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议贪赃枉法 还我公道
  黑龙江的司法已经腐败透顶,守法不如违法,有理不如有钱,穷百姓依法维权,只有一种可能——做梦!
  这是一个以中、高两级法院为核心的,多方参与,共同制造的假案。所有的参与者,都是造假的高手,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没有一句真话。始于造假,终于造假,步步造假,造成了一个假证如山的“假鉄案”,千古罕见!
  假案的全过程都是人为的:原告,贼喊捉贼,恶人告假状;律师,讨主子欢心,凭空编造假诉状;一审判决,以假当真,无的放矢;中级法院,贪赃枉法,唯利是图;高级法院,见钱眼开,只认钱,不认法。
  本案经过一系列的造假,尤其是经中、高两级法院贪赃枉法的再加工,将本案造成了千古罕见的假案之最。现将本案的《申诉状》公之于世,并将案子的发生、发展和结局的全部经过昭示天下,交全民公审,明辨是非,伸张正义,讨还公道。
  申 诉 状
  申诉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齐育华,男,1934年生,退休工人。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铁东三街一委。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肇东市工商银行。
  案由:民事侵权。
  请 求 事 项
  一、依法撤销下列枉法裁判: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3)黑民申复字第64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绥化中级法院(2000)绥地民监字第1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绥化中级法院(1999)绥中民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肇东市法院(1999)肇民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申诉人必须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保值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并依法恢复申诉人冰棍厂的原貌。
  事实经过及理由
  1991年,我一个女儿“下岗”,一个女儿失学,政府号召自谋职业。因此,经过实地考察、学习之后,我租用了肇东市饮食业服务局的一处废弃房屋,经过整修后,领着我的女儿开办一处冰棍厂。
  因为这个房屋是多年不用的、破烂不堪的废弃房屋,需要花很多钱整修之后才能使用的这一现状,饮食业服务局的法人代表赵盛祥对我说:你得自己花钱修,修好了能用你就随便用,不用签合同,每月交150元租金就行。
  1994年,饮食业服务局的法人代表换了张亚祥,他说:租赁房屋应该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对双方都有好处。于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他亲自执笔写的合同,月租金定为300元,租期三年(1994年9月1日至1997年9月1日)。鉴于承租人自己掏钱,将废弃房屋整修到能用程度的这一事实,合同中特别规定:承租人根据需要,可以任意改变房屋结构,但费用不折抵租金;还规定:合同到期,价格不变,允许续租。这个合同经双方签字,共同遵守,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承租人倾尽全力,毫无顾忌地陆续投入了大量资金,苦心经营数载的冰棍厂,已经初具规模。
  1997年10月22日,肇东市工商银行谎称房屋产权人,撵承租人的冰棍厂限15日之内全部搬出。编造的理由是:此房是饮食业服务局贷款的抵押房屋,银行收贷,以此房顶账,此房的所有权已归工商银行所有。承租人不搬的理由是:房屋承租合同是承租人与饮食业服务局签订的,与工商银行没有任何关系,工商银行无权撵承租人搬家。因此,肇东工商银行便以承租人侵犯其房屋所有权的谎言为借口,诉至法院。
  肇东法院以原告的理由为理由,判决房屋承租人齐育华房屋侵权,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将房屋返还给原告。
  齐育华不服判决的理由很简单:原告依法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据此,原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即无房屋所有权,状告承租人侵犯房屋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本案原告不是,本案原、被告之间,井水不犯河水,没有任何关系。
  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应事先以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事实与此法律的规完全相反,本案原告处分抵押房屋不通知承租人,而是在承租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抵押房屋在账面上划归己有之后,以房主的身份撵承租人搬家,严重地侵犯了承租人的法定权利。然而,他却反咬一口,以承租人侵犯他房屋所有权的假话为理由,将房屋承租人告到法院。
  三级法院同犯一种病:有法不依。因此,原告“贼喊捉贼,告假状”的阴谋步步得逞,造成房屋承租人倾家荡产,直接经济损失46万多元。
  肇东法院的判决是以原告的理由为理由,以原告的《起诉书》为根据的判决。因为原告的《起诉书》都是假话,以假话为根据的判决自然没有真话。所以,《判决书》是纯粹的闭门造车,主观臆断,无的放矢!
