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透顶 法律名存实亡
  贪赃枉法已成司法机关的权力或“专利”,高级法院更黑!
  不服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枉法定案——“无理访”。这是敲诈落空的报复。所以说是报复,因为“无理访”是假的,是毫无根据的凭空捏造,是无中生有的诡诈!
  高级法院凭空造假,诡定“无理访”;中级法院造假法:凡定为“无理访”的上访,一律劳教三年。很明显:造假的目的是镇压上访,也就是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因为只有封住当事人的嘴,贪赃枉法才能万无一失。这是为保护贪官而迫害无辜的倒执法行为,而且完全出于故意。
  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容侵犯。
  《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据此,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是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的合法行为,而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则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难道高级法院对《宪法》一无所知,还是置身于《宪法》之外?是想自立门户,还是另有图谋?无论怎么说,都是与《宪法》唱对台戏。高级法院倒行逆施,司法一片混乱,有法等于无法。
  “申诉”,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权利;对法院来说,是对司法的一种监督,是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就是拒绝监督,拒绝监督就是想为所欲为。贪赃枉法,胡作非为,就是因为没有监督造成的。所以,司法必须强调监督,司法没有监督是一种祸根,有法不如无法。
  高级法院因没有监督而变成了“超级法院”,也就是没有法律的法院。他们所谓的执法,仅仅是一个名不符实的幌子。因为打着执法的幌子可以更方便做恶,执法是做恶的一种掩护;他们所谓的依法审判,是纯粹的一场闹剧,法律只是一种道具,敲诈勒索才是他们的真正目的。
  “无理访”是什么?是无钱。有钱就有理,无钱就无理。因为我穷,敲诈我两万元我没有,所以我无理,反之则有理。事实证明:定为“无理访”并不是因为无理,而是因为无钱,仅此已。
  我有两个案子,历经中、高两级法院六名法官六次审理,这六名法官各个贪赃枉法,无一例外。中、高两级法院的定案依据一致:要钱不要法。钱,使他们结成同盟,配合默契;权力,使他们胆大妄为,一无所惧;官官相护,使他们后顾无忧,目标一致——向钱看!
  司法腐败乱了法:钱也是法,权也是法,胡说八道都是法。只要出自法官之口,不是法也是法,他说是法就是法。说你黑你就黑,说你白你就白,黑白全靠钱安排。有钱违法也合法,无钱合法也违法,钱就是法。以钱代法,谁能不服?谁敢不服?不服也得服,因为他的嘴就是法,说你犯法就犯法——凡不服判决,上访申诉,均属犯法,一律关进监狱,严惩不贷。这话听来荒唐至极,但事实千真万确——官匪胜土匪,人人惧怕,无可奈何。
  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现在已经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贪赃枉法,普遍存在,敲诈勒索,屡见不鲜。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互相勾结,串通一气,明抢豪夺,毫无顾忌。已经“官匪成患”,官官相护,其患无穷。
  “社会毒瘤”恶化成“匪患”,是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必然结果。要想根治,重在护法。只有护法,才能力挽狂澜。否则,毛 最担心的事,即将成为现实——腐败使江山变色,千百万烈士的鲜血白流。
  司法腐败,绝不是个别人或个别现象,而是多年形成的一种强大势力。这种势力的强大,表现为官官相护。所以官官相护,因为官官相连。他们走的是一条路,乘的是一条船,利益相关,命运相连,同舟共济,理所当然。这条船就是官官相护,官官相护构成这条船。
  “贪赃枉法”所以常盛不衰,因为他是这条船上的客,这条船保护他,他也保护这条船,互相保护,人人安全。更有土法律的大力支持,“贪赃枉法”如虎添翼,位居万恶之首。所以,铲除贪赃枉法,必须铲除土法。否则,反腐败也是假,反了这么多年,假法依旧代真法。(参见《冒牌法律泛滥成灾》)。
  司法已经腐败透顶,法律名存实亡。仅就我的两个案子而言:除“贪赃枉法、敲诈勒索”百分之百的真实外,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没有一句真话。法律已被钱取代,我20多年的申诉,都是因无钱而失败,最后也是因无钱被定为“无理访”,剥夺了我的申诉权。要想讨公道,只有一条路——全民公审。所以,通过网络,我把《申诉状》公之于世,并将案子的发生、发展,以及中、高两级法院的轮番敲诈,直至因为我无钱使敲诈落空而定我为“无理访”的全部经过昭示天下,让全国人民公审。意在明辨是非,伸张正义,讨还公道。

  申 诉 状
  申诉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冬云,女,1970年生,住黑龙江省肈东市鉄东南直路24号。
