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故意作虚假鉴定结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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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故意作虚假鉴定结论的投诉
江苏省司法厅:
南京市司法局:
投诉人:张光华(亡者女儿),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区委统战部,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小区53幢301室,联系电话:13705633650,邮编:242000。
被投诉人:江苏省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地址:南京市和燕路5号燕语华庭商务楼09幢5楼,联系电话:025-85530119,邮编:210037。
法定代表人:沈晓林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严重违规违法,明目张胆地徇私舞弊,认假造假,擅自在《鉴定意见书》中创造增加和减少病历记录内容,编造鉴定案由:刻意认定医方对王安发的诊疗行为无明显过错,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使投诉人蒙受冤屈。
投诉请求:请求组织秉公办理,依法查处责任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令责任单位纠正错误,依法撤销《[2011]法临鉴字第1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还投诉人的清白与公道!维护法律尊严!
事实与理由: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第123号)第八条规定,对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明目张胆地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放。
一、程序违规违法,本案鉴定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宣州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宣城市人民医院对王安发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诊疗行为与王安发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然而这两个问题属于临床医学鉴定的范围。本案涉及到“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影像学”等多个医学临床医学业专,均不属于法医病理(尸体)鉴定和法医临床医学(伤残)鉴定范围,法医无权鉴定医疗行为过错性内容。
本案鉴定违背了《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没有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鉴定,而《鉴定意见书》第5页和第七页却谎称“临床医学专家会诊意见……”。而鉴定书中签名的鉴定人只有:王德法,男,副主任法医师;高友祥,男,副主任法医师;王浏浏,女,无专业技术职称,于2010年1月22日才取得执业证。这三位法医师不具备本案的鉴定事项专业鉴定能力和鉴定资格,纯属外行鉴定内行,超越了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此《鉴定意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被投诉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编造鉴定案由,擅自创造增减病历内容作虚假鉴定
(一)被投诉人明目张胆地篡改和伪造“门诊诊断”和“入院诊断”
1、《住院病案首页》中门(急)诊诊断“小面积脑梗”(是第1次CT检查确定的真实病名);而被投诉人摘录时擅自篡改为“小面积腔梗”(没有这个医学病名),伪造成《鉴定意见书》第2页中的“门诊诊断”
2、患者“入院诊断”同“门诊诊断”(因门诊CT检查后16分钟入住心内科)是“小面积脑梗”(被医方偷换为“腔隙性脑梗”在相关病历中确定的入院诊断均是“腔隙性脑梗”);而被投诉人故意将第2次CT诊断(恶化后病情)移“三分之一”到《鉴定意见书》第2页的入院诊断中,伪造成“右侧大面积脑栓塞”,作虚假鉴定。
ICU科朱敏医生(患者从心内科到神内科然后到ICU科)填写的《住院病案首页》中的“入院诊断”,明显是“入ICU科诊断”(《 病程记录》第4页中“入科记录”等病历记录十分清楚),可被投诉人不重证据,根本不去辨别病历记录与实际病情的真假,刻意认定医方病历记录都是真实的,无视患方提出的鉴定要求,作虚假鉴定。
(二)被投诉人只摘录对医方有利的记录,有失中立,擅自增减相关内容编造鉴定案由
1、《鉴定意见书》第1页中,被投诉人荒唐伪造“急诊查……心电图示‘快速性心房纤颤’,入住心内科……”。毫无根据!