  中级法院的判决是有的放矢—— 贪赃枉法,唯利是图。
  二审开庭时,法官在法庭上与原告打哑谜,用第三者听不懂的黑话沟通行、受贿双方违法承诺的兑现事宜。他们认为我听不懂,其实我都听懂了:原告为使“贼喊捉贼的假案成真”,答应向这位法官重金行贿,但只是答应,重金并未到手。因此,这位法官对原告的承诺不放心,所以在法庭上演出了一场打哑谜的丑剧,与其说是法庭审案,不如说是一场黑市交易。事实证明,这次终审判决是纯粹的一场黑市交易,是法官与原告黑市交易的最后拍板成交,就是法官与原告各自向对方的承诺当即兑现,也就是法官向原告明示:只要重金行贿的诺言成为事实,法官保证行贿人无理的官司能打赢。不错,法官很快就做出违法的判决 ——有钱行贿者胜,无钱行贿者败。因为我无钱行会,当然一败涂地。法官所以如此违法判案,说明原告重金行贿的诺言已经兑现,也说明法官很守信用,保证了原告颠倒黑白的目的已经达到,保证了原告重金行贿的钱没有白花。这就是法官对本案违法判决的真正原因。这位主审本案的女贪官名叫冯艳文,因为利欲熏心,“贪赃枉法”的胆量极大,是举世罕见的亡命之徒!
  因为我对这种黑判决不服,坚持不断的申诉,促成中级法院对本案不得不再审,或者说“贪赃枉法”的丑剧不得不継续演。
  不久,“贪赃枉法”的丑剧接着演。这位“主演”的贪官名叫宋长春,他在法庭上宣布说:本案是错案,错就错在原告没有《房屋权属证书》,依法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从哪个环节开始错的呢?是从一审法院立案时开始错的,属于主体资格漏审。立案漏审,一审也漏审,二审还漏审,主体错一切都错。冰棍厂已经搬家了,损失也不小,怎么办呢?他把头转向被申诉人说:你们拿出两万,给冰棍厂作个损失补偿吧。之后,他又把头转向我说:就这么办吧,我给你们调解一下,取个笔录,你看行不?我说:不行,要求依法判决。他点头表示同意说:好,你们回去等着判决书吧。
  我与被申诉人同时走出法庭,在中级法院门口,被申诉人以挑衅的口气说:你还得寸进尺?这两万元我宁可给法官也不给你,让你一分钱也得不到,不信就走着瞧!
  后来,宋长春这位贪官果真改口,他把自己在法庭上所说的话全部否掉,把即将要下的《判决书》改为《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的理由是:肇东工商银行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已经取得了房屋使用权。——这说明什么?说明法官因收受重金贿赂,天良丧尽,改变了初衷。
  我针对中级法院错误的认定事实提出反驳意见,也就是我向高级法院継续申诉的理由:取得房屋使用权在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后的认定是错误的,是本末倒置。因为房屋使用权是随着房屋所有权的确立而产生的,它随着所有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所有权的灭失而灭失,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先一步取得了房屋使用权的认定,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高级法院也毫不例外,也因收受重金贿赂,天良丧尽,对我的申诉装腔作势地开庭审理之后,很快就做出与中级法院完全相同的违法判决——有钱行贿者胜,无钱行贿者败。因为我无钱向众贪官行贿,所以一败再败,一败到底。中、高两级法院都如此违法判案,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不但不改,反而互相支持,默契配合,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贪赃枉法的合作伙伴关系。因为互利共赢,各有所得,合作得非常成功。这就是把冤案办成了铁案的原因,也是我在另一篇文中指出的“黑龙江不是反腐败,而是保腐败”的原因所在。
  我为了确认高级法院判决我的申诉案有何法律依据,要求与主审法官进行商榷。但是,这位法官对我的要求不予理睬,他让我有话和他们庭长说,而庭长指名让他接待一下。所以,他很不情愿地接待了我。下面是法官接待申诉人的一段驴唇不对马嘴的荒唐对话——
  法官:有什么话你就说吧!
  申诉人:原告没有《房屋权属证书》,依照法律的规定,他不是房屋产权人。
  法官:他不是产权人,你是产权人?
  申诉人:原告自称房主,其实他不是房主,因为该房屋未过户。
  法官:过不过户,什么时候过户,那是人家的事,与你没有任何关系!
  申诉人:与我有关系,我是被告当事人。不过户,他就不具备主体资格。
  法官:他不具备主体资格,这个房子就是你的啦?
