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谭某,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福兴村李村屯人。侵权人闫某,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福兴村李村屯人。黄某、谭某因与侵权人闫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2014)贵民申字第70号民事裁定,现请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还全社会一片青天。
  事实和理由:1981年8月3日,黄某和谭某的儿子出生,由于在黄某儿子出生前土地已经承包到户,这次黄某儿子没能承包得土地。时间来到了1984年,这年整个贵港市都调整承包地。然后生产队提出,按照规定嫁出去的人,户口已经迁出,要收回其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再按照规定承包给已经出生但没有得到承包地的人,这次黄某儿子承包得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福兴村李村屯土背岭0。377亩花生田。由于当时是黄某继父,谭某家公去分田,黄某继父从小就没读过书,更不认识字。黄X友、闫某夫妻抢先耕种了黄某儿子承包得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福兴村李村屯土背岭0。377亩花生田,以致于在以后的耕种工作中黄某、谭某夫妻两个人一直不知情。直到黄某继父去世后,拿出继父的遗物进行焚烧,才发现一本贵县人民政府制发的土地承包使用证(后来贵县改名为贵港市),后来才发现黄某儿子承包的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福兴村李村屯土背岭0。377亩花生田,一直被黄X友和闫某夫妇强行霸占耕种,现黄X友已去世。经过与侵权人闫某协商,要求返还这块地未果,无奈黄某、谭某只好请求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司法所进行调解,经过调查和调解,要求双方拿出土地承包使用证来检查,闫某不敢拿出,谎称土地承包使用证由于黄X友去世,已经将土地承包使用证火化。司法所经过调查和各方面的有关证据证实,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福兴村李村屯土背岭0。377亩花生田确实是黄某儿子的承包地,而且黄某持有的贵县人民政府制发的土地承包使用证上也记载得清清楚楚,这块地是本村黄X富抽出由黄某儿子承包的(因为黄X富的姐姐出嫁了,所以黄X富必须抽出这块地),而闫某亦一直谎称土地承包证已经不见了,不敢拿出土地承包使用证给司法所和在场所有人员查看。由此司法所十分确切认定这块地为黄某儿子的承包地。之后侵权人闫某在她的各位叔伯兄弟的怂恿下,还无理取闹,依然不返还,气焰十分嚣张,并放出狠话说:你们就是告到中央我也不返还这块地给你们,我就是要继续耕种。
  由于司法所没有裁判权,所以司法所建议黄某夫妻两人向法院起诉。黄某和闫某僵持不下,无奈只好将侵权人闫某告上法院。经过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桥圩庭的受理和审理,在审理期间,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福兴村委文书黄X海又收受了闫某的大量好处,为闫某出具了假证明,未经过村支书的同意就私盖村委会的公章,最终桥圩庭审判长马某又以我们的主张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黄某和谭某的上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即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其特征在于:(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资源,而不是其他财产;(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源的权利;(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承包本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的特征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亦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新型物权,当其受到侵害时,包括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权人闫达娥的主张和法院认定的上诉诉讼时效已过,于法无据,法院应当不予采纳和裁定。后来我们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贵港市中院也纠正了这个错误裁定。
  无奈之下,黄某只好上诉到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院审理的过程中,侵权人闫某聘请的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黑律师周X华为闫某出谋划策,对当时分田的生产队长黄X盈进行威逼利诱。黄X盈收受钱财后为闫某出了一份假证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X南、审判员李X佳、包X辉不经过慎重审查和多方面调查,也没要求双方拿出土地承包证查看和查找有关的证据,就草率认定黄X盈做的伪证:黄X盈称双方已互换这块土地,由上诉人黄某、谭某户先选奄刂狗塘底0。38亩水田,由侵权人闫某耕种了争议的土背岭0。377亩花生田。中院又以这份假证明的证明为由,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根据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第二款: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黄某、谭某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黄某、谭某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可以推翻黄X盈的证词,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贵县人民政府1984年10月27日制发的《土地承包使用证》为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而黄X盈的证词属于证人证言。贵县人民政府制发的《土地承包使用证》的证明力应当大于黄X盈的证词,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退一万步来说,土地承包使用证是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根本就不能如人后来的意志所写,那是早就已经记载清楚的了。而黄X盈的证词是间接的证据,而且其本人也不敢出庭当庭对质,这样的证据可以根据环境所逼和后来人的意志写下,根本就不值得采信。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后,黄某夫妻两人认为有充足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根据后来拿到的黄X富的,由贵县人民政府制发的《土地承包使用证》显示,更加有效证明了奄刂狗塘底0。38亩水田为黄X富所有,并不是黄X盈所述和中院认定用来互换的土地,试问闫某拿什么土地来与黄某、谭某互换?事实上闫某一直不能提出有效的合法证据,法院还一直有意偏袒维护侵权方。
