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交警大队罔顾事实漠视生命 致使老百姓在“死亡路段”被撞死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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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第370784120210000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罔顾事实漠视生命,回避在“死亡路段”夜间事故发生时路灯未开及能见度低并且处在下陡坡路段的道路和环境基本情况,而机动车严重超速未按夜间行车规定行驶,引导案件按照白天状态正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该认定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错误与事实不符、适应法律错误、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严重影响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明显偏袒机动车驾驶人,这对死者是不公平的,亵渎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
这起交通死亡事故发生在2020年农历腊月28晚上6点28分(2021年2月9日)在安丘市王宿路上一辆自西向东急速行驶的曹驾驶的鲁V7Q6号小型客车,将由南向北行驶快要通过马路的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撞飞20米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头枕部被撞破血流不止,腰腹部腿部被撞烂,身上多处擦伤,当场死亡。机动车前挡风玻璃震碎,前保险杠周围撞碎,发动机盖撞变形,电动自行车后面被撞弯变形。
一、“死亡路段”已造成多人死亡和重伤,安丘市交警大队漠视生命不管不问。事故现场发生在安丘市王宿路董家下坡村路口处,该路口处已连续造成附近村民多人死亡和重伤,属于交通事故多发地点,被当地村民称为“死亡路段”。但是这种情况没有引起交警部门的重视并对此进行整改。
二、安丘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回避事故现场是下陡坡路段且事故发生时天已黑、路灯未开放致使能见度很低,机动车严重超速,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未远近变光示意,未避让和刹车是造成交通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一事实,严重影响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
事故现场是一个600多米长的大下陡坡路,此路口是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岔口、无任何交通标志和标线,无交警指挥,地上有连续间隔的三条减速带。该路口两隔离带之间只有7。8米宽,属于较窄路,北边连着去董家下坡村的路,行人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要从此过,且事故现场接近长陡坡路的终点。该事故发生在夜间,路面现场昏暗,视线不良,能见度很低。根据事故监控视频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图片显示,并且询问有关部门得知事故发生时路灯没有开放,事故现场的能见度不足50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6条,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的车速经司法鉴定平均速度是62公里小时,死者被撞飞20米,撞击瞬时速度远远大于62公里小时,机动车属于严重超速行驶。另外,根据事故监控视频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2页和4页图)图片显示,事故发生时肇事机动车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8、59条夜间行车的限定。且事故现场没有发现任何刹车痕迹,肇事机动车没有避让和刹车。
造成交通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机动车驾驶人在能见度很低时,经过村庄下陡坡路段并且经过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混合车道时,未按夜间行车的有关规定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未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未避让刹车严重超速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1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6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三、安丘市交警大队违反法定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回避事故发生时夜间的道路和环境基本情况且机动车严重超速违反夜间行车限定,滥用“拐弯让直行”这一规定,适应法律错误,导致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错误。
安丘市交警大队从未组织过证据公开,从未召集当事双方交换过意见,违反法定程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时的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和机动车严重超速违反夜间行车限定只字未提,引导案件按照白天状况处理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严重偏离事实,交警认定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这一规定。认定死者和机动车驾驶人均负同等责任。怎么会是同等责任呢?根据此种道路环境情况,不适合适用“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因为王宿路道路中间设绿化隔离带,绿化带两侧分别为二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者)已经通过了一条非机动车道和一条机动车道且第一条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已经为其让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已经开始进入丁字路(通往董家下坡村村路)过马路时,第二条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驾驶人行驶至此,应该注意到第一条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减速为其让行,也应该为已经进入机动车道正在通行的非机动车让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52条(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事故发生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由南向北行驶是在机动车的右方,机动车应让电动自行车先行,而机动车严重超速没有刹车和让行,更没有停车瞭望,撞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6条58条59条和52条的有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我们认为人的生命权是高于路权的,作为死者家属对这一责任认定非常不服,请您替俺老百姓主持公道,以事故发生时的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公平公正地处理这起交通死亡事故,以捍卫法律的正义和尊严,告慰死者的灵魂。
申请人:孙女士
身份证号:37078419870827
联系电话:15169455971
2021年3月18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