(1)病历资料中没有8月3日晚11时患者入住心内科之前,急诊科送查“心电图报告单,也无收费记录”。
(2)“快速性房颤”是医方为掩盖“脑梗塞”病状,逃避未对症用药过错责任而虚构的(患者在2010年7月18日查“动态心电图”的报告单,入院时交给了冯启凡医生,没有“快速性”一词,见:《内科入院记录》(五)“辅助检查”记录)。
2、《鉴定意见书》第2页中,被投诉人荒谬伪造“复查头颅CT示,大面积脑栓塞,转入神经内科予脱水降颅压等治疗,后患者病情继续恶化……”(没有依据)。
该摘录内容故意避重就轻,只摘录第2次脑CT诊断三分之一病情,极力掩盖心血管内科失职和失误导致患者成了植物人才复查转科的事实。
(1)2010年8月4日上午10时12分(胶片中有具体时间记录)复查CT示“右侧大面积脑栓塞,脑疝形成,梗阻性脑积水”,患者已病入膏肓才转入神经内科。
(2)神经内科立即(10:15)下了《病危通知书》,10时30分请脑外科和ICU科会诊,会诊意见,“病人随时有生命危险,已失去治疗时机,无生还希望……”,为延长生命随即(当日11:25)转入ICU借助呼吸机辅助呼吸。时间联结点上的事实足以证明:根本不存在在神经内科“治疗”(开药未用,从转入到转出仅1小时左右时间),更不存在“继续恶化”的事实。
3、《鉴定意见书》第3页中,“专科情况”,被投诉人故意避重就轻,在《入院记录》(六)页面中只摘录了医方虚构的“房颤病症状”和“初步诊断”而把重要的“入院诊断”掩盖起来(因与伪造的 “入院诊断”相矛盾),故意不摘录,作虚假鉴定。
4、《鉴定意见书》第5页中“……腔隙性脑梗塞(陈旧性)……”。
被投诉人竟认假造假,荒唐的在医方偷换的病名添加“陈旧性”一词(无依据),伪造病情,陷害患方,包庇医方逃避责任。
5、《鉴定意见书》第6-7页中“……腔隙性脑梗系因高血压及陈旧性病变”(无依据)。
患者根本没有高血压病,更不存在“陈旧性”,而被投诉人不但违规认定医方偷换的病名是事实,而且不讲证据荒唐地伪造患者有“高血压病”,故意作虚假鉴定。
6、《鉴定意见书》第7页中,“被鉴定人次日出现意识障碍后……并请神经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并及时转科治疗……”(无依据)。
(1)心内科冯启凡医生4日9时在《病程记录》第2页记载“……查房发现患者呼之不应,昏迷……”,(查病房时间:8时至8时30分),到10时12分(患方求科室主任救病人时)才复查CT转神经内科(患者已成了植物人),关于“及时转科治疗”不存在,被投诉人荒唐伪造!
(2)患者转科后,于10时15分神经内科下《病危通知书》的同时,心内科补写了与神内科的《会诊单》,关于“相关科室会诊”是被投诉人认假造假,荒唐伪造!
三、被投诉人认假造假、徇私舞弊,极力掩盖病历记录矛盾和漏洞,故意作虚假鉴定。
(一)被投诉人袒护医方,对门诊违规复律过错避而不谈
患者于2010年7月18日和30日到心血管内科门诊求医,门诊医生对“房颤病”不进行抗栓治疗,预防并发症,违规盲目开药给患者回家复律,导致3天后(8月3日晚)突发了“脑栓塞”。
被投诉人对医方违背诊疗常规,缺乏预后认知的过错行为极力掩盖,对患方提出的鉴定要求避而不谈,作虚假鉴定。
(二)被投诉人包庇医方,刻意认定“三个不同病名”中两个假病名为依据作虚假鉴定
2010年8月3日晚急诊科医生送患者查脑CT确诊的“小面积脑梗”却变成了“三个不同病名”。
1。8月3日晚急诊科送查《CT报告单》中诊断“腔隙性脑梗”(当时是“小面积脑梗”被医方偷换)
2、门(急)诊科3日晚《入院通知》中诊断“小面积腔梗”(当时依据CT报告记录“小面积脑梗”后被偷换)。
3、ICU科朱敏医生填写《住院病案首页》中门急)诊诊断“小面积脑梗”(摘录门(急)诊科《入院通知》中的诊断,是真实病名)。
一种病变成了“三个不同病名”,其中必然有假,而被投诉人根本不去鉴定其间的真假,澄清疾病的真名,却认假造假,在《鉴定意见书》中多处认定医方篡改的假病名作虚假鉴定。
(三)被投诉人不判明医方病历记录真假,刻意认定虚构症状是真
1、《鉴定意见书》中共8处摘录了医方虚构的“心慌、言语欠流畅、气促、呼吸困难……”等房颤病症状,如果是“房颤病症状”入院,而不是“脑梗病”症状,为什么:
(1)急诊科接诊医生直接送病人做“脑CT检查”,而不做“心电图”等辅助检查?
