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退军事务局在安置退役军人工作中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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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忽视退役士兵安置权“不接收没办法”能成托词吗?士兵在退伍后依法享有优待、安置政策,这是国家针对军人职业具有牺牲性、非谋生性特点,以及军人所创造的安全效益,给予军人的特殊待遇。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的于登波向我们反映,在退伍军人就业安置上所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让自己感到十分心寒。1996年12月于登波应征入伍,2009年4月,三级士官期满转业。按照《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暂行安置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转业后的于登波本应可以依法享有由当时的济南市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现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安置工作。2009年12月28日,济南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于登波开具了去济南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为济南四建集团)的安置介绍信,然而当他持安置介绍信去济南四建集团报到时,做为安置接收单位的济南市四建集团,以已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为由拒绝接收。随后于登波将该情况反映给济南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得到的答复却是“不接收没有办法……”并劝其办理自谋职业,因于登波未同意该说法,转业安置的问题也就此没了下文。直至2011年2月12号(注:2009年12月28这个时间是按济南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要求所写),在此期间,济南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给于登波打电话,劝其办理自谋职业,并告知“再不办理就什么也不管了”,至此,在迫于无奈看不到任何希望的情况下,于登波办理了自谋职业,但绝非内心自愿。而且该自谋职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2017年4月,国务院、山东省先后出台了《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让于登波又看到了希望。但其依法依规先后到济南市、山东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反映自己被错误安置的问题时,以上相关部门均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有错不纠,个人的权益得不到根本的维护。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国防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对单位和主管领导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关部门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开出就业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退役士兵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拒不执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由安置办公室发出限期完成安置任务通知书,哈尔滨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进行专项督查。山东省相关部门忽视退役士兵安置诉求权利,堵塞民意表达通道;又不顾现实认知程度,强制为退役士兵做主的一次恶果。所谓的“没有办法”完全是逃避安置责任的一个遁词。要依法追究不作为者的法律责任,只要是依法不作为的,不管有何种理由,都要受到法律的清算。以“依法不作为,懒政的行为贯穿从拒绝接收到强制性自主择业”的全过程,涉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法不作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其相关执法人员难以适应我国法治进程发展对安置退役士兵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近年来,我国制定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最大的特点是规范行政行为、避免公权力滥用,保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履行、完成安置任务的要求非常严格,对安置方式、安置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相关部门不思进取,乘势而不为,为消极不作为寻找“合法”遁词。在此希望我们的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并早日落实好于登波的安置问题,对于后续结果,我们将持续关注!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