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姓名陈治福,男,现年71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黄尤村蛇形上组村民,祖籍在坳下村坳下小组,在坳下村坳下组有祖房。

  为了支持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的建设,我在坳下村祖房于2013年8月被政府收了,征收主房占地面积52、08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4。16平方米,当时征迁时与政府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了用区府发【2006】22号文和区府办字【2006】102号文安置宅基地。

  现在村里正开展分配宅基地工作,前两次公示有我的名字,但第三次公示我却没有名字,镇村以“一户一宅”的理由删除了我的名字,对此我认为不合理,其理由如下 :

  一、根据2006年的安置文件和工业园拆迁安置惯例,祖籍在坳下村的外地人分配宅基地有3个先决条件 :1、祖籍在坳下村 ;2、拆迁了祖房 ;3、拆迁的房屋占地面积达到待分配宅基地单块面积的0、5倍以上。这三个条件我都符合 :1、我祖籍在坳下村(可以查族谱) ;2、我被拆迁的房子是祖房(可以查阅2005年的房屋普查) ;3、我拆迁祖房的占地面积达到了待分配宅基地单块面积的0、5倍以上(可以查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二、按之前惯例,政府审核“一户一宅”时,都是只审核本村住宅,不审村外住宅,只要拆迁户在本村符合一户一宅就可以分配宅基地。拆迁户在本村以外的房子从来都不审核,在本次分配几百户拆迁户也是一样按这个惯例实施的。

  在拆迁时,拆迁工作组耐心细致地对我宣传拆迁文件精神,并签定了房屋,协议明确了用区府发【2006】22号文和区府办字【2006】102号文安置宅基地。根据文件精神和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历年来的惯例,像我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分配拆迁宅基地的。

  我拆迁时与政府签了拆迁协议,我完全符合条件分配宅基地,可是现在安置的时候,政府却未与我协商的情况下违背协议改用2014年的51文来安置,政府向来都非常有公信力的,但是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政府现在却随意更改安置文件,严重影响了我的切身利益,根据我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政策履行拆迁协议以分配宅基地进行安置,至2019年11月到现在都没答复,肯请有关部门主持公道。

  申请人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黄龙村蛇形上组、(祖籍在坳下村的拆迁户)陈治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