  申诉人:《房屋权属证书》好比《结婚证书》,一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结婚,婚宴也摆了,也吃了,也喝了,都认为他们是合法夫妻,但法律却认定他们是非法同居。因为他们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不合法。同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主,依法不能确认为房主。
  法官:人家结婚未登记,就成你媳妇啦?
  申诉人:我说的是法律规定。法院不依法判案,凭什么判案?你说的这些话,句句都与法律毫不沾边,你是法官,还是法盲?
  法官大怒:“你给我出去!”将申诉人驱逐出门。
  后来,我把这位法官接待我的对话向他们庭长学说了一遍。你猜庭长怎么说?庭长说:“人家结婚未登记,根本不可能成为你媳妇,这话一点不错。”我对庭长的这番胡言乱语,虽然无任何表示,但我已经明白了——贪赃枉法,高级法院默许,甚至是坐地分赃,庭长肯定也是其中的受益者。否则,他绝对不可能如此昏庸!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参与本案的律师是原告长年雇用的一些所谓的法律顾问,实为豢养的一群恶犬,做恶的帮凶。他们是原告勾结官府的专职、专业行贿人,是原告收买贪官的全权代表,并从始至终直接参与假案的策划和制造。所以,本案从始至终没有一句真话,纯假到底。
  以上,是本案的全部事实经过,交全民公审,明辨是非,伸张正义,讨还公道。
  题外话:
  一、本案是案连案,案套案,案中有案,一案囊括多个贪污案的假案。只要查清本案的疑点,多个侵吞国家财产的贪污案将自然浮出水面。这虽然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却是反腐败的内容,也是原告用公款多方贿赂的险恶目的所在,应该立案追查,一查到底。
  二、行、受贿同罪,必须依法严惩。因为有行贿才有受贿,贪赃必然枉法。本案的是非清晰、明确,所以错判,是原告重金行贿造成的。原告所以重金行贿,因为他有违法所求;受贿人所以违法错判,因为他收受重金贿赂之后,有求必应。这就是法官违法判案的真正原因,是行、受贿双方狼狈为奸造成的必然结果:守法者受害,违法者受益,贪赃枉法者立于不败之地。如此法治,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谈?可谈的只有一句话:司法腐败透顶,法律名存实亡!
  三、司法腐败是国体毒瘤,危害性极大,要想根治,必须痛下决心,严惩贪赃枉法的败类,该杀的杀,该关的关,该撤的撤,把司法领域清理成为一片圣洁的净土。否则,法律的规定就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插手本案的贪官有中级法院的冯艳文、宋长春和高级法院的高级贪官南林。他们判案的依据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当事人能否行贿作为定案的唯一标准。因此,对原、被吿双方判决的结果是:有钱行贿者胜,无钱行贿者败,如有不服判决的上访申诉者,一律关进监狱,严惩不贷。如此黑白颠倒的判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执法者利令智昏,财迷心窍所致。又凭什么严惩受害人上访说明冤案的真相?凭中级法院为保护贪官精心设计的,与《宪法》完全相反的“法外法”。因此,贪官们如获得“护身符”,贪赃枉法,胆量妄为,恶行恣肆,毫无顾忌。要想知道“法外法”的真貌,详见另篇——《控告严重践踏宪法的中级法院》。
  铁的事实证明:打官司必须有钱行贿,无钱行贿必败无疑。本人的两个案子证明,黑龙江高级法院和绥化中级法院判案的依据都是有钱行贿者有理,无钱行贿者无理,为了“枉法贪赃”这一共同目的,上下勾结,步调一致,互相配合得非常默契,逢贪必得,百贪不败。司法如此腐败,要想彻底治理,必须清除司法腐败的生存土壤,拔掉司法腐败的毒根。但是,拔掉司法腐败的毒根难如登天,因为腐败的毒根在中、高两级法院,而中、高级法院是腐败分子的本营,让腐败分子反自己的腐败绝对不可能。为了使不可能变成可能,必须中央直接介入调查,并将调查的结果公之于世,把腐败分子贪赃枉法的真人真事大曝光,让他们的丑恶在光天化日下原形毕露,并依法给他们应该得到的惩罚。若能如此,可使“司法腐败”这种顽疾肯定能痊愈,也只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确保中央“依法治国”的决策能真正落实!

  司法腐败的受害者:齐育华
  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铁东三街一委
  身份证:232303193510106811电话:13199576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