(2)ICU科填写的《住院病案首页》中门(急)诊诊断“小面积脑梗”从哪来的?
(3)房颤病不会引起急性血压升高,只有脑卒中,才会急性血压升高,为什么要给患者快速降压?
(4)房颤病不会口流黏痰(口水)和脑功能紊乱,“大小便失禁”(房颤病人始终大脑清醒),为什么患者一直“口流黏痰”?为什么患者病情发展变化后会“大小便失禁”?
(5)患者入院时重要体格检查情况“无病容、表情自如、神志清楚,鼻翼无扇动,语言能力正常……”等与“心慌……房颤病症状”明显相互矛盾(如:“呼吸困难”的症状是:“鼻翼扇动”……等),被投诉人为什么故意掩盖?而没有摘录。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徇私舞弊,认假造假,故意作虚假鉴定。
(四)被投诉人违规极力掩盖医方快速降压过错、故意作虚假鉴定
《鉴定意见书》第1页及第2页等多处荒唐地称“……控制血压对症处理……”
患者入院时是脑卒中急性血压升高(脑梗塞症状),控制了脑梗病,血压就会自行恢复正常,降压会加剧病情(此病载于众多的医学专著,诊断和治疗都有规可循),而被投诉人却荒唐透顶地将医方违规快速降压(约50分钟内,将血压从202115mmHg降至13890mmHg),鉴定成“……控制血压对症处理”。
(五)被投诉人对“医嘱”与“护理”记录明显矛盾,却避而不谈,认假造假
1、《鉴定意见书》第7页中伪造“宣城市人民医院对王安发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1)心内科《长期医嘱单》第1页中的医嘱“一级护理”。
(2)心内科《护理记录单》中记录“6时-10时实施护理1次”,其间长达4个小时的时间病房无人。
被投诉人无视患方提出的鉴定要求,对医方严重违背卫生部《分级护理制度》规定的过错行为避而不谈,却信口雌黄,把明显违规行为鉴定成……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六)被投诉人对“病历”记录与“费用清单”收费记录,明显矛盾不鉴定,认假造假
仅举两例:1、2010年8月4日2时50分左右,由于未对症用药和快速降压所致,患者的病情不断发展变化,出现大小便失禁(患方找护士共换了2次床单和5次护理垫)等症状,而《病历资料》中没有记录;《费用清单》中录有“护理垫”收费记。
2、《医嘱单》中4日9时记录“床边摄片”等,而《病历资料》中没有“摄片报告单”,《费用清单》中无此项收费记录。
被投诉人却对以上明显的矛盾不去判明,包庇医方,故意作虚假鉴定。
(七)被投诉人徇私舞弊,对医方明显的失职和道德沦丧的违法行为极力袒护
《鉴定意见书》第7页中“……该诊疗行为与王安发的死亡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真是信口雌黄!
