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有冤对法院抱着希望,但大连法院把百姓推进深渊
文章目录
原告在2016年12月16日诉讼状递交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确认马桥子街道拆迁许可证违法一案。12月19日开发区法院不出具法律文书,只是给了白纸写的欠条。原告过7个工作日后到大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中级法院说白条不好使,不能立案,到开发区法院重新立案。2017年1月5日在原告强烈要求下,开发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夏明宇给予了不予立案(2017)辽0291行初1号。大连开发区法院立案庭庭长夏明宇,在超过7日诉讼裁定期限时,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不审、不查, 随意给予裁定,在没有看到拆迁许可证的存在,就断然认定拆迁许可证颁发日期,还谎称原告复议过(2005)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原告没有复议过),开发区法院立案庭张冠李戴,对行政诉讼以各种借口不予立案。
立案登记制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开发区法院与其悖道而行,顶风上叫板国家法律,违背法律规定。国家法律尊严何在?
二审法院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推波助澜,枉法判案。一审二审串通一气,就此案提起上诉,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艳波给予维持原判裁定行政诉讼(2017)辽02行终167号,原告在庭上一再指出马桥子街道至今没有公示过拆迁许可证原件,在任何人都没有看到拆迁许可证原件的情况下,作为审判长王艳波,只凭签订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记载的拆迁许可证编号一句话,就断定马桥子街道的有拆迁许可证,判定原告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没有事实依据。审判长王艳波不问、不查、不看,就断定马桥子街道的拆迁许可证是2005年颁发的,挑战国法、无视法律威严!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拆迁许可证在一审、二审审判长眼里就视为存在,并公而堂之的出现在行政判决书上,并认为存在。国家的法律到底被谁践踏?公平何在?一审、二审法院恶意枉法裁判行为,完全违背党中央十八大精神,与最高人民法院有案必审,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能感到公平正义的原则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