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官司河南安阳文峰区法院引发的五份判决结果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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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举报人:申金社系安阳县北郭乡农民、身份证号410522197210317772电话15515065984
被举报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主审法官李强、常波判案不公
一、举报事由
1、2017年3月29日经中介介绍我和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5日8日我贷款审批通过并发放。
2、2017年5月9日,由于卖方故意隐瞒合同中有“契税票”的事实,造成过户时要多缴纳契税3。64万元;而引发纠纷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2017年6月我起诉到文峰区法院后,法官王宁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让卖方协助我办理过户,我胜诉!
3、然而在安阳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和继续履行?是否已经解除?具不具备解除条件?一审法官为了袒护房屋卖方的利益徇私枉法。三年来不仅让我打了五场官司出了五份不同的判决结果,法官李强、常波认定合同有效却判决于2017年5月9日解除,明显缺乏法律条款支持和事实依据。2020年2月我再次上诉到安阳市中级法院结果将难料,已给我全家带来灭顶之灾。
二、尊敬的领导:
1、2017年5月9日——我与卖方发生纠纷,其过错是因卖方隐瞒无契税票的事实,足以证明过错方是卖方,而我是守约方。
2、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约定解除权限内,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解除本合同;我始终没有收到卖方书面通知或达成任何解除合同的协议、承诺、录音等解除证据;至今卖方定金、首付款、中介费没退我一分,一审官司未结束却将房屋装修住进去简直欺人太甚。
3、法官李强、常波仅以卖方和中介所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判决合同解除,严重违反证据适用规则,判决结果难以服众,严失公正。
誓死请求上级领导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举报人 : 申金社 2020年 3月 2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