心内科冯启凡医生于对入院的急诊脑梗塞患者“不对症用药”;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又置之不理;到4日上午8时左右查病房就发现“患者昏迷了,呼之不应……”仍然不管不问(9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到10时12分(患方找主任救病人后)才复查脑CT转科,其间长达2个多小时的时间,而病历中没有任何抢救措施记录等,严重的失职和道德沦丧行为直接造成病情进一步恶化直到死亡悲剧发生,而被投诉人却荒唐透顶地鉴定成“……无明显因果关系”坑害患方。
四、被投诉人荒唐透项的猜测想象患者死因,刻意认定承担责任主体作虚假鉴定
(一)《鉴定意见》第6-7页中:“被鉴定人93岁高龄,……腔隙性脑梗死系高血压及血管逐渐硬化所致”(无医学依据和法律依据)。
1、从医学角度讲,任何年龄的死亡,都是有病理基础的,医疗是主导因素,……。患者入院确定的“脑梗病”医生没有对症用药是事实(病历中无用药记录),“年龄”与“失职”是两码事,没有依据要“年龄”承担医生“失职和失误”的法律责任,因此,年龄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2、患者没有高血压病,可被投诉人刻意认定医方偷换的假病名(腔梗)为鉴定事实,却伪造患者有“高血压病”,证据何在?
(二)《鉴定意见书》第7页中“……死亡符合心房纤颤并发栓子脱落引起大面积脑栓塞,继发脑疝所致”。真是胡说八道!’
1、患者入院已确诊是“脑栓塞”(是‘房颤病’并发‘脑梗塞’,有证据证明),不存在入院后“栓子脱落”。
2、未对症用药治疗是事实,病历中无任何治疗措施记录,造成病情恶化是医疗过错,与“心房纤颤”无关。
3、房颤只是一种病,是医疗行为干预的对象,而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4、病人在医疗控制之中,假定是“并发栓子脱落”,医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房颤病的“并发症”是可以避免、可以预料、可以防范的。
(1)被投诉人包庇医方,刻意认定医方虚构“患者是快速性房颤病症状”入院,为什么病历资料中没有进行抗栓治疗,预防并发症的记载(违背医疗常规)?足以证明是被投诉人荒唐地伪造。
(2)被投诉人刻意认定的“快速性房颤”症状入院,为什么没有做“心脏超声心动图”检查(违背医疗常规,不能证实是否存在心源性栓子……),病历资料中没有相关检查记载。足以证明被投诉人不讲证据,荒唐地猜测死因,故意作虚假鉴定。
(3)被投诉人违规违法,只刻意认定死因系房颤病所致,而不去追究医方是否履行了:“①风险预见义务;②风险告知义务,③风险回避义务;④医疗救治义务”等。病历资料中没有履行“并发症义务的记录”,就是“并发症”,医方不可免责,要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基于上述,被投诉人没有事实根据和医学依据及法律依据把患者的死因责任推给“房颤病”承担,完全是徇私舞弊,故意做虚假鉴定。
五、被投诉人违背职业道德,认假造假,刻意认定不对症用药的明显过错诊疗行为符合常规
(一)被投诉人违规违法,刻意将“明显失职和失误”鉴定成“无明显不当之处”。
《鉴定意见书》第7页中“医方为该腔隙性脑梗为陈旧性病变,未予相关处理……无明显不当之处,对其脑梗病发展亦无不利影响。”真是荒唐透项!
1、关于“……陈旧性病变”:无事实根据,信口雌黄!
2、关于“未予相关处理”;对确诊的疾病“未处理”明显失职和失误。生病不需处理,何必求医?
3、关于“无不当之处,……亦无不利影响”:被投诉人违背了“对于‘病人’的疾病进退,医疗是主导因素”的常识,被投诉人荒谬地认为疾病“未予相关处理,无不当,无不利影响”,为什么会:
(1)患者入院确诊为“小面积脑梗”,为什么会发展到“大面积脑梗……”?
(2)患者入院时能讲相关简短话,神志清楚……(发现及时),为什么变成了“植物人,直到死亡”的事实?!