  因此,黄某申请再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我们提交的证据不是新证据和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为由又驳回申请裁定。根据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根据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贵民审字第70号民事裁定承认(2012)贵民一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黄某、谭某是2014年11月26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由此看来,很明显没有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二年申请再审期限。
  因此,我们又向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受理后,检察院指定检察员李某、书记员蒋X林负责办理此案。案件查到中途,闫某迫于检察院的压力,不得不拿出了一直谎称已烧掉的贵县人民政府制发的土地承包使用证,闫某的承包证显示,她根本就没有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福兴村李村屯土背岭0。377亩花生田这块地。既然两户都拿出承包证来对质,本来就一清二楚了,但检察院还是以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终结审查此案。根据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前款的规定,很明显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既然法院徇私错判枉判,为何检察院不做出抗诉?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部门,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促使法律得以顺利有效实施的部门,不仅没做到法律公平公正的监督,反而徇私枉法,包庇违法,个中缘由不想而知,办案员肯定从中收取了不少好处。
   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还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最后,让我们听听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谈及提高司法公信力时是如何说的。 说,“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综上所述,明眼人一看就明白,上述事件中的办案人员和工作人员,官官相护,为官不为,严重渎职,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歪曲事实真相,置国家法律不顾,无法无天。律师本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捍卫法律公平公正的工作者,闫达娥的黑律师周X华不仅没做到公平公正,为了收受大量财物,还出谋划策,颠倒黑白,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办案人员和工作人员不仅不深刻反思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的冤假错案给全社会带来的重大启示,反而徇私包庇,妄想让违法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为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有关部门应当严查,一查到底,从严惩处违规违纪的司法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揪出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全社会老百姓和我家一份公道与安宁,还人民群众一片青天。
  另外还有

  无独有偶,在没有这块土地纠纷之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福兴村李村屯黄绍庭、黄绍容、黄绍培、黄绍欢、黄文进等人,以我家挖的日常用水的一口井影响风水为借口,强行把我家日常生活用水的一口井给填埋了,并放出狠话说:就是不给你家有水喝,谁敢上前阻止就把谁也生埋了。通过向司法所求助,司法所来到现场进行调解时,这帮人还目无法纪,当场把我儿子打了。经过调解但仍然未解决我家喝水问题。至今也未清理填埋了的水井。一直以来我们家都是老人在家,儿子都在外打工,日常用水要去到很远的地方挑水回来使用。一代伟人毛 说过,吃水不忘挖井人。辛辛苦苦打的一口井,用于全家喝水的一口井就这样被填埋了。
  在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桥圩法庭审理我家土地纠纷结束后,我家的电线就遭到割断,通往我家的道路也被人挖断,致使我家用电困难,出入行走更难,以此来威胁我们,好让我们屈服不敢上诉。我家安装电线是经过向供电部门申报,签过合同,缴纳了安装费后由广西兴业县山心供电所规划线路和安装的,合法合理。竟然有胆大之徒公然敢于挑战法律,践踏红线,割断电线,无奈只好请求湛江镇政府解决断电断路的事,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政府只是派了负责群众工作中心的甘X山来询问情况就不了了之了,至今都未安装回我家的电线。最近又有本村黑恶势力把黄某继父种下的一片参天大竹放火烧死,某些人又想非法占用那块地,又以达到某些人的心头之乐。没被烧之前是一棵参天茂密的竹林,被烧后化为一堆灰烬。黑恶势力猖狂,我们一家受尽迫害,黑恶势力横行,刑事破坏何时休?是不是等到杀人放火了才有人来管?
  当地政府对于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视而不见,一再容忍黑恶势力的猖狂,一再助长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给全社会人民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这不仅影响了政府的形象还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政府本来是维护社会一方平安,帮助有困难的群众,解决群众问题的部门,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本应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但工作人员不仅不作为,反而徇私包庇,妄想让违法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恳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有关部门理应严查,一查到底,从严惩处违规违纪的腐败分子,揪出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全社会老百姓和我家一份公道与安宁,还人民群众一片青天。QQ:794512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