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者无惧——上诉书
文章目录
上述书
上诉人 :李体法,男,汉,1974年3月24日出生,农民,家住浙江省松阳县樟溪乡肖周村,身份证号码:332528197403242834联系QQ740103452,电话:13754289755,13269527461
被上诉人
被告人:茅志军,男,汉,松阳县公安局古市镇派出所教导员(原古市副所长)(李体法被“精神病”押送人之一)
被告人:徐裕兵,男,汉,原肖周村主任,现肖周村书记,家住浙江省松阳县樟溪乡肖周村(有时住屠宰场)
被告人:郭腾飞,男。,汉,家居杭州(原古市管樟溪乡片警)(李体法被“精神病”押送人之一)
被告人:谢义长,男,原樟溪乡肖周村书记,家住浙江省松阳县樟溪乡肖周村(李体法病史签字的主诉人)
被告人:叶 剑,男 原樟溪乡人武部长 (我被“精神病”时交住院费之人)(李体法被“精神病”押送人之一)
被告人:钟武军,男 原樟溪溪乡福村村长,家住浙江省松阳县樟溪乡福村(李体法被“精神病”押送人之一)
被告人:兰水仁 : 男 原樟溪乡驻肖周村干部,浙江省松阳县樟溪乡(李体法被“精神病”押送人之一)
被上诉人 :
上诉人因茅志军等人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日(2015)丽松刑受初字第 1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重新审理茅等故意伤害一案的诉讼文书。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松阳法院裁定书是错误的
错误一:裁定事实错误,
裁定书上说:“因为李体法并未提供法医检验鉴定结论证明其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且由被告人造成,即李体法未能提供证明茅志军,徐欲兵等七人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故……不予受理。”
而我提供的证据病历上明确的的说明了我被他们送精神病医院后肝已经肿大,肾不好心脏有毒性。虽然未有病历上说的不堪忍受……而自杀。但也是一度半死不活。这个虽然没有断人一节手指与徐欲兵因为纠纷打断陆家人三条肋骨明显,但对于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来说,这个应该是能看出来的,就算是看不出来,他们也可以让法院法医用我的病例去鉴定或指定其他法医鉴定。而我的同年的献血证等证据说明了我以前的身心一直是非常健康的!还有法官说我的受伤不由被害人造成,那我请问你们我如果不是被他们送到精神病院,被他们解了皮带送去打针,我会受伤吗?就如同我解了你的皮带把你扔进了池塘淹死了或把你送到雪原让狼吃了,或是把你扔藏獒圈里被啃了,那你们都说是畜生的责任而无我的责任?
退一万步讲就算是我的伤不到轻伤以上,他们还没有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至少是茅志军,郭腾飞与叶剑,兰水仁,钟武军,已经已经明显的构成了侮辱罪,徐欲兵,谢义强,钟武军构成了诽谤罪!也许有懂法的人说侮辱罪与诽谤罪是要告诉了才受理的刑事案件,你只写了它们的故意伤害罪,又没有写它们犯了诽谤罪,侮辱罪与非法拘禁罪。是的,我后两次的状纸里没有写它们诽谤罪与侮辱罪,但松阳法院的法官们都是傻瓜吗?它们在如此的证据面前看不出茅等的犯罪事实吗?我记得我第一次去法院与那个叶碧霞的就是它们犯了诽谤,侮辱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我个人认为我的刑事自诉书里的犯罪嫌疑人所犯的是侮辱罪或故意伤害罪只是造成我受伤害的轻重而已,它们有罪是很明确的事,而松阳法院的一味不受理是错误的。
2,使用法律不当,
我的自诉书是刑事附带民事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不管是刑事诉讼法里是怎么的规定,松阳法院的裁定书里说的接到裁定书起第二日起五日内提起上诉是错误的
此致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李体法
2015 6 8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