(二)被投诉人严重违规违法,瞒天过海,荒谬地将“常见病”鉴定成“用药无疗效”
《鉴定意见书》第7页中……对该病例使用针对性抗疑、溶栓药物预防或治疗风险大,亦无明显疗效。真是信口雌黄!
1、“脑栓塞”是中老年人的常见病,众多医学专著总结此病早期合理治疗、预后良好,可以完全恢复健康(有很多此病患者被治好的事实)。
2、现代医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更新,治疗此病的方法多疗效好,如:
(1)静(动)脉溶栓治疗(必须在发病6小时内,6小时后有风险);(2)抗血小板聚集(抗栓)治疗目前有很多高血压等疾病患者(尤其是老年人)均在服阿司匹林等抗栓药,预防脑栓塞。北京大学胡大一教授主编《冠心病》第89页中讲到“脑梗塞发病后口服阿司匹林降低死亡率………”;(3)抗凝治疗;(4)血管内治疗(支架置入术);(5)脑保护治疗……等,难道所有的治疗方法均“有风险”。和“无疗效”?
足以证明被投诉人违规违法、瞒天过海、刻意认定医方严重失职,未对症用药是因为“……风险大,无明显疗效”,用荒谬欺骗的手段作虚假鉴定。“对症用药、治病救人”是医生的职责,不对症用药,就是等待患者生命的消失,漠视患者生存的权利,是犯罪行为!
(三)被投诉人徇私舞弊,扭曲真伪,刻意认定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
《鉴定意见书》第7页中:“……大面积脑梗继发脑疝死亡,其死亡应系自身疾病发展所致”。
众所周知,疾病是发展变化的,如果没有及时,正确的治疗,疾病就会进一步恶化直到死亡。而患者入院确诊的“小面积脑梗”,在心血管内科长达11个小时12分的时间,病历资料中没有任何用药和相应救治措施记录的事实。而被投诉人把患者病情恶化后(第2次脑CT检查“右侧大面积脑栓塞,脑疝形成,梗阻性脑积水”)诊断病情移开,加上“继发”一词,竟荒唐透顶地要“脑梗塞”疾病来承担造成死亡的法律责任,于法无据,于情无理!
六、被投诉人知法犯法,把明显的医疗过错鉴定成无明显过错,意图陷害患方。
《鉴定意见书》第8页中“……宣城市人民医院对王安发的诊疗行为无明显过错,与王安发的死亡之间无明显因果关系”。荒谬透顶地伪造!
本案委托该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医疗行为是对于患者围绕疾病而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病历记录等综合性行为,而被投诉人竞抛开医疗行为中与患者死亡有着重要因果关系的治疗过程违规违法,徇私舞弊,作出了无明显过错的虚假鉴定结论。
患方有证据证明“不是无明显过错”,而是“非常明显的医疗过错”:
(一)医方严重违规,门诊盲目复律,明显缺乏预后认知导致并发脑梗塞的过错
2010年7月18日和30日,王安发因经检查已患“心房纤颤”(心率120次分)病到心血管内科门诊求医,医生未进行抗栓治疗预防并发症,就盲目地开药给病人回家复律,3天后(8月3日)患者突发了“脑梗塞”,明显是缺乏预后认知,导致并发症的过错。
(二)医方严重失职和失误,对确定疾病不对症治疗,导致病情恶化而死亡的过错
2010年8月3日晚10时44分,患者入院时(11时入院)经脑CT检查确诊的“小面积脑梗”,可心内科冯启凡医生只对不急且轻缓的房颤病给予一般活血化瘀治疗,而对主要诊断“急性脑梗塞”病(不及时治疗会危及生命)置之不理,不对病症用药(病历资料中无任何治疗措施记录),延误了治疗时机,到4日上午10时12分,复查脑CT示“右侧大面积脑栓塞,脑疝形成,梗阻性脑积水”,直接造成死亡的明显过错。
(三)医方违规快速降压,加剧患者病情恶化的诊疗行为过错
冯启凡医生严重失误和违规,未尽注意义务,错误地对患者脑卒中急性血压升高进行快速降压(约50分钟内将血压从202115mmHg降至13890mmHg),进一步减少脑组织血流灌注,加剧脑缺血与脑水肿,加速病势漫延的明显过错。
(四)医方严重不负责责任、对患者病情发展变化置之不理,导致病情恶化的过错
