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本人刘忠华于2007年9月在山东省日照市林海小区17号楼1单元502室购买了房产。其后,由于林海小区物业服务机构即日照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在的山东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及时有效的物业服务,致使本人房产室内漏水并造成损失,本人与2008年9月1日将日照海纳物业(简称)告上法院;详见《2008东商初字第1962号卷宗》。后经东港区法院调解,被告日照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补偿损失并减免物业费用,原告被告双方签字后,原告刘忠华撤诉。
  其后,日照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在的山东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案件已经撤诉为由,拒绝向本人刘忠华的住户(山东省日照市林海小区17号楼1单元502室)提供应有的物业服务,并多次停水停电等黑恶手段强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至今都未向业主刘忠华本人提供物业委托合同原件。
  原告刘忠华在2009年期间,多次查阅《2008东商初字第1962号卷宗》(现存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档案室)并发现:1)被告企业日照海纳物业案发时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归档文件已经丢失;2)经原告被告双方签字的《法庭调解书》已经丢失。
  3)原告刘忠华多次找到东港区法院及其档案室,要求补齐丢失的应归档文件,但至今无果。
  2019年7月18日,山东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历史名称 :日照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东港区法院,以业主刘忠华(2008东商初字第1962号案子的原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提起诉讼,详见“(2019)鲁1102 5630号案件”的传票和山东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历史名称 :日照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法律求助1。
  “日照海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山东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是否为同一企业法人实体?
  法律求助2。
  “2008东商初字第1962号案”与“2019鲁1102 5630号案”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法律求助3。
  《2008东商初字第1962号卷宗》(现存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档案室)
  日照海纳物业(被告企业)案发时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应归档文件,丢失后审理法院不给予补齐。
  日照海纳物业(被告企业)案发时的《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应归档文件,丢失后审理法院不给予补齐。
  原告刘忠华,多次投诉,上访无果。请问原告刘忠华应该怎么办?
  附文1:《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84】法办字第5号文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十四条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诉讼文书材料,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申诉案件、复核案件和加减刑案件的文书材料,可参照上述排列顺序整理。
  附文2:国务院【2003】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文3:国务院【2018】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19日公布起施行) 中
  附件1
  九、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