  申诉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远,男,1950年生,住址同上。
  本案全程全权代理人:齐育华,男,1934年生,退休工人,本案申诉人齐冬云之父,住址同上。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肈东市邮电局。
  案由:邮政侵权。
  请 求 事 项
  一、撤销(1991)肈法东民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1993)绥地法民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1998)绥中法民再字第25号《回再审申请通书》;撤销(1999)黑龙江高级法院民监字第27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二、被申诉人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保值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事实经过及理由
  1990年4月7日,经肈东市教委批准,二申诉人共同开办了“肈东生化技术学校”,面、函授胱氨酸和HCG生产技术。校址:肈东市鉄东南直路24号。为了办学,聘请专业教师、租赁校舍、购置设备、装饰房屋、向全国发出广告等,共发生费用7万余元。全国各地见到广告后,纷纷来信咨询或汇款购买函授资料。但是,肈东邮电局从1990年8月16日起,非法扣留寄给肈东鉄东南直路24号署名齐冬云等人的全部邮件(包括平信、挂号、汇款和邮包)送给了26号的张维国。从此,申诉人再也收不到署名自己的任何邮件,使数以万计的邮件遭他人毁弃和占有,申诉人为办学投入的7万多元资金全部付诸东流。
  错投邮件的初始,申诉人为防止损失扩大,到邮局查询,邮局的态度蛮横,不以实情相告,显然事出故意。对此,申诉人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但是,邮局却又编造谎言说:张维国有营业执照证明,他是生化技校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他要求将寄给24号生化技校的全部邮件送到26号,是合法的“改址投递”。
  肈东法院以被告的理由为理由,认定肈东邮电局的行为是合法的“改址投递”,并以《邮政法》第七条:“邮件在未投交收件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这一规定,判决申诉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肈东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其一、认定事实错误:将署名齐冬云、齐育华、徐志远的邮件投送给张维国,这不是改址投递,而是改名投递,是张冠李戴的违法投递;其二、适用法律错误:《邮政法》第七条“邮件在未投交收件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是指邮件投出之前,也就是邮局尚未投出的邮件,而本案发生争议的邮件则是邮局已经投出的邮件。已经投出的邮件,却适用了邮件投出之前的规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这就是我不服判决的理由,也是上诉和申诉的理由。
  肈东法院判决的错误,源于对《邮政法》的误解和邮局别有用心地干扰,是一种严重失误。由于判决失误,给申诉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也为中、高两级法院再审的敲诈创造了机会。
  中级法院判决的错误,绝不是对法律的误解,而是纯粹地敲诈。因为敲诈我两千元我没有,所以,造成敲诈者的敲诈失败。又因为敲诈者的敲诈失败,造成我的二审诉讼也失败。
  后来,我把希望寄托在高级法院,没承想高级法院更黑,升级敲诈我五千元,也是因为我无钱而使敲诈者大失所望。也是因为敲诈者的敲诈失望,造成我的申诉更失望。
  几经周折后,院长接待了我。由于院长的接待支持我的申诉,所以,促成高级法院对本案再次审理,或者说再次敲诈。这位再敲诈的法官名叫魏伟,他的胃口更大,高额敲诈我两万元,并逼我当即兑现。也是因为我无钱而使他恼羞成怒,定我为“无理访”,剥夺了我的申诉权。事实经过如下:
  开庭审理之后不久的一天,魏伟打电话告诉我: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按我的诉讼标的额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他已经写完《判决书》,三、五日之内《判决书》就能到我手,最多不超过一周。紧接着他便提出向我借两万元急用,让我马上给他送去。
  我表示对他感谢,慷慨地说:你不用借,我送给你两万,等我钱到手,一定给你送去,请你放心。
  他说:等你10万元到手不赶趟,我现在就用。
  我说:你现在就用,我实在办不到,请你谅解,对不起,实在对不起。
  他气愤地说:“我也对不起!”通话就此结束。
  后来,我给他打过两次电话,询问《判决书》为啥长期不到?他都以“对不起”三个字回答。再后来,我就被定为“无理访”,剥夺了我的申诉权。
  司法腐败,正义全无。高级法院定我为“无理访”的根据,究竟是因为我无理,还是因为我无钱?
  以上,请全民公审,还法律一个公平正义的原貌。


  司法腐败的受害者:齐育华
  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鉄东三街一委
  身份证:232303193510106811电话:13199576659