患者入院后,因未得到对症治疗,加上医生错误地快速降压,导致急性脑梗塞快速发展。一是患者大小便失禁,家属找护士共换了两次床单和5次护理垫;二是患者舌头卷起,唾液(黏痰)流到喉部引起作呕难受,找护士用吸痰器吸出,……而医务人员根本不予重视,对患者的病情变化置之不理,病历资料中没有变化症状记录和采取治疗措施的记录,而《费用清单》中有“护理垫,吸痰器”收费记录,足以证明医方严重不负责作,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损害后果的明显过错。
(五)医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把急诊重病患者甩在病房不管不问,严重违规违法
《护理记录单》中记录体现,6时至10时实施护理1次,其间长达4个小时的时间,医务人员却把已进入浅昏迷状态的重病患者甩在病房不管不问。而《医嘱单》中的医嘱是“一级护理”,明显违背了卫生部《分级护理制度》规定的过错。
(六)医务人员道德沦丧,发现患者昏迷置之不理,故意造成患者病情恶化死亡的过错
《病程记录单》第2页中4日9时记载“随杨辉医师查房,代诉:意识障碍,呼之不应,查体:昏迷,口角右斜”。
法律赋予医院的重要责任,挽救患者的生命,患者已经“昏迷”,说明已有显著脑水肿,立即进行脱水治疗,控制病情,能挽救生命。而医务人员仍置之不理,如8时查房到10时12分复查CT转科,其间2个多小时,(从9时记录计算,也有1个小时12分的时间),病历资料中没有任何抢救措施记载的事实(如:辅助检查、用药、护理、告知、转诊、会诊等),足以证明医务人员是医疗故意!明显的道德沦丧,草菅人命,故意剥夺了患者生存权利的过错。
(七)医方严重违规违法,侵犯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延误最佳治疗时机,故意造成死亡的过错
患者从2010年8月3日晚11时入住心血管内科,到4日上午10时12分复查脑CT转科,在长达11个小时12分的治疗过程中:
1、患者的病情从“小面积脑梗”(第1次CT查)发展到“大面积脑梗、脑疝形成、梗阻性脑积水”(第2次CT查)。
2、患者入院时能讲简短的话,神志清楚……到进入“浅昏迷”到“深昏迷”直到成了“植物人”才复查CT转科。
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医方:
(1)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法等),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选择医生、科室、医院等),使患者失去了接受高级医疗技术水平治疗的机会。
(2)没有履行转诊义务,患者的主要诊断是“脑栓塞”,此病不属于该科医疗项目范围之内,没有及时转诊,使患者失去了接受专科技术治疗的机会。
(3)违反会诊制度,对患者其他诊断的疾病要请相关科室会诊,何况“脑梗塞”是主要诊断,不转诊,又不请专科医生会诊,是医疗故意!
心血管内科的病历资料中没有“知情同意书、病重(危)通知书、转诊和会诊意见”等记录事实,足以证明医方违法违规,明显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悲剧发生的后果。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知法犯法,偏袒医方、认假造假,徇私舞弊,故意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医疗过错致人死亡,鉴定成“……无明显过错,……无明显因果关系”,为人民法院提供假证据,意图陷害患方,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请求组织对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并依法撤销违反规定的《[2011]法临鉴字第1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依法追究鉴定负责人的责任,还患方的清白与公道,维护司法公正!
以上所述全属事实,铁证如山,可以用我的人格和党籍担保。
邮箱: hh3012485at 126。com
投诉人:张光华
2012年3月31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