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院长韩范霞枉法裁判,人社局办公室主任胡勇包庇韩范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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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前单位余姚劳人仲案(2018)789号仲裁案中,前任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韩范霞不但当场对本人进行侮辱威胁要求本人删诉,本人明确表示不会删诉以后韩范霞枉法裁判,并在庭后多次向申请人新任职单位威胁施压,使单位及上级领导给申请人施加压力,不能及时向法院上述,丧失了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促使新任职单位不再续签申请人。
据本人了解的有三次
第一次、新单位领导在梁辉水库搞活动,韩范霞于其同学广告公司老板朱萍陪同去威胁施压。
第二次、广告公司老板朱萍宴请韩范霞及本人单位领导,韩范霞在场讲述本案情况,讲述不利于本人的语言。
第三次、接受本人新单位宴请, 在申请人浙余姚劳人仲案(2018)1122号审理期间,韩范霞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到申请人单位去吃喝,违背公务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要求严肃处理。
本人在2020 10 11举报了余姚市人社局计划财务与社保基金监督科科长韩范霞,人社局王姓工作人员打电话约本人2020 10 16下午去余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会议室。在谈话中办公室主任胡勇明确答复:
一、韩范霞是去梁辉水库并且和本人单位领导见面。
二、朱萍宴请韩范霞及本人单位领导,胡勇明确答复这餐饭韩范霞是去吃的。
三、韩范霞是去本人单位吃饭。
以上谈话都有录音。
余姚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胡勇在2020 10 20的答复中否认事实,胡乱答复:
经我局调查核实,情况如下:1、单位领导在梁辉水库搞活动(钓鱼),韩范霞根本不知情更无前往陪同。另,余姚梁辉水库在2018年7月以后就已经全面禁止钓鱼,而你于2018年9月份申请仲裁。2、朱萍与韩范霞系初中同桌同学,平时也有联系,朱萍请朋友吃饭时偶尔也会叫上韩范霞。至于聚餐时有哪些人参加,因朱萍朋友较多且时间间隔较长,故有些不熟悉的参加人员已不记得。
3、有一次因朱萍喝酒需要有人为其代驾而一起去吃过一顿饭。
韩范霞当场对本人进行侮辱威胁要求本人删诉,办公室主任胡勇在2020 10 20的答复中说向其他在场办案人员调查核实,均表示韩范霞未有发表你提到的威胁诽谤当事人等相关不当言论,在本人2020 10 22和胡勇的电话通话中,胡勇明确说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去调查,但是不知道具体是那几个人 ,也就是说2020 10 20的答复根本是没经过调查!通话都有电话录音
如果以上四条韩范霞没有任何问题也不违背纪律,余姚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胡勇在2020 10 20的答复中为什么要否认事实,胡乱答复。本人在2020 10 21二次举报了余姚市人社局计划财务与社保基金监督科科长韩范霞后,人社局办公室主任胡勇多次打电话约本人再次面谈,并且在电话中承诺以下三条:一、韩范霞赔礼道歉,二、韩范霞书面保证不再做与本人有关的事和话,三、本人失业因韩范霞造成,于劳动局安排同等工作,以上承诺都有电话录音。
2020 10 28下午在余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会议室谈话中韩范霞的道歉变成满口否认,不写书面保证,就是口头保证也说的模棱两可,在谈话中本人明确表示,事情没有解决不会删诉,也从来没说过表示理解和接受。二次去人社局谈话是有以上三条前提,一条也没做到怎么可能会表示理解和接受?本人可以提供谈话录音。
余姚市人社局2020 10 28答复中再次否认事实,胡乱答复。
请问余姚人社局韩范霞书面保证写了吗?安排同等工作安排了吗?本人什么时候说过表示理解和接受?那次谈话解决了问题?每一次谈话都是你们说一套做一套!不是说谈过话就是解决了问题!
如果韩范霞没有和本人前单位和代理律师有利益关系,韩范霞为什么当庭对本人侮辱威胁,并且多次向申请人新任职单位威胁施压?
如果韩范霞没有任何问题也不违背纪律,余姚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胡勇在2020 10 20的答复中为什么要否认事实,胡乱答复。一个调查一套答复一套的人负责信访工作合适吗?一个为了包庇韩范霞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当办公室主任合适吗?
要求上级领导直接处理,而不是被投诉人余姚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胡勇来胡乱答复。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