请国有土地登记证据的实名举报,应依法履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法定义务,对错误太和县人民政府在2008年6月19日为太和县木器篷布厂批准颁发太国用(2008)第07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收回或者变更。但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相关政府处理文件内容,可以证明太和县人民政府及阜阳市人民政府责任人涉嫌徇私舞弊,包庇相关责任人违法行为。笔者在受委托人求助,代理其依法向负责保障地方法律、法规畅通的责任人阜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亓龙和市委书记于勇等责任人提出实名举报(见附件:实名举报短信),至今未收到实名举报答复结果。笔者希望依法通过互联网实名举报,把本案证据公布于天下,同时依法向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实名举报,跟踪监督反腐案件依法追责,促使法律的有效施行与畅通,保障社会和平稳定文明发展。

  
  

  于国福有话说
  